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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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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们说私募基金法律地位不明确,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主要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样一种以非公开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的投资方式则是完全合法的.从中央到地方,对其都是大力扶植的,甚至在一些风险投资公司中参股.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曾明确表示,私募股权投资投资于未上市的股权,用现有的民事和公司、证券法律框架,完全可以约束其法律关系,因而其法律地位是明确无疑的.  相似文献   

2.
吴弘 《检察风云》2007,(19):56-57
我们说私募基金法律地位不明确,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主要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样一种以非公开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的投资方式则是完全合法的.从中央到地方,对其都是大力扶植的,甚至在一些风险投资公司中参股.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曾明确表示,私募股权投资投资于未上市的股权,用现有的民事和公司、证券法律框架,完全可以约束其法律关系,因而其法律地位是明确无疑的.……  相似文献   

3.
目前,武汉市风险投资公司存在着风险资本的规模小、来源狭窄的问题,应鼓励和吸引机构投资者、民营企业、外资和个人投资于风险投资公司。在风险资本的募集方式上,武汉市应采取公募方式为宜。武汉市风险投资公司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可采取可转换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等投资方式,并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回购、收购、清算等途径退出投资。  相似文献   

4.
文杰 《法制与经济》2010,(2):93-94,97
目前,武汉市风险投资公司存在着风险资本的规模小、来源狭窄的问题,应鼓励和吸引机构投资者、民营企业、外资和个人投资于风险投资公司。在风险资本的募集方式上,武汉市应采取公募方式为宜。武汉市风险投资公司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可采取可转换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等投资方式,并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回购、收购、清算等途径退出投资。  相似文献   

5.
一、股权出资的内涵及意义 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依据法律、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其在其他公司的投资权益出资、设立新公司或扩充被投资公司资本的行为。股权出资一定意义上是一种股权转让行为,是出资人将其在其他公司的股东权益转让给新设公司或被投资公司,使其成为新设公司或被投资公司法人财产的一部分,但这种转让取得的对价不是现金或其他实物,而是新设公司或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允许股权出资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第一,允许股权出资为投资者提供了一条新的退出公司的渠道。  相似文献   

6.
江山 《法人》2005,(4):40-46
2004年以来,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遭遇一系列重大事件,如中航油亏损、长虹被拖欠巨额贷款、海信商标被抢注……如果联系此前发生的安然、世通公司、帕玛拉特、安达信等国际大公司发生的变故来考察,我们就会发现,这些事件的共同点是因遭遇法律风险而经历了严重的经济问题,其中一些公司甚至因此彻底失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必然面临法律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将来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方面,就是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对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国大企业来说,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经济交往的国际化,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将变得越来越突出,但是,大部分中国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此还没有足够的认识.那么,中国的企业目前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到底如何?企业管理人员应当怎样树立企业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意识?怎么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就此,英国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LovellsInternationalLawFirm)根据已经公开的资料和调查所得数据,对中国企业100强的法律风险做了较为详尽的研究,并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阅读这份报告,有利于有关企业意识到自身所面临的风险,也有利于社会各界便于参考相关问题,更有利于唤醒中国企业家们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考虑到这些,本刊经路伟律师事务所北京办事处授权,摘要发表这份报告.  相似文献   

7.
2011年以来,大量众筹平台出现在我国互联网上,其较低的投资门槛迅速引起大家的关注.其中股权众筹是众筹融资的一种重要模式,以股权来换取投资者的资金,一方面可以为民间资本提供投资渠道;另一方面这对于解决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一种新生的事物,股权众筹的出现在带来变革的同时也存在诸多的风险,相关监管法律的缺失以及与现有法律的抵触,将制约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因此,将股权众筹纳入法律的监管并制定适当的监管法律是当务之急.2012年美国颁布《JOBS法案》,对众筹融资的法律监管是其最重要的内容,这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应从融资者、众筹平台和投资者三个方向进一步完善对股权众筹的监管.  相似文献   

8.
目前,我国对外国投资者在国内设立投资公司制定了一些法规。综合这些法规,笔者认为,外国投资者在国内设立投资公司,应注意以下几个法律问题:一、设立投资公司的条件由于投资公司的目的是对外进行投资,需要投资者拥有较强的资本实力,以保证其以后的对外投资有足够的资金作后盾。因此,设立投资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对投资者的要求:1、外国投资者应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1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  相似文献   

9.
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以及终止民事关系所签订的协议。在企业管理中,合同管理是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开展好的话可以避免很多的法律风险。在合同管理中如果没能控制并防范好法律风险,将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对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本文主要通过电力企业合同的管理,论述电力企业管理中法律风险的防范。  相似文献   

10.
中外合资企业股权变更引发股权继受等民事法律关系和股权变更审批等行政法律关系,它们是同一事实或者同一事实构成所引发的两类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适用各自不同性质的法律规则处理。因股权变更或者侵权引发的股权确权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应当通过民事程序和方法解决。从法律关系角度考察,对合资企业有关事项的行政审批,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尽管股权变更行为未经行政实质性审批,可能使得相关股权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无效,但后者不会因此而改变民事性质,更不会因此变成行政法律关系而适用行政程序或行政诉讼加以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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