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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是相互联系的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它是指国家授权地方政府将国家所有的土地,以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他条件,有偿提供给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开发经营使用的行为。第二个层次,即土地使用权转让,它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和按出让合同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经济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赠与、出售和交换。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自然人。但是,第一个层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出让方,必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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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土地使用权是指依照法律对土地加以利用的权利。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是指破产企业依据法律规定业已取得并仍可以有偿或无偿地利用土地产生效益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虽不得侵占、买卖或非法转让,但个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结合以上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即在清算织处分破产财产之前,h地使用权只属于破产企业。2.来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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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现行的土地政策和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仍然是"双轨制":一是国家无偿划拨方式;二是国家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无论是通过划拨方式、还是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进入"二级市场"交易时,抑或因使用者主体的变更、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转移等因素,都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转让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时,是否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进行实质性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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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正式建立,但很多地方政府对出让土地的政策执行并不到位,在划拨土地上建商业用房公开出售并由政府房管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屡屡发生。但随着政府执行土地政策力度的不断加大,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可违规转让的房屋,面临不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就无法办理房屋转让登记的困境,由于对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主体认识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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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刘剑飚自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旬称《暂行来例》)发布实施以来,理论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尚有争论,大多数人认为它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少数人特别是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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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传统的土地使用权制度一直沿袭着以行政手段为主的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土地的需求和分配,是以国家通过行政手段以无偿划拨方式实现的。这种土地制度无视经济规律,无法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从1987年起我国开始实行土地制度改革,包括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随之产生了土地交易和大量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合同。合同符合法律要求则有效,反之则为无效。无效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主要是指由于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违反法律规定,从而失去法律效力的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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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12):29-3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亦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据此.房产转让人负有将所售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的义务,受让人享有要求将所购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移转给自己的权利。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完成之前,转让人为登记的名义权利人,但受让人为实质权利人的,可以请求将土地使用权变更至自己名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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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宅基地是农村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建造住宅的物质保障,安身立命的必要条件,作为我国物权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农民最基本的财产权。流转亦即转让和流通,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法定主体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将该使用权在土地二级市场以一定的方式处分,使其主体发生变化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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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实施,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允许土地使用权转让(以下简称转让),这是我国土地使用制度上的一项重大改革。本文就此谈谈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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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各地辟设经济技术、高新技术等开发区的热潮方兴未艾。从而,与此紧密相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已成为开发经营的重要项目。因此,研究和探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法律关系问题,对于健全和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是相互联系的两个层次:一是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授权地方政府将国家所有的土地,以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它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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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成立的时空条件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并非实施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而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时空条件。 由于我国是实行土地公有制的国家,土地的权属、性质在宪法中就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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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晓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1)
目前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争点主要集中于自由转让和限制转让,由于对司法案例的类型化研究较少,两大争点中体系化解释法律文本的论据支撑力度不够。历史分析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限制过程,发现宅基地的使用权自产生时具有依附性特征,依附于房地一体转让和国家政策目标,1986年制定的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继承历史上增加的限制内容。类型化研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案例,因司法裁判依据不同理解产生的差异化裁判理由表述,司法裁判立场的冲突比较普遍。通过司法裁判立场统一的解释论路径研究,发现现行土地法律规范无法构建禁止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解释框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在土地管理法上存在伪命题性,物权法转让条款因此而陷入空洞化。立法应以界分宅基地使用权申请取得和继受取得为起点,申请主体仍受身份限制,破除转让主体的身份限制,更注重转让行为的法律规制,建构转让条件、集体经营管理权、政府规制权、成员优先购买权、房地一体转让、有偿使用、使用期限等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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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刑法第228条规定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属于空白罪状,其特点在于某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需要参照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确定,加之土地使用权问题涉及民法、行政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往往在一个案件中交织着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在实践中适用及认定争议一直不断。本文以刘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被判无罪案为切入点,浅析本罪的若干争议问题。一、关于土地转让违法性的判断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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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也在不断深入。从 1987年深圳市政府第一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到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条例》的颁布,特别是 1999年 1月 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可以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初步建立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但仍然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还有的单位和个人凭借手中的土地批租权力,以权谋私,贪污受贿,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和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土地管理中 腐败问题的表现形式 土地管理中的腐败现象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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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秩序比较混乱,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案件时有发生,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者,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往往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刑法并没有将村民委员会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很多尴尬。本文着重对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适格性、村民委员会"牟利目的"的认定及村民委员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的性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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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限于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涉外股权转让合同,以及中外合作勘探、开采石油、天然气合同,并不适用于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在未将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变性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场合,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应为无效,而不是未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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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土地制度。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转让,由此形成了土地使用权市场。近年来,在实践中出现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扰乱了土地市场的交易秩序,因此,有必要对刑法中所规定的这一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实践中出现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归纳,为认定这一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提供更为具体和准确的标准,从而更有效地打击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保障土地使用权市场的规范、有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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