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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继建立 ,“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格局在我国已经基本形成。建构科学、合理的中国区际刑事司法互助制度 ,已经成为中国四地立法机关、司法实务部门以及理论界共同关注的焦点。为了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结合起来深入研究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相关问题 ,澳门检察律政协会与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于 2 0 0 2年 4月 2 9- 3 0日在澳门联合举办了“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律研讨会”。与会的刑事法学专家学者围绕有关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热烈的研讨 ,提出了…  相似文献   

2.
<正> 港澳地区与祖国水土相连,社会情况纷繁复杂,因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与内地互涉的刑事特别是大量的民事和经济案件。香港目前实行的是港英法律,澳门实行的是澳葡法律。基于港澳所处的特殊地位,我国没有和港澳地方当局签订引渡或司法协助条  相似文献   

3.
按照《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澳门回归后,内地与港澳实行一国两制.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内地、香港、澳门三地刑事案件管辖有着各种不同的类型,实行着不同的原则,如何协调内地与港澳三地互涉的刑事案件,规定出能为三地接受的管辖原则,解决三地间刑事管辖冲突,是一个有待解决的复杂问题.一、内地、香港、澳门互涉刑事管辖冲突产生的原因按照邓小平同志“一国两制”的构想,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内地、香港、澳门之间在司法领域将形成一国两制三法域,即内地、香港、澳门都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在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香港、澳门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五十年不  相似文献   

4.
论港澳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刑事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新清 《法学家》2000,(6):98-106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在区内实行不同于内地的法律制度.这样,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我国境内出现了不同的法律区域,形成了"一国、两制、三法域",加以台湾地区就是"一国、两制、四法域"的复杂状况.由于特别行政区之间以及特别行政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频繁,两地甚至三地互涉刑事案件将会大量增加,这种情况为各特别行政区及内地界定刑事管辖权带来一定的困难,如果不很好予以处理,不仅不能及时打击犯罪,而且会影响"一国两制"方针的贯彻实施.研究特别行政区与内地以及相互之间刑事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以下简称"三地刑事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是我国法律界、法学界义不容辞的责任.  相似文献   

5.
继香港回归后,澳门也将于1999年12月回归祖国。由于内地与港、澳法律上的差异和冲突,中国内地与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在处理互涉刑事案件时,就必然会产生司法协助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均明确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这一规定,是中国内地与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进行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的法律依据。内地与港、澳的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的性质中国内地与港、澳间的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既不同于中国同世界各主权国家间的协助与合作,也不同于国内各省市间的办案协作,它是中国各法域间的刑事司法协助。所谓的法域是指有着独立或者相对独立的立法体系和司法体系的区  相似文献   

6.
在香港、澳门回归以前,我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具有非常特殊的性质,即既有国际司法协助的性质.也有区际司法协助的性质。这是因为,在港、澳回归前,香港、澳门分属英国和葡萄牙两国的管辖之下,进行司法协助,须与该两国缔结双方条约或经两国政府认可,因而具有国际司法协助的性质。但是香港、澳门终究是我国领上的一部分,因而内地与这两个地区的司法协助,属于一国之内司法协助的范畴.又具有区际性质。  相似文献   

7.
"一国两制"背景下,最初为了解决大陆与港澳的司法冲突而产生的我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具有"一国两制多法系"的特点,并且从司法合作逐步趋向司法协助。由于两岸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差异,相关司法部门在处理这些两岸间相互涉及的刑事案件时,在案件管辖权的界定及司法协助的方面出现不可忽视的问题。因此,区际司法合作怎样在法律制约下以规范秩序的方向发展,是当今法学界的重要研究课题。"全面合作、重点打击"的合作新模式是两岸区际司法合作的重大突破,关于台湾地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从刑事司法的程序和相应的法学理论的角度,本文侧重于评述具体的台湾地区的区际司法协助中,协助效率、犯罪行为的认定、移送审判的司法协作以及刑事司法证据协助几个层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随着以“一国两制”的构想和设计收回香港、澳门主权的日益临近,以及在这一构想下台湾问题的最终解决,研究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制度,已经成为一个十分紧迫的课题。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未来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和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现状的探讨,分析我国未来区际司法协助应采取的基本模式与基本作法。一在我国,区际司法协助问题将随着区际法律冲突一起产生,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对区际司法协助制度的确立,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鉴于这一点,这里将首先探讨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相似文献   

9.
江保国 《法学论坛》2007,22(5):69-76
内地在2006年相继与香港、澳门就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达成了安排,这是我国在区际司法协助领域取得的重大突破,具有一定的制度生成意义.由于三地间在法律传统和现行立法等方面的不同,两个安排在适用范围和具体程序的设计等方面也存在不少差异.对这些差异的研究和背景分析无疑对两个安排在司法实践中的平稳运作具有相当的助益.  相似文献   

10.
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之我见曹静随着收回香港、澳门主权的日益临近,我国将很快成为世界上唯一的两种社会制度和多种法制制度并存的特殊的单一制的多法域国家。这样,区际法制冲突的产生和区际司法协助的开展将在所难免,内地与香港司法协助问题的解决尤为迫切。...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是指内地、香港、澳门、台湾等四个法域,而其职能机关是指具体办理刑事司法协助事务的部门,它不仅限于司法机关,还应包括实际从事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活动的其他机关。中国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是一个崭新而复杂的问题。在复合法域刚刚开始形成的背景下,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职能机关的确定,不仅取决于有关法律的规定,而且取决于实践的发展,并将随着各个法域行政和司法体制的变化而变化。  相似文献   

12.
一、中国区际民事司法协助概况区际司法协助是一国内部不同法域的主管机关之间,根据该法域的法律或彼此间所订立的协议,互相委托,代为履行或实施某些司法行为或与司法密切相关的行为。①中国区际民事司法协助,即指中国区际私法协助,是指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作为独立法域的内地、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主管机关彼此间就私法问题,相互委托、彼此协助的司法行为。包括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司法协助;也包括港、澳地区与台湾地区之间的司法协助;还包括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司法联系与相互提供协助的问题。在国际司法协助中,依…  相似文献   

13.
公诉裁量在刑事诉讼流程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它直接决定了刑事案件能否进入审判程序,因而对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具有重大意义.在我国当前一国两制三法域的司法框架下,三地区公诉裁量权在内涵、主体、原则、范围和制约机制等方面的较大差异必定导致三地互涉案件在起诉裁量进而在裁判结果上甚为悬殊,这对犯罪嫌疑人个人不公平,对三地的司法协作也存在消极影响.因此,应借鉴香港和澳门的经验,从适用范围、裁量类型等方面调整和完善大陆地区的公诉裁量制度,实现公诉的节制.  相似文献   

14.
司法协助原则是国际私法或区际私法所确认的处理国际间或一国不同法域区间的必要的协作关系时所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涉外民事诉讼日益增多,特别是按照“一国两制”构想收回香港、澳门主权的日益临近,以及在这一构想下台湾问题的最终解决,司法协助原则将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性。研究这一原则不仅有助于涉外案件审理活动顺利、有效地进行,及时、正确地解决涉外民事纠纷,而且有助于解决我国未来不同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为此,本文试就司法协助原则的有关问题谈点粗浅的认识。一、司法协助的涵…  相似文献   

15.
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或一个国家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缉捕刑事案犯、侦查、审判刑事案件时相互代为或协助履行某些行为,以保证刑事司法工作顺利进行的活动。刑事司法协助有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和国内刑事司法协助。但是,随着我国“一国两制”的贯彻实施,在中国大陆地区和香港、澳门乃至台湾之间,将出现一种既不同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又不完全相同于一般的国内刑事司法协助的新的刑事司法协助类型。我们把这种刑事司法协助称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  相似文献   

16.
美国的司法制度分联邦及州两大系统,且联邦与州之间、州与州之间司法制度不尽相同.在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上,美国一直沿用判例法,且由于各州的差异,在全国范围呈多元化的特点.我国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但除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外,通用统一的共和国法律.在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上,主要借鉴大陆法系的观点,且全国依据统一的法律条款和法定标准,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尽管在个别具体的学术观点上尚有分歧或争议,但实践中的具体运作及应用的结果基本一致.  相似文献   

17.
1999年12月20日澳门就要回到祖国的怀抱,成为中国一个特别行政区。根据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届时,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域将依照基本法所规定的协商途径,依法同中国其他地区开展区际方面的司法协助。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开展区际司法协助必须严格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好以下两种关系。第一,必须摆正一个国家和两种制度的相互关系。就一个国家和两种制度的相互关系而言,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一国就不可能有两制;没…  相似文献   

18.
本文旨在从“一国两制”的角度,对澳门回归后中国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开展区际司法协助的模式通过比较研究的方式,进行理论上的探索。文章认为:中国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分别成立两个“区际司法协助委员会”,两个委员会经过认真的协商,就司法协助问题达成协议。以专门委员会的形式开展区际司法协助,既符合“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也符合内地和澳门的实际情况。  相似文献   

19.
我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方法和途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民事和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内地法院受理的涉港、澳、台案件不断增加,这就产生了我国司法协助制度中的特殊问题──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司法协助。它包括案件的管辖、调查取证、文书送达、法律适用以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本文就此作些分析和探讨。 一、中国内地与港澳台民商事司法协肋现状 (一)香港与内地的司法协助 1997年香港回归以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以及香港《基本法》的精神,通过协商…  相似文献   

20.
宋杰 《政法学刊》2008,25(3):94-97
中央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法律处于平等地位,而且各法域没有一个共同的民商事立法机关,这些特点决定了区际实体法协议和区际冲突法协议是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主要途径。区际协议的法律依据是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规定。区际协议本质上不是任何形式的法律,因而在各法域内部没有直接适用的效力,无法对抗内地法与香港法、澳门法的规定,需要经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内地的法律才能在内地法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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