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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责任事故罪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正确认定消防责任事故,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该罪与放火罪、失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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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生产、管理活动日趋复杂化,业务过失犯罪的发生频度越来越高,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其中尤以责任事故类犯罪为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中,集中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一系列责任事故犯罪类型。此类犯罪是以负有特定监督管理职责的人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和防范职责导致特定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类犯罪通常具有一旦发生,波及面广,造成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涉及环节和责任人多,责任认定过程复杂等特点犯罪发生后,责任人投案方式及供述情况,与故意犯罪和普通过失犯罪的情形相比,存在较大差别,由此导致在自首认定上容易产生争议,亟待规范。本文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为例,对该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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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照《消防法》等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对消防监督检查、办理消防产品检测、办理火灾责任事故罪等执法流程进行了明确阐述,使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全面推进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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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从客观要件、主体,罪过形式和法定刑四个方面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了论述。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作者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违章行为必须发生在从事生产活动过程中,且该违章行为必须与生产活动本身密切相关,在生产活动过程中的休息时间违反有关安全规章所引起的事故,应排除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之外;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作者指出,厂矿、企事业单位中的非生产性人员也具有职工身份,他们在某些时候也可能直接从事某种生产活动,因而他们也可以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文章最后强调,在生产不断发展,重大责任事故不断增多且危害日益严重的今天,提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已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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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责任事故罪作为一个多发性犯罪,易与相邻其他类型事故犯罪发生竞合,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常见的争议问题.而目前学界对此问题缺乏深入系统探讨。下面笔者就该罪与日常安全事故犯罪、其他业务安全事故犯罪和基于公务的安全事故犯罪竞合情况进行逐一探究,期颐对此类问题的统一处理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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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频发的重大责任事故,成为我国社会和谐的巨大挑战。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修改了1997年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法的众多弊端,为司法机关处理重大责任事故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要件入手,分析评价了我国学术界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的几种观点,并比较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得出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这一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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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在全国时有发生。刑法学界围绕对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众说纷纭,归纳起来大致有:(1)应直接按照刑法定罪量刑。其中又有定过失杀人罪(或过失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等不同见解。(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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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加大了对安全责任事故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扩大了安全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成为更多安全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从而导致了渎职犯罪与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竞合问题的增多。本文试对渎职犯罪与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竞合问题进行分析,从而为司法实践中的渎职犯罪与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竞合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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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两起消防责任事故案办理情况,简要总结分析了消防责任事故案办理中应注意的问题,以及案件办理给消防监督工作带来的启示,以期对加强消防责任事故案办理和消防监督工作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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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罪过形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几年来,各类重大责任事故频发,使得重大责任事故罪成为关注的焦点。通过对国外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以及我国刑法理论界学说争议的分析研究,提出我国现行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间接故意、复合罪过都不宜成为该罪的罪过形式的观点。罪过形式之争的根源在于我国刑法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理论自身的缺陷,导致的罪过交叉现象———罪过“模糊”。最后,根据对危害结果的“认识标准”和“关系类型”,对该罪过失类型进行了分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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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安全生产领域里最常见的犯罪之一。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修改和完善了刑法有关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但是我国目前立法仍存在着犯罪主体单一、刑种设置过于简单等问题。从完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角度出发,应考虑增设单位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在刑种设置上增加罚金刑和资格刑,并有条件地引入过失危险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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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没有明确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正是由于我国刑事立法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在法学理论研究界和司法实践界都引起了比较大的争议,这种状况是不利于立法理论的统一和司法权威的树立,因此,明确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特别是关于罪过形式的规定,通过修正案、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完善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必要的细化从而减少在生产、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作业的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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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增设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孙福满从目前处理的重大医疗责任事故案的定性上看,已不是一种罪,而是三种,即定玩忽职守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过失杀人罪(个别的)。关于按玩忽职守罪论处的问题。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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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某大酒店发生火灾,通过对该起火灾中相关责任人涉嫌的罪名出发,初步论述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修改要点,以实例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界限了解析,并对单位能否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进行了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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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对安全事故犯罪的修改与补充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法修正案(六)》对有关安全事故的犯罪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原来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表现形式之一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已独立成罪;新增加了“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原有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之罪名有必要更改为“生产、作业安全事故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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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佩生在《法制日报》1988年3月25日撰文认为,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有如下区别:①犯罪的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工人。这里所讲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工人只限于直接从事生产,科学技术和生产指挥人员;玩忽职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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