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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文章对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认为我国行政许可法在行政许可设定事项上“态度”不坚决,导致行政机关易对行政许可法第12条、13条理解有偏差。建议应把行政许可法第12条、13条设定行政许可的内容分成两部分表述,把普通许可和特许规定为应当设定,把认可、核准、登记规定为可以设定。对我国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也提出合理建议和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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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的设定是行政许可制度的源头和基础。它以立法的形式宣告了国家对公民权利领域尤其是许可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的合理侵入,因而设定行政许可应至为慎重,在许可的设定中应保护许可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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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得越权设定行政许可。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是在上位法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下位法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上位法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下位法只能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本案中,原告购买的是工业用盐,而法律及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行政许可,因此,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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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若干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MAO Ming-chen 《政法论坛》2005,(1)
行政许可法关于地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立法原则 ,除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外 ,还包括行政许可权的严格控制与对地方的相对放权的统一 ,注重公正前提下的公正与效率相兼顾。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概念、范围的界定尚待完善。行政许可应限于“附条件的法定权利” ,属于监督性、管制性的行政行为 ,依特定的、明示的申请行为作出“许可”的行为 ,以及行政许可法第 1 2条拟定的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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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重要手段。目前,行政许可存在着偏多、过滥、操作不规范等实际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之一是通过立法予以规范。要通过立法设置行政许可,有几个问题需要从特许权许可的角度统一认识。一、行政许可是一种特许权许可,应当由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设置。行政许可不同于行政批准,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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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设定权是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化的基础。关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无行政许可设定权,理论界和实务部门莫衷一是。基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规性和法律性有机性统一的属性,自治地方的立法权应当比非自治地方的立法权自主灵活得多。结合我国当前的立法体制,对自治法规作适当区分,而配置行政许可设定权并完善相关制约机制,不失为当前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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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分配制度中存在诸多模糊之处,而作为其主要规范基础的法律保留原则却难以提供清晰的指引。科学合理的许可设定权制度框架应在一定程度上融合立法实践中实际形成的规则。通过对我国各类法源文件所设定许可的梳理可以发现,不同立法机关关注的重点有所区别。这不仅体现了有差异的社会管理需求,也反映了立法机关在规范层面对许可设定权的不同认知。基于立法实践的启示,法律之下的规范设定的许可应主要针对经济性活动,资源配置类许可的设定权可被赋予对资源有使用权的主体行使,在政策不稳定的领域中有必要允许更灵活的许可设定行为,同时,许可的具体规定权应根据不同情况而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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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加入WTO与我国制定行政许可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许可规则是WTO协定和《中国加入议定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与WTO协定接轨 ,我国已推出《行政许可法 (征求意见稿 )》。在对其进一步完善时 ,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对于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 ,应禁止最高权力机关对任何事项设定任何形式的许可 ,允许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自主设定部分许可 ;基本原则中应增设公平原则 ;对于违法的抽象行政许可行为 ,应赋予人民法院以司法审查权 ;对于具体行政许可行为程序的审查标准 ,应以“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标准取代“法定程序”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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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福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4(1):27-34
《行政处罚法》赋予国务院部门规章行政处罚设定权与《立法法》关于部门规章仅具有执行性立法权限的规定相矛盾,也与《行政许可法》没有赋予部门规章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内容不一致。设定行政处罚是重要的立法行为,应当符合统一的立法体制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从法制统一角度而言,应当修改《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并通过国务院进行规章清理逐步取消部门规章行政处罚设定权,保留其行政处罚规定权,从而使行政处罚的设定符合《立法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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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在行政法上确立了一个新的连带责任类型,即行政主体和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行政法上的连带责任应从行政主体之间的连带责任拓宽到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以及行政民事连带责任,应从行政许可与行政赔偿领域拓宽到行政处罚等其它领域。行政法上连带责任的实现有赖于建立或重构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第三人制度,建立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合并审理机制。行政主体在承担责任后要向作为连带责任人的第三人追偿,则有赖于建立"官告民"的行政诉讼机制,否则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机制去追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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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调控范围的再思考——以《行政许可法》若干条款为基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为重新思考非法经营罪的调控范围提供了契机,具体可从行政许可法涉及的许可种类、确立的有限政府理念以及设定的许可依据等方面反思非法经营罪特别是兜底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内涵与外延。只有那些违反国家规定中的特定主管机关行政许可、并由承担填补空白构成要件的规范性文件限定有刑罚后果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方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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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立法和政策仅提出行政许可优化使用的总体原则。由于该原则过于抽象或模糊,很难在实践中准确实施。从法经济学角度进行分析,市场机制的"失灵"问题包括信息问题和外部性问题。行政许可较市场自我救济、私法救济、信息监管和事后标准四种措施来解决该问题的同时具有优点和缺点。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存在不足,应该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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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关系的重新梳理与规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我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涵义及其两者之间的关系极为复杂且极具争议,《行政许可法》最终采纳了同一概念说,从立法上将两者统一起来。但在实际执行中,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又出现了分离,大量的行政审批被以非许可类审批的名义从行政许可中分离出去,导致《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不断被限缩,重新梳理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的关系以明确《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已经成为《行政许可法》实施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两者之间出现分离的原因,讨论了行政许可行为的识别标准,并对立法上如何规范和约束行政审批行为提出了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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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重新解读——以法律适用为视角看《行政诉讼法》相关制度的修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包括了具体行政行为和其他行政案件,因而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同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解读。《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包含了非具体行政行为,是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其他行政案件的具体补充和体现。无论从行政诉讼设立本意层面还是实证层面来讲,应当以行政案件而非行政行为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行政赔偿案件本身也应属于受案范围并直接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故不存在行政诉讼以外的所谓行政赔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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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事主体营业自由权的应然性和正当性来分析,营业行政许可行为应视为行政机关基于无害性审查对营业申请者获得营业资格和营业能力的行政解禁行为。基于此,法律和制度关于营业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就应主要去考虑营业是否关涉到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和环境生态,营业行政许可事项也应严格锁定在公共利益的无害性审查范围内,舍此,就无须设定营业行政许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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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牌照授予行为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条是对车辆牌照取得所作的一般性规定,即一般情况下机动车牌照不允许拍卖。但是当机动车牌照构成“有限公共资源”时,《行政许可法》第53条第1项即成为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而“有限公共资源”的判断标准,是“公共性”与“供需比例关系失衡”。因此当公共交通资源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通过拍卖的方式授予机动车牌照是合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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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行改变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期间的法律关系主体结构,政府作为征收一方直接与被征收人发生法律联系。该条例第25条所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宜认定为行政合同,该条第2款有关规定实质上设立了一种新的行政合同履行纠纷的解决方式。不过,该条规定的实施受到了现行《行政诉讼法》的限制。新的行政合同履行纠纷解决方式是否真正建立,有待进一步论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