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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62 毫秒
1.
李文胜 《法学杂志》2006,27(3):139-141
委托理财合同往往因超越经营范围或者保底条款显失公平而被判定为无效。但无论从经营范围本身的性质、作用与合理性,委托理财合同的历史及发展,还是从强制性规范的效力类型,以及显失公平的前提条件等角度进行分析,都应当承认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这样才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有利于资本市场诚信氛围的培育。  相似文献   

2.
一、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合同。约定由客户将资金交付给证券经营机构,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在一定期限内投资于证券市场,并由证券经营机构按期向客户支付投资收益。此类合同属于委托理财合同。 二、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由证券经营机构保证客户的投资收益达到一定比例,不足部分由证券经营机构补足。此类约定属于委托理财合同中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的条款,即保底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证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上述保底条款因违反该规定而无效。因保底条款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故保底条款无效即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  相似文献   

3.
约定了“保底条款”的证券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只有在券商与客户构成通谋为虚伪意思表示的情况下 ,才可认定为名为“委托”实为“借贷”的合同。保底条款违反了《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 ,应当认定为无效 ,但委托投资合同的其他约定依然有效 ,券商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履行受托理财的职责。如果券商实际未履行理财义务 ,则构成违约 ,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客户的收益应当认定为系基于保底条款 ,构成不当得利。  相似文献   

4.
论提单适用法律条款与首要条款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提单的首要条款与适用法律条款密切相关 ,但并不等同 :首要条款具有内容条款性和效力优先性 ,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 ,是一种特殊的提单条款 ,对当事人具有强制适用性 ;适用法律条款类型多样 ,是当事人自己的意思 ,是一种法律。在同一事项上 ,首要条款的效力高于适用法律条款。  相似文献   

5.
合作投资是我国目前资本市场上普遍存在的一种资本经营方式,但在实际操作时,往往与融资借贷等行为发生混淆,且多有确保一方收回投资及固定收益的约定条款,因而在投资发生亏损时极易引发纠纷。该类案件应如何认定双方投资行为的性质、约定保底条款的效力及双方如何承担合同责任等问题,众说纷纭。本案的审理在这些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   

6.
"德隆系"案件反映出,当前实践中以委托理财形式出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还存在若干理论上的难题,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承诺保底收益的委托理财行为符合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性质;受托机构是否具备委托理财业务资质不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不以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客户保本付息的固定收益不能作为吸存金额认定;续签合同的本金应当重复计入犯罪金额.  相似文献   

7.
合同是当事人民事权利与义务的载体。格式合同条款的单方拟定性往往导致合同权利的失衡。为了对失衡权利的救济 ,我国《合同法》着重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规范。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难点在于对免责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本文提出“合理免责格式条款”和“违规免责格式条款”的概念 ,并就二者的构成要件和效力认定原则进行了实践总结和理论归纳。  相似文献   

8.
一、保底委托推销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保底委托推销是近年来在乡镇企业中较多采用的营销手段。在这种推销方式中,企业出具委托手续交聘用的推销人员,推销人员代理企业从事推销,将其推销出产品的底价交给企业,产品的实际售价高于底价的部分则作为推销人员的报酬与开支,保底委托推销关系形成后企业只管向推销人收取底价,至于推销人以  相似文献   

9.
长期以来,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问题在国内外学界和实务界存在较大的争议。理论上,提单管辖权条款往往是以格式条款而并非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等理由被认定无效,实践中法院也会因为侵权诉因、与争议无实际联系、不方便法院原则、对等原则和有降低承运人责任之嫌为由限制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对待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法院并非一概而论,而是有条件的限制。本文在通过对提单管辖权条款性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立法和司法承认该条款效力时考量的因素。同时,本文将结合理论依据和实践做法综合分析,旨在探究法院在判断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时,应当如何坚持有"限制"的尊重其效力,以及从确保货方利益的角度出发考虑在某些情况下排除该条款的效力。如此一来,不仅可以很好地尊重当事人意志,同时也有利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管辖权制度的整体安排。  相似文献   

10.
首要条款是提单诸多背面条款中较重要的条款之一。提单背面条款中常常会出现首要条款、法律适用条款、地区条款两者或三者并存的情况,使首要条款的性质、效力等基本问题变得更加错综复杂。因为对首要条款性质、效力的理解不同,同一案件会产生适用不同的法律,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本文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对首要条款的理解和运用,探讨了首要条款在我国的效力。  相似文献   

11.
王斌 《政法论丛》2010,(6):66-71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中面临着诸多政治风险,订立稳定条款是防范政治风险的有效方法之一。该条款的作用体现在对相关法律制度的"稳定"。但学界对该条款的效力还有争议,存在肯定说、否定说和有条件肯定说三种观点,仲裁实践也对这类条款作出了不同解释。通过比较可以看出,稳定条款有效,但其效力主要是体现在为投资者进行违约索赔提供依据。中国投资者欲有效利用稳定条款防范政治风险,应注意以下问题:明确规定欲禁止事项、明确"同意"的形式和条款的持久效力、明确稳定条款的适用对象以及选择国际法作为合同的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12.
王克玉 《法律科学》2013,(4):141-147
合同转让时,尤其是合同权利转让时仲裁条款是否随之转让的问题,是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一个重要话题。目前,国内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以及司法实践支持仲裁条款自动转让。但仲裁条款自动转让的理论依据并不充分,也未解决所有问题,而且对于仲裁条款转让的论证仅仅限于国内法上的视角,并未考虑国际合同转让中仲裁条款的效力和相关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等问题。本文旨在从实体法、程序法和冲突法的多维角度,进一步探讨合同仲裁条款转让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对当前国内外的立法与实践进行评判,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国内的法制和实践。  相似文献   

13.
移植与创新:法律援助合同项目模式在中国的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沈红卫 《时代法学》2004,2(5):69-71
法律援助合同项目模式诞生于美国 ,它对完善美国法律援助制度 ,使美国成为世界上发达的法律援助国家起了重要作用。我国应建立法律援助合同项目 ,建立我国法律援助合同项目势所必然 ,在移植美国法律援助合同项目模式中应从合同主体、性质、适用范围、条款等方面创新。  相似文献   

14.
刘萍 《行政与法》2005,(4):110-112
对于提单首要条款的性质,我国学界存在着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提单首要条款是法律适用条款;另一种观点认为提单首要条款不是法律适用条款。本文针对第二种观点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第二种观点是建立在传统国际私法理论基础之上的,随着国际私法传统理论的转型,第二种观点存在的理由和依据已经丧失。  相似文献   

15.
韩伟  赵晓耕 《北方法学》2014,(6):128-139
中国传统契约中的原因条款,不仅是一种事实,还具有重要的法律意涵,它既是直接引致订立契约的原因,同时也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约的动机,体现对社会经济需求的某种满足。确定产权合法有效转移的契约本身又作为"产权"转移的重要原因,产权的有效移转和契约的有效成立在传统契约实践中是紧密联系的。明确契约之债的"原因",本身有助于更准确地对契约"定性",也能更方便地确定契约是否合法、有效。从交易安全与契约定性的角度看,中国传统契约中的原因条款亦具有现代价值。  相似文献   

16.
合同诈骗罪“兜底条款”如何理解与解释,存在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怎样看待合同诈骗罪“列明”行为的价值以及其是否具有构成要件的意义。骗逃部分铁路运费的行为,能否以合同诈骗罪的“兜底条款”定罪处刑,目的解释是可否入罪判断需要坚持的最为重要的解释原则,目的论限缩是填补刑法隐蔽性漏洞的有效方法。符合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应当通过目的论限缩将其出罪化。合同诈骗罪所涉的市场秩序与公私财产损失,是指没有交易目的或者基础、欠缺交易效益与效率前提下的市场秩序与财产损失。有效益或者有效率的、合乎交易目的的合同欺诈行为,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制范围。源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目的解释只应当用于出罪化。经济犯罪的刑法教义学研究与规范目的的理解,离不开社科法学智识的浸润、滋养与支撑。否则,经济犯罪的刑法解释与司法适用,就有可能违反基本的经济规律与经济法则而走向谬误。骗逃部分铁路运费的行为,不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的“兜底条款”定罪处刑。  相似文献   

17.
马宁 《环球法律评论》2011,33(1):119-130
保证制度本是英国立法者为帮助保险人评估与控制风险水平而创设的,但保险人却通过任意扩大保证事项的范围,特别是引入合同基础条款,将保证演绎为帮助其逃脱保险责任的工具.故而英国正在修订法律,尝试通过否定合同基础条款的效力,废除肯定保证制度,限制特约保证适用的方式来消除保证的负面效应.借鉴前述立法经验,我国应将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的肯定保证条款与投保人的告知不加区分,违反肯定保证一概适用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同时,有鉴于特约保证具有难以替代的独特价值,因而我国<保险法>有必要赋予保险人通过规定特约(保证)条款的方式控制风险水平的权利,或至少应承认实践中此类条款的合法性.但为限制保险人通过滥用特约条款,逃避应尽保险责任情形的出现,应仅在被保险人违反特约条款的行为与保险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且被保险人具有主观可归责性时,方可允许保险人藉此免除其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18.
田圣斌  董邦俊 《河北法学》2003,21(6):131-134
理论界一般认为,合同法第43条规定的是非法泄露或者使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行为的缔约过失责任,笔者认为该条规定的不仅仅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而且是一种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所以该条的实质是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在救济方法上,该条存在重大缺陷,该缺陷极不利于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利,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19.
胡通碧 《现代法学》2003,25(5):147-150
承揽人的抵押权是否应该进行登记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对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甚大,需要妥善处理。本文分析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承揽人抵押权修改的原因与经过,并以此为参照,分析了祖国大陆《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为祖国大陆《合同法》第286条和《法释〔2002〕16号批复》存在缺陷,需要进行改进。  相似文献   

20.
Good faith is a principle prominent in civil law countries but less so in common law countries, and which allows courts to deviate from black letter law. It provides them with flexibility to change the outcome of a deductive legal decision if they regard it as absurd.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thus empowers the judiciary to deviate. It can be used for an indefinite number of cases and might lead to almost all conceivable legal consequences. For instance, the judge can invalidate the contract, change the price, suspend or change a clause in the contract, or grant injunctive relief, compensation of damages, the disgorgement of profits or a removal claim. We argue that if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is used to develop contract law into an instrument for redistributing wealth in favor of poor parties, this can destroy the concept of contract as a social mechanism for generating mutual gains for parties, which might lead to unwanted economic consequences in terms of efficiency losses. We argue that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must be carefully and reluctantly used to reconstruct the fully specified contract and that well-informed judges, who understand the factual environment of a contract well should ask how fair bur self-interested parties would have allocated the risk in a pre-contractual situation. If the courts restrict the application of the good faith principle to these functions, this provides elasticity that otherwise would not exist if courts would strictly use the rules laid down in black letter law. Moreover, it saves transactions costs and is therefore in line with economic reasoning. We look at the most important Turkish cases and find that the Turkish Supreme Court following Continental European doctrines of good faith actually uses this principle to curb opportunistic behavior of parties and not to achieve redistribution from the rich to the poor by way of interfering into contract law.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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