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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洲联盟的法律人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欧盟基本条约中并没有授予欧盟明示的法律人格,但在实践中它已经具有了缔结条约的事实上的权能。成员国不愿意赋予欧盟单一法律人格的原因在于担心欧盟权能膨胀,从而进一步侵蚀国家主权。欧洲宪法条约在其他条款给予充分保障的前提下明示承认了欧盟的单一法律人格,对欧盟的发展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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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欧洲联盟条约》的生效,标志着以欧洲共同体为基础,以《欧洲联盟条约》所确立的政策和合作形式为补充的欧洲联盟的建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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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洲联盟国际私法的统一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欧洲联盟是当今多极世界格局的重要一极,它不仅在经济一体化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而且在国际私法的统一化方面也颇有建树。本文分析了欧洲联盟国际私法统一化的必要性、法律基础及其演进,着重阐述了欧洲联盟国际私法统一化的进程和成就,并在此基础上对其特点进行了概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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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斌龙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2,(6):23-26
本文将哲学伦理学分析模式与方法引入法学研究,在具体区分伦理与道德及其相互关系的基础上,指出相对于法律的道德人格是法律现实化的必然要求,并从观念理想与实践方案两个方面提出了建构与现代法律要求相适应的人格的具体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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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际法上的法律人格者(legal person),国际组织的国际责任源于其所为的国际法上的不法行为(delictum jure gentium)和损害,这些行为违反了它们承担的各种条约和国际法义务。由于国际组织的历史相对较短,建立国际组织责任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尚在发展之中。然而作为国际层面的法律主体,国际组织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义务和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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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论证了民事权利能力与法律人格具有等值性,批驳了某些不合理主张;分析了法律人格内涵的抽象性及其变迁,并对我国法律人格立法进行了评判,提出了完善建议,指出应当承认人身权在一定条件下具有让与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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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与权利主体、权利能力、人格利益等概念不同,自然人的法律人格在形式上是法律逻辑结构的必然产物,在实质上是法律对人的基本看法的表达。近代民法对自然人平等自由人格的确认,表现了对人类尊严的尊重,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大进步。因此,在借鉴《德国民法典》立法体系编撰我国民法典时,应当克服其轻视“人法”的缺隐,明确规定自然人法律人格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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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成员国应否对国际组织的不法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存在较大争议。这一问题不论从理论上押或实践上都涉及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问题。从本质上而言,如果国际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成员国不应对国际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在此情况下,必须刺破“国际组织的面纱”,由成员国承担共同或连带责任。关于国际组织的“主要责任”和成员国的“次要责任”赔偿顺序问题,受害国或受害国际组织理应有权自主决定责任国或责任国际组织的先后次序。次要性并不意味着在处理求偿要求方面必须按照时间顺序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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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发展进入全新阶段,基于脑科学、计算机技术、软件工程的不断创新,人工智能时代由弱人工智能向强人工智能、超人工智能的迭代已经明确.人工智能战略占据未来科技竞赛的制高点,但是法律人格客体论的现状阻碍着人工智能的发展.通用型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明确与否,实际上紧密关联着未来的发展空间,而赋予其类人格的法律主体地位将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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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在国际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际立法与实践都表明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尽管这种人格是派生的、具有特殊性。同时,国际组织在一国国内也具有国内法律人格,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就我国的实践而言,我国参加了多个国际组织,一些国家组织还在北京、上海等城市设立了总部,但是对于这些国际组织在我国的法律地位缺乏明确的规定,我国迫切需要在立法和实践中完善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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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体系下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规制缺位,造成实践应用缺乏法律价值指引,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与具体规制亟待明晰.人工智能具有独立自主的行为能力,有资格享有法律权利并承担责任义务,人工智能应当具有法律人格.但由于人工智能承担行为能力的后果有限,人工智能适用特殊的法律规范与侵权责任体系安排,其具有的法律人格是有限的法律人格,域外法律对此已有立法借鉴.为调整适应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的规制安排,必须明确人工智能归责原则,通过强制投保责任险、确立以人为本的监管体系、加速《人工智能发展法》立法等体系性安排促进人工智能在可控的范围内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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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欧洲联盟,已经发展到了27个成员国,它的一体化运动,是以法律的趋同、一致化为条件和体现的。在共同体层面制定的法律,最终要在27个国家得到具体的实现;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协调和一致化的引导是不可缺少的环节。就指令而言,在从欧共体到欧盟的几十年间,采用了"旧"、"新"两种不同的协调方法。通过对它们分别进行考察和结合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到协调机制是一个包括欧洲法院参与在内的动态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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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类与自然人人格利益密切相关的高度特定物。虽然可以将之归结为特定物的范畴,但是难以运用现有的民法理论进行处理及实现对自然人权利的合理保护。各国的立法例大多都是采取特事特办的方法予以处理,这种方式虽然可以满足个案正义,但在很多场合却不能自圆其说。本文以人格物的合理性结合社会实践,分析人格物法律控制的理论基础,以期对法律实践有借鉴之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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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洲共同体的所有二级立法渊源中,指令的法律效力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尤其是指令在各成员国中是否具有直接效力,更是引起了诸多纷争,而《欧洲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均未对此做出规定.以欧洲法院的相关案例法为主线,对其提出的指令的纵向直接效力、协调一致解释及附带横向直接效力原则逐一进行了评析,最后得出结论:为切实有效实现欧洲共同体指令所追求的目标,欧洲法院应当重新定义其提出的指令的直接效力原则;其中,最具有关键性意义的是,应当赋予指令在自然人和法人等私人之间的横向直接效力的职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