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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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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审执关系的改革过程中,应充分认识我国司法权的本质,加强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制度创新.在审判权与执行权关系的构建过程中,应在立法上对执行权进行明确规定,加强审执兼顾,深化审执分立的特点.本文主要从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关系出发,分析我国审执分立的现象,进而探讨审判权与执行权关系构建的方法,推动我国司法工作的发展.  相似文献   

2.
岳彩领 《当代法学》2016,(3):121-129
审执分离改革的模式选择应在深入分析强制执行与审判的差异性机理基础上,结合顶层设计的内容,分析改革之目的和任务,以解决执行难为根本开展试点改革.改革的模式主要有三种:执行权彻底剥离、执行实施权单独剥离与执行权深化内分改革;其中,执行权深化内分改革成本最小,符合我国现实国情.改革应结合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改革和法官员额制改革,在执行员与法官分离、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两分一统”工作机制上实现突破,渐进式稳步推进改革.  相似文献   

3.
民事执行权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童兆洪 《法学家》2002,(5):96-102
在我国,民事执行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人民法院确立审执分立制度后,由理论界提出来的。我国宪法和法律尚未对民事执行权作出规定。近年来,随着执行理论研究和执行改革的深入,理论界与实务界都逐步认识到,民事执行权理论是执行理论研究和执行工作实践的基石,研究和把握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与……  相似文献   

4.
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忽视民事执行权的独立性,习惯于将其纳入民事审判权范畴或视为民事审判权派生权力。近年来,随着民事执行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审执分立"在法院的实行,民事执行权的独立性获得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承认,但是其与民事审判权  相似文献   

5.
执行权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决定了执行权应当分权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以此为改革方向规范了民事执行权的配置与优化。执行权的优化运行必须包括自身内部、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有效监督,并处理好审执分离、审执兼顾与执行和解,统一管理、协调合作与委托执行,司法拍卖中法院与中介服务的配合等关系。  相似文献   

6.
毛煜焕  罗小平 《法治研究》2014,(12):100-107
在最高法院统一的审执分立改革理念下。人民法庭的执行权大多被上收到基层法院的执行机构,人民法庭日益成为基层法院机关外的又一个审判庭。忽视人民法庭大多设置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其所面向的广大农村社区仍然处于乡土熟人社会的现实,与人民法庭制度设计的初衷和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存在偏差,也与社会及法律活动的分工和专门化发生冲突。从审判与执行的差异性原理中,虽然可以导出执行程序的独立性和专业化要求,但在人民法庭“弱司法化”的特定语境中,可以有程度不同的多种落实样式。人民法庭呼唤一种外部审执合一、内部审执分立的协调模式,以实现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相互监督、制约和相互支持、配合,提升人民法院整体工作的公信力和群众认同度,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的优化。  相似文献   

7.
审执冲突有制度性、理论性和实践性原因,主要问题有两类:执行权与原审判权的"原生态"冲突、执行权与审判权选择的适用性冲突。执行权与审判权虽同为司法判断权,但有着本质的不同。执行制度的改革与优化要回归本质,充分体现效率优先原则等因素。执行权需要被准确界定,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解决执行程序中审执关系难题,要从执行权的司法理念更新入手,完善强制执行立法、设立执行释明权制度和优化执行分权模式等。  相似文献   

8.
审执分立,其含义是指将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作为两个相互独立的程序,专门设置执行机构,案件的审判权由审判组织的审判人员负责,案件的执行权由执行组织的执行人员行使。尽管目前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使用这一术语,但审执分立的原则有关法律已有所体现。《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  相似文献   

9.
我国民事执行改革实践演进及理性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征程中,随着民事执行实践的不断发展和民事执行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我国民事执行改革经历了从审执分立到管理体制变革、执行机构改革、执行权运行机制重构和执行方式方法创新等层面的探索。总结民事执行改革实践的演进过程,思考民事执行改革创新的发展进路,旨在推动民事执行工作的科学发展,充分发挥民事执行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功能作用。  相似文献   

10.
民事保全程序中一直强调审执分立原则,保全审判程序和保全执行程序分别交由不同的机构来实施,如审判部门和执行部门。司法实践中,民事保全程序中的审执分立究竟是形式上的分立,还是实质的分立,常存有分歧,对执行部门在该程序中角色定位也往往把握不当。如果执行部门发现保全裁定有误,财产线索明显存在瑕疵,保全范围涉及案外的财产,那么,是继续采取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还是应中止保全,交由审判部门处理?  相似文献   

11.
许石慧 《时代法学》2007,5(5):71-76
以反垄断为核心的竞争法与产业监管,是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两种主要方式,虽然存在诸多区别,但各自的制度价值已为实践所证明。竞争主管机构与产业监管部门作为制度的实施者,不同的权力配置模式决定了对市场矫正的效果差异。以竞争法主导下的产业监管与反垄断的相对独立管辖及协调机制,越发成为较优的模式安排。中国市场竞争秩序构建中,反垄断机构与产业监管部门的权力配置可以借鉴这一国际经验,但也应考虑自身改革路径与法律逻辑起点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2.
作为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种过渡性权力,检察权兼具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双重属性.与此相适应,检察权的运作也遵循着检察一体与检察独立的双重机制.检察一体,包括组织一体和心理一体两个层面;而检察独立,则包括组织独立与功能独立.检察权独立行使,是其承担法律监督功能的基础.为此,必须通过相关制度设置,从资源、身份、资质、权利等方面保障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在我国,虽然<宪法>规定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但是由于宪法和法律对保障检察机关组织独立的具体措施缺乏规定,致使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面临着诸多障碍,其中主要是检察权地方化问题.因此,当前我国检察机构改革的方向应当是保障检察权的独立行使.  相似文献   

13.
司法权威与权利文化是互动关系。司法权威植根于特定的文化基础中,权利文化的内核决定了司法权威的价值取向,并给司法权威成长提供了观念性动力,因之,扩张和保障权利构成了司法审查权威的文化基石,而司法权威的树立也促进了主流法律文化的形成。  相似文献   

14.
张一菡 《河北法学》2005,23(1):79-82
集体滥用行政权是行政机关以集体之名义作出的表面上合法、实质上严重违法的以权谋私行为,具有欺骗性和巨大的破坏力。行政主体之本位性、行政权力之专制性、对行政权力的法律监督之滞后性,是集体滥用行政权存在的主要诱因。防范集体滥用行政权,有必要科学配置行政权、健全行政公开,并完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15.
政府协调:解决部门权限冲突的另一条思路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协调各部门间的权限冲突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西方国家与大部制改革相配套的是通过提高行政首长的地位,配置总理(首相或总统)的办事机构来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以达到行政和谐。新一轮机构改革在精简议事协调机构的同时,应设立政府办事机构加强对各职能部门权限争议的协调。  相似文献   

16.
行政滥用职权琐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段逸超 《河北法学》2004,22(4):96-98
认定行政滥用职权应当有一个法律标准,由于滥用职权是滥用自由裁量权,要认定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其内容涉及合理性,而合理性的内容要接受司法审查,则必须将合理性的内容和标准法律化。只有这样,才能把行政滥用职权界定为行政违法行为,才能分清滥用职权与行政不当的界限,理清滥用职权与显失公正之间的关系等。  相似文献   

17.
研究检察权的配置应当从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功能切入。单一制国家的“大国司法”,由上而下的“推进型法治”,公民缺乏监督意识,议行合一的宪法体制,强大的行政机关,导致我国有必要将检察机关定位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也决定了我国法律监督以制约行政滥权为重要目标,因此应确立行政公诉制度,加强侦查监督,维持并弱化审判监督。为实现法律监督功能,应当采取检察一体化,但应当注意检察机关内部配置检察权的分权。  相似文献   

18.
陈和芳 《河北法学》2012,(1):53-54,55,56,57,58,59,60,61
主要通过农村中出现的一些实际事例,说明中国农村中现存的一些主要问题。然后通过对中国农村治理模式的回溯以及其同现今治理模式的比较,指出现在农村这些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是传统的以士绅阶层组织的宗族势力为载体的伦理道德权威的消逝和计划经济时代国家直接干预的以人民公社为载体的国家政治权威的离场造成的农村权威的缺失。我们需要重建权威,但在现代国家的宪政和法治理念下,我们能够建立也必须建立的新的权威只能是法律权威。而这种法律权威的重建,在现在的农村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我们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建设来实现这种权威。  相似文献   

19.
竞争法主管机关与产业监管机关对受管制产业竞争行为的管辖权划分,需要考察三重维度:以政府管制与竞争政策的差异性为横向维度;以管制革新与过渡性产业的竞争政策实施为纵向维度;以产业管制密度及其对竞争政策的贯彻为个别考察维度。我国的制度构建应充分考虑上述三重维度,合理划分、协调反垄断法主管机关与产业监管机关的管辖权。  相似文献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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