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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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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洁  张国栋 《法人》2024,(2):83-86
<正>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后,分别在1999年、2004年就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一次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对公司资本制度等内容又作了修改。2023年,是公司法颁布30周年。三十而立,在30年的时间节点再次对公司法进行全面修订具有特殊意义。  相似文献   

2.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了《公司法》,这是继1993年制定1999年第一次修订以来的第二次修订。这次公司法的修订得到了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的认可,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教授、赵旭东教授作为专家组核心成员对此次修改也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但是,本文对新公司法的出资形式条款提出了质疑,并对劳务、信用是否能作为出资形式以及如何作为出资形式做了相关思考。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2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4.
我国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公司监督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并自199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当时我国公司立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为国有企业改制服务,因而在立法观念、立法体系、立法技术等方面部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十年多来,我国经济发生了重大变革,然而《公司法》却仅在1999年和2004年有过两次微幅的修订。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科技与法律》2005,(3):1-21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明显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公司法在1993年颁布并实施,经1999年首次修订、2004年二次修订,于2005年修正,沿用至今。由于我国引入公司与公司法的时间较晚,对于公司治理方法尚未成熟,公司的管理还较为倾向于政府管制,政府管制不仅包括政府管制的方法、发展目标、发展政策和公司结构等,还包括司法对公司的一种强制性处理管制。本文针对公司法中的"政府管制"理论争议与立法政策进行分析,以西方发达国家的管制经验结合我国公司法中的不足提出讨论问题,并探讨了立法政策对公司法的影响。  相似文献   

7.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相似文献   

8.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相似文献   

9.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已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缺陷,为此,必须对其进行修改。本文就修改《公司法》面临的一人公司、股份回购、公司治理结构三个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有针对性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0.
基于限制控制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和强化公司章程自治以保护特定股东利益的需要,英国《2006年公司法》确立的防御性条款制度值得我国借鉴。防御性条款的"防御"对象包括控制股东与公司管理层,在没有控制股东的公司中也可包括特定股东。我国《公司法》中的防御性条款可以划分成两大类:实体型防御性条款与程序型防御性条款。防御性条款的制定与修改原则上都要求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我国《公司法》确立防御性条款法律制度时,应建立防御性条款的特别告知与警示制度。在修订《公司法》时,引入防御性条款法律制度可通过概括性条款或具体规定的模式来进行。  相似文献   

11.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相似文献   

12.
《商务与法律》2004,(3):43-43
我国台湾地区“行政院”于2004年6月2日审查通过了《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台湾地区的《公司法》自1929年12月26日制定公布以来,已历经11次修正,最近的一次修正是在2001年11月12日,几乎修正了约三分之二的条文。此次欲再修改《公司法》的目的是为了因应资讯科技时代,顺应企业国际化,协助企业提升全球竞争力.追求企业永续发展,  相似文献   

13.
《商务与法律》2005,(1):43-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并自199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司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国有企业改制和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公司法施行十年多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逐步完善,我国社会经济形势已经发生了重大变革,然而《公司法》却仅在1999年和2004年有过两次微幅的修订,公司法仍然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社会各界要求进一步较为全面地修订公司法的呼声一直不断。  相似文献   

14.
陈智彪 《中国法律》2006,(6):20-21,78-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颁布。在1999及2004年分别作出轻微修订。在中国经济急速增长。社会迅速变迁的情况下,中国公司法必须作出大幅修订。才可符合实际需要。有见及此,中国于2005年10月27日颁布新修订的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是次修订涉及范围广泛:有限责任公司方面,容许设立一人公司、规定揭开公司面纱的情况、设立公司的资本变迁、加入股东诉讼等。  相似文献   

15.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放松了对市场主体的准入管制,一改过去严管抽逃出资的做法,转而鼓励企业加强自我管理,充分体现了公司自治原则。一、抽逃出资的界定及其表现形式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抽逃出资"一词最早出现于1993年《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此后,《公司法》历  相似文献   

16.
新《公司法》的资本公积补亏禁令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燕 《中国法学》2006,1(6):151-159
资本公积不得补亏是2005年《公司法》对资本公积规则的重大变更,与此次《公司法》修改放松资本管制的基调颇不和。资本公积的构成主要依赖于公司财务会计规则的界定,但其功能及其实现方式则是公司法中的命题,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构成了资本公积补亏的法律约束条件。然而为实现证券监管之目的,新资本公积规则不仅逾越了公司法的功能边界,而且忽略了其自身的基本逻辑。1993年《公司法》缺乏对公司理财行为的关注,客观上为公司财务操纵提供了一种庇护。2005年《公司法》则走到另一个极端,剥夺公司财务运作上的自主权。证券监管思路的调整与会计准则的修改将完全消解新《公司法》资本公积补亏禁令的存在意义。  相似文献   

17.
谭玲 《行政与法》2000,(5):46-47
我国《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经整整六年了。1999年12月25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 13次会议对《公司法》进行了一次重大修订,修正后的 《公司法》变更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的条款,新增加规定了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无形资产出资、发行新股和申请上市的有关条款,是《公 司法》的一大进步。但是,这一修订并没有从根本上弥补和解决我国《公司法》现有的不足与缺憾,还需结合六年来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一次全面的修正与完善,使 我国《公司法》更具合理性和操作性。 一、界定发起人概念,明确发…  相似文献   

18.
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类型化归纳,主要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中资本制三种类型。2005年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修改时,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从修改后的内容来看,比较分期缴纳出资与各资本制度的关系,可以得出:我国《公司法》设计的资本制度仍然属于法定资本制。  相似文献   

19.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相似文献   

20.
徐浩 《北方法学》2010,4(6):80-85
规定股东会职权的《公司法》第38条和规定董事会职权的第47条分别有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这种条款一般被称为兜底条款。这是2005年公司法修改的时候新增加的条款,立法者试图通过强化章程自治解决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规定不清的问题。然而,事与愿违,兜底条款不能全部实现立法的目的,甚至还由此产生了新的问题,即在章程没有规定时,无法判断有些事项究竞是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同时在股东会职权规定条款和董事会职权规定条款增加兜底条款实际上是不了解股东会和董事会功能定位所致,因此需要先对兜底条款作无害化解释,在下次公司法修改时删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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