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绑架罪与抢劫罪具有本质上的共通性,两者完全可能互相包容于同一案件之中,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向第三人勒赎。而掳人勒赎型绑架罪更是典型的复合行为犯,本身就由劫持人质的非法拘禁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敲诈勒索两个行为组成。对于"事出有因"的绑架勒索行为,关键是看这里的"因"能否在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正当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如是则排除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否则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在同一目的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时只需从一重罪处断即可。在司法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严格依法定罪,做到宽严有度。  相似文献   

2.
绑架罪与抢劫罪具有本质上的共通性,两者完全可能互相包容于同一案件之中,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向第三人勒赎。而掳人勒赎型绑架罪更是典型的复合行为犯,本身就由劫持人质的非法拘禁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敲诈勒索两个行为组成。对于"事出有因"的绑架勒索行为,关键是看这里的"因"能否在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形成正当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是,则排除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否则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在同一目的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时只需从一重罪处断即可。在司法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严格依法定罪,做到宽严有度。  相似文献   

3.
绑架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和财产权利的犯罪,其危害性远远大于单纯侵害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罪。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绑架罪的最低起刑点为10年有期徒刑,这在现行刑法对各类犯罪法定刑的设置中是绝无仅有的。由于“绑架”本身是高度类型化的行为特征,因此,如何理解绑架罪之行为方式、绑架与勒索财物之间的关系就成为认识绑架罪的关键。  相似文献   

4.
怎样区分绑架勒赎犯罪的既遂与未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绑架勒赎犯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 ,理论界并无一致看法。本文将其概括为勒赎既遂论、复合行为论和绑架既遂论三种 ,并对每种观点进行了评析  相似文献   

5.
以勒索为目的的绑架罪在犯罪对象、绑架的方式、犯罪目的等方面与抢劫罪有较大的不同,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绑架罪在犯罪目的、犯罪客体等方面也不同于勒索型绑架罪。  相似文献   

6.
绑架犯罪是一种多发性的危害严重的暴力性犯罪行为,目前我国刑事立法虽然对绑架犯罪有所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在具体认定绑架犯罪方面存在着一些疑难的问题,这些问题很有必要予以澄清,以契合于有效防范和打击绑架犯罪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7.
绑架人质是恐怖活动的表现形式之一。它具有侵害目标的针对性与选择性,犯罪动机的特定性,事先充分的准备,有些是两人以上共同实施,智能化倾向明显的特点;侦查该类案件,必须具备应急方案,坚持“确保人质安全”的原则,运用科学有效的侦察手段,协同打击,并且设置专业队伍,综合施策、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增强区域间联合协作。  相似文献   

8.
绑架犯罪是一种多发性的危害严重的暴力性犯罪行为,对该种犯罪行为之发生原因、主要特征、危害性以及司法认定予以全面深入的认识和把握,并对于绑架犯罪采取最为有效的侦查防范对策,能够使刑法理论对绑架罪的研究更进一步,同时对完善相关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一、几种观点的对峙被害人郭某与被告人赵某经常一起赌博,后郭某欠下赵某赌债22000元,赵某多次索要未果,2002年5月25日晚,赵某便纠集胡某、张某,以及杜某、刘某等人,赵某提出将郭某绑到赵家向郭某家人索要赌债,其他人同意。赵某与上述人员一起至郭某与苏某(与郭某同居)的租房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将郭某、苏某带至赵某家门口后,赵某、张某将郭某、苏某带进院内,其他人离开。在赵家,赵某及张某对郭某、苏某用木棍实施殴打,并将二人用拴狗的链子锁上手,用绳子捆上脚,并让郭某给家打电话让其送来3万元钱,否则不予放人,直至27日下午民警将二人解救。  相似文献   

10.
抢劫罪因取财顺序的不同分为先压制后取财的普通抢劫罪与先取财后压制的转化型抢劫罪。"入户抢劫"对抢劫行为发生地点的要求因抢劫行为的分解和顺序的变化而变得复杂,压制行为在户内取财行为在户外、压制行为在户外取财行为在户内是否构成"入户抢劫",应考察两个方面:一是抢劫行为是否侵犯"入户抢劫"新增"入户"加重要素所保护的法益——个人生活的安宁与公众对私密空间不受侵犯的信赖感与安全感;二是是否满足"入户抢劫"形式构成要件。成立"入户抢劫"包括其未完成形态,入户时有抢劫的不确定故意,压制行为在户内取财行为在户外时,属于抢劫罪的既遂而"入户抢劫"的未遂;压制行为在户外取财行为在户内时,不构成"入户抢劫"。  相似文献   

11.
毒驾"行为犯罪化具有很强的民意基础,但"民意"的呼声具有较强的感情色彩,不能代替理性的分析。"毒驾"行为犯罪化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和最后手段性原则,无法实现刑法的功能,操作上具有复杂性。"毒驾"行为是表象,吸贩毒行为才是本质,"毒驾"行为犯罪化实属本末倒置,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惩治并非常见的"毒驾"行为,也无法实现期望中的社会效果。在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基础上,完善相关道路交通行政法规,并辅之以既有的刑法规定,应能满足惩治"毒驾"行为之需要。  相似文献   

12.
葡萄牙1996年<行政程序法>对行政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分为"行政行为的有效"、"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非有效性"、"行政行为的废止"和"行政行为的执行"五个部分.其在形式与内容上皆较为科学与完备,对我国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行政行为部分或单行行政行为法颇具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3.
"跨法行为"由于行为跨越了新旧两部法,所以当新法与旧法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就产生了规范选择问题.在行政处罚法中,对"跨法行为"追究处罚时效通常是适用"行为终了时法".然而,这种做法在法律适用实践中并不具有普遍合理性和可行性,甚至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文章从构建"行为时法优于裁处时法"规则出发,结合典型实例,对"跨法行为"的"行为时法"作出重新界定,对行为的持续状态与行为的后果作出明确区分,并就跨法行为的法律适用具体细则进行了分析与阐释.  相似文献   

14.
对被迫行为进行类型化的深度剖析,是完善我国刑法理论的需要。被迫行为可以分为三类:"无罪过事件"之正当化违法阻却行为、类似于"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之可宽恕行为、可部分宽宥的当罚但罪轻之"过限负效行为"。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无论基于过失还是故意,将自身置于威胁或危险环境中,其应该预见他人有强制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故丧失辩解因受胁迫而作出致罪行为的权利。如果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竭尽所能中断与胁迫行为实施者的一切联系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或损失的扩大,行为人仍可据此在法庭上提出"罪小责轻"的请求。  相似文献   

15.
唐律中的"以奸论"之行为本身并非奸罪,但律文将之视同奸罪定罪量刑,其与奸罪具有相同的性质,律文将其与奸罪不殊对待。唐律中"以奸论"的行为包括三类:违法婚配而"以奸论"的行为;监临官司枉法娶妻、妾而"以奸论"的行为;维持非法的事实婚姻状态而"以奸论"的行为。唐律中的"以奸论"之行为均侵害了法律所确认的合法婚姻关系。在刑罚适用范围与"十恶"的出入方面,唐律中的"以奸论"之行为与奸罪保持了基本的一致。  相似文献   

16.
近期由醉酒驾驶、飙车等"高危驾车"行为引发的重大恶性交通事故频发,而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对该行为定罪量刑的争议不断。而以有利于司法裁判为出发点,由规范与价值的二元视角为方法论,展开对"高危驾车"行为的主客观分析,可以确定上述行为能否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由驾驶人在事发之前、事发之际与事发之后的行为事实为根源,分别抽象出"模型化"的证明方式,以推断其主观意识与意志因素,进而确定其主观罪过;在客观方面,对"高危驾车"案件所具有的共同行为事实进行价值抽象,以构建出广泛适用的客观行为评价模式,由此形成对类似案件的一般评价规则。  相似文献   

17.
"激愤杀人"行为与普通故意杀人行为相比,在主观可责难性上更小,为了给刑事辩护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及具体的适用标准,提倡"激愤杀人"的刑事立法具有必要性。"激愤杀人"是指由于受害人暴力、侮辱等重大过错行为,导致行为人处于激愤或者情感强烈压抑的情况下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激愤杀人"的适用较轻刑罚的渊源以及他国的立法经验都为"激愤杀人"的刑事立法提供了可行性。对于"激愤杀人"的立法路径,宜采用条文修改+立法解释的形式。  相似文献   

18.
"贿选"行为是当前选举活动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严重破坏,也是破坏选举罪重点打击的行为。实践中,"贿选"行为手段日益多样化和隐蔽化,"贿选"行为在其范围、对象、类型等方面都存在不少疑难,需要予以认真探讨。  相似文献   

19.
集群行为研究综述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集群行为,又称作"集体行动"或"集合行为","群体性事件",国内外关于集群行为的研究有着不同的侧重点。本文为了研究方便,使用"集群行为"这一统摄性的名词囊括上述各个概念为"标签"的文献,从集群行为的相关理论研究的理性和非理性之辨到集群行为逻辑研究以及当前中国集群行为的研究这三个方面进行述评。  相似文献   

20.
立法行为乃法律行为和权力行为的特点决定了违宪审查机关在对立法行为进行合宪性评价时必须考量行为的内容、行为主体的权限和行为程序等三项要素。同时,行为的目的与手段、行为情境、行为的事实根据和侵犯宪法所保护的利益等四项要素亦是审查立法行为的合宪性时所不得不考虑的。而这七项要素正是立法行为的违宪构成要素。从功能视角出发,违宪构成要素可以被分为两层,即起违宪证明作用的积极构成要素和发挥合宪论证功能的消极构成要素。其中,积极构成要素只限于"侵犯宪法所保护的利益要素",而行为内容等其他六项要素则可划归于消极构成要素。尽管"双层式"违宪构成对于立法行为的宪法判断而言具有某种"路径导向"的功能,但基于宪法判断的政治性和复杂性,其对立法行为是否构成违宪来说并不具有"终局性"意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