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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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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春牛 《法庭内外》2013,(12):38-41
近期,媒体报道了个别地方立法的“雷人规定…‘僵尸条文”,引发了公众的极大关注,如深圳关于便器外便溺罚款100元、北京关于公厕苍蝇数不得多于2只、南宁关于“不让座就下车”等等。诸如此类的地方规定违背常识,强人所难,缺乏执行性和实施性,往往成为一种“景观式立法”,中看不中用,甚至有哗众取宠之嫌,难免会沦为一种摆设,自然难以发挥预期效果。  相似文献   

2.
地方执行性立法是地方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细化和补充是地方执行性立法的基本方式。实践中地方执行性立法不重复上位法的立法路径存在技术障碍和现实困境,已难以满足新时代地方立法的要求。在内容上形成一个逻辑自洽、体系严谨、协调统一的规范整体的体系化路径成为地方执行性立法功能实现的必然选择。鉴于地方执行性立法体系化存在着一系列合法性、合理性难题,地方执行性立法应当创新立法技术,通过“嵌入式立法”,即在上位法立法计划内,将基于“地方性知识”产生的制度需求细化、补充到上位法规范体系之中,形成一个统一的规范整体,从而解决地方执行性立法的合法性、合理性难题,确保上位法的有效实施,提升地方法治的整体水平。  相似文献   

3.
我国的强制执行立法,尤其是执行制度不够完善,是造成“执行难”和“执行乱”的一个重要原因。本文认为,采取单独立法体例,尽快制定一部独立的强制执行法,既是司法实践的需要,在法学理论上也是可行的。为有效地克服“执行难”和治理“执行乱”,应当建立和健全执行合议制度。为避免执行工作的盲目性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必须完善申请执行人举报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为全面保障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程序、实体权利,有必要改革现行的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增设执行程度的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4.
21世纪中国刑事执行体制的改革包括刑事执行立法完善,刑事执行司法健全,刑事执行法学学科建设等内容,在理论研究的深层次上解决好“一个定位”和“四个统一”的问题,即将我国监狱的性质定位在“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上,实现立法的统一,执行的统一,学科的统一,警察系统的统一。  相似文献   

5.
一、死刑复核现状 立法现状: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20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  相似文献   

6.
钟砷当前执行联动机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安区人民法院通过完善相关立法规定、强化党委在执行联动工作中‘颂头羊”地位、健全科技化信息共享机制以及设立以财政保障为依托咆执行救助机制等措施建设起了科学有效的执行联动机制。  相似文献   

7.
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包括程序上的执行救济与实体上的执行救济,我国在立法中缺少程序上执行救济措施的设计,对实体上执行救济措施的规定也不周全,仅有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单一规定,无法达到执行救济的终极价值追求.因此,应从程序上和实体上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8.
有关刑事执行立法方法论问题迄今仍未受到国内同行足够的关注,而这表明我国刑事执行立法理论尚未走向自主有为的境界。因此,唤醒立法方法论思维已显得尤为重要。行刑立法方法论要探讨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基于“为什么行刑”而产生的“行刑的目的论”,二是“如何行刑”而产生的“行刑规范论”.  相似文献   

9.
完善民事执行救济的程序保障机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牟逍媛 《法学》2005,(7):91-96
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因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及不明确,其功能的发挥受到了直接影响,由此加重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执行难”和“执行乱”。民事执行救济的立法缺陷在执行异议法定审查程序、执行救济方法、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等方面均有所体现。欲从程序上完善执行救济,应分立设置执行裁决机构和执行机构;建立异议之诉制度;取消现行执行异议,赋予当事人或案外人程序救济权;设立对执行救济的监督程序等。  相似文献   

10.
胡梦瑶 《政法论坛》2023,(1):178-191
完整的行政处罚期间制度包括追究时效、裁决时效和执行时效,这构成规范和限制行政处罚全过程和各阶段的期间制度体系。当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2年处罚时效是追究时效,它仅适用于违法行为的追究阶段;规定的90天办案期限并不发生实际法律效果,并非是规范意义上的裁决时效。同样,《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为期3个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也缺乏刚性法律后果,不是真正限制处罚决定执行力的执行时效。经由理论检视,规范意义上的追究时效、裁决时效、执行时效在适用对象、起算时点、计算规则和期限经过的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三者在制度属性上分别对应权力期间、除斥期间和消灭时效,应当根据其制度属性展开立法建构和解释适用。具体来说,在立法论上,要注意这三者之间的内部衔接以及与刑法上追诉时效的外部衔接制度设计;在解释论上,要注意这三者之间的适用衔接以及执行“双轨制”模式下执行时效制度的内部一致性。完善的行政处罚期间制度经由立法论和解释论的合力体系化,最终方能实现规范和限制行政处罚权行使全流程的“时间法治”。  相似文献   

11.
《立法法》第93条第6款并未剥夺地方政府规章依据《行政处罚法》第14条第2款享有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冲突说”建立在对《立法法》第93条第6款功能的错误判断上。该款也并非收回了地方政府规章“固有”的创制权限,而是重申了旧《立法法》对其“执行性立法”的原则定位,明示了仅在有上位法授权的情形下才可以创制损益性规范,消除了旧法规定易产生歧义的缺陷,其功能在于修复而非颠覆原有制度安排。从现实主义角度考虑,为保障规章供给,《行政处罚法》第14条第2款宜纳入《立法法》第93条第6款中“依据”的范畴,独立作为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依据。设定行政处罚受制于若干因素,不会消解《立法法》第93条第6款的控权功能,不会全面突破地方政府规章“执行性立法”的原则定位。  相似文献   

12.
周垒 《中国检察官》2023,(24):15-18
检察机关应当准确把握假释适用的执行刑期条件,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期限,包括罪犯在监狱中服刑刑期和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时间。注重通过个案办理,加强类案监督,推动司法行政机关及时调整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原意的相关规定,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相似文献   

13.
我国立法关于执行救济的规定笼统、操作性不强,当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中受到不法或不当侵害时难以给予及时、全面的救济,因此,在研究国外规定及我国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设置与整个执行制度协调的执行救济制度极具现实意义,以期将执行中的各种异议纳入到程序中依法解决。  相似文献   

14.
执行复议作为一项执行救济制度,对于充分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有效规范法院执行行为具有重要作用。2007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通过新增条款的方式从立法上对执行复议制度加以规定,然而该规定比较简单、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本文在分析执行复议制度的概念、对象、范围、提起条件等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对其程序设计和具体运行加以探讨,以期有助于该制度的实施和完善。  相似文献   

15.
对人执行之辨析与执行立法之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指出 ,对人执行在古代社会和现代社会中的含义是不同的 ,现代的对人执行制度主要是一种间接执行措施 ,它剔除了古代对人执行制度中的残酷、野蛮和非科学性的因素。在此基础上 ,本文认为 ,我国民事执行理论及现行立法对于人身执行问题采取一概斥之的态度 ,从理论上来说是站不住脚的 ,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则是自相矛盾的 ,故有明确予以规定之必要 ,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6.
李广辉  王瀚 《法律科学》2009,27(2):118-124
近年来,我国在区际法院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方面取得了进展,先后生效的几个区际司法协助规定与安排的达成无疑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区际法院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的开展。但是,这仅仅是一种权宜之计或是一种带有过渡性质的“半成品”,而较为理想的模式应是进一步制定一部统一适用于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专门立法。  相似文献   

17.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初探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立法和实践始于美国。20世纪90年代末期特别是21世纪以来,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必然选择。私人执行模式有直接执行模式和“审决前置”执行模式之分,但直接执行模式是主流模式。对于私人执行主体的确定,世界上有两种做法,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损害”标准,另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影响”标准,“影响”标准代表着未来的发展方向。在理论上,任何反垄断违法行为都可以成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对象,但实践中有一定的局限性。诉讼是私人执行反垄断法的主要途径,而损害赔偿和禁令则是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主要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18.
民事“执行难”、“执行乱”是不争的事实。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出台了《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它加强了民事执行的监督,使民事执行问题有所改善。但该规定所谓的监督只是法院系统内部的监督,民事“执行难”、“执行乱”还是没有改变。因此,有必要在法院系统外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包括监督管辖、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等内容。  相似文献   

19.
洪浩 《中国审判》2011,(5):11-11
为有效缓解刑事案件财产执行之难,我们首先必须对其加以准确界定,即究竟何为刑事案件财产“执行难”?如果是由于被告人或执行义务人确无财产使之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执行能力而导致难以对刑事案件进行财产执行,显然,如同民事“执行难”一样,希望通过修改现行立法以及仅只由公安司法部门采取措施是无法解决问题的。  相似文献   

20.
刘东亮 《法商研究》2004,21(6):74-80
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制度是行政诉讼中法院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一项临时权利保护制度。行政相对人起诉是否导致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 ,取决于法官对相对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衡量。从比较法的角度而言 ,德国法采“停止执行原则” ,日本法采“不停止执行原则”。虽就客观效果而言 ,两个国家的制度是一样的 ,但德国法中的“停止执行原则”则是发展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4 4条虽然规定了“不停止执行原则” ,但与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的立法和实践不相符合。借鉴国外经验 ,我国宜改采“停止执行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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