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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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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具型刑事庭审文化是指将刑事庭审作为维护国家统治的手段,将刑事庭审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的群体观念。工具型刑事庭审文化主要包括目的决定观和权力支配观。工具型刑事庭审文化具有力量的不均衡性、信息的不对称性和过程的虚伪性等特点,隐藏着导致官本位观念、滋生司法腐败、扭曲民众观念等危害,因而与法治的发展趋向相悖。  相似文献   

2.
浅议刑事庭审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国栋 《法制与社会》2012,(15):130-131
刑事庭审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随着2012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出台,我国刑事庭审工作将面临着新的改革,本文将围绕新的刑事诉讼法来探讨如何做好刑事庭审工作的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3.
本文对2010年载于中国法院网上的292件刑事案件的庭审进行了问卷和数据分析,在论证了该调查取样合理化的基础上,从控辩审三方的角度分析了这292起案件的刑事庭审中暴露出来的辩护率低、刑事辩护效果差、陪审员陪而不审以及侦查人员和证人普遍不出庭作证等基本问题。  相似文献   

4.
《现代法学》2017,(2):123-145
刑事庭审形式化是我国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须改变庭审走过场的局面,努力实现庭审实质化。庭审实质化改革是我国刑事审判领域乃至整个刑事诉讼领域的一场革命性变革,其本质是以公正审判取代不公正的审判,因而需要以司法理念的更新为前提,以制度变革为保障,而不仅仅是庭审技术的完善。只有以公正司法的理念为指导,以有助于实现公正审判的制度保障为条件,以具体展示公正审判的程序和证据规则为支撑,协同推进理念更新、制度变革和技术改良,才能实现刑事庭审实质化的改革目标。  相似文献   

5.
刑事审判的效率与公正虽取决于多种因素,但是与刑事庭审的方式确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调查证据、适用法律的形式、途径以及控、辩、审三方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取舍、法律的适用的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我国原有法官唱主角的庭审方式已经不再适应现代刑事司法的要求,庭审方式的改革和完善已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改革的目标就是厘清控、辩、审三方职能和关系,正确界定法官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刑事审判中的控诉、辩护和审判职能应分别由三方各自独立而互不依附的诉讼主体承担,三方的诉讼行为也不得与其诉讼职能相违背,与他们进行或参与审判活动的具体目标应该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6.
刑事被诉人的诉讼权利是人权保障的主体和核心.而诉讼权利的实现和保障要以语言为媒介.因此,对刑事庭审话语的研究是揭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现状和问题的最有说服力的工具和研究视角.以刑事庭审的详实的语料为切入点,分析中国刑事庭审中存在的被追诉人人权保障,特别是诉讼权利保障的问题,并结合这些语料,对我国的刑事庭审改革提出自己的思路和见解.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庭审制度还存在若干问题,需借鉴现代庭审模式及其发展趋势进行改革,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和路径应当是以职权主义为主、当事人主义为辅的审判模式——混合审。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事审判的畸高定罪率,暗示着庭审之被告人很可能既是被控案件的参与者,亦为犯罪信息的拥有人,其角色的双重性导致对被告人的调查成为庭审多方主体互动的重镇.现代庭审制度在尊重被告人权利的前提下,积极激励被告人披露法官所不知晓的个体知识或私人信息,这与庭审调查被告人的顺序、方法息息相关.然而我国现行被告人刑事庭审调查程序,无论调查方法抑或调查顺序都存在问题,必须修正与革新.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事法官庭审指挥权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蔡杰  冯亚景 《法学研究》2006,28(6):113-124
近年来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一直强调弱化法官在庭审中的职权,而主张学习英美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法官的消极克制。但是,弱化法官职权并让法官消极克制并不意味着可以取消法官在庭审中的能动性。为实现审判之目的,保障庭审公正、高效和有序,必须赋予法官庭审指挥权。庭审指挥权包括诉讼许可和禁止权、程序异议裁决权、庭审引导权和告知权、证据调查指挥权、诉讼进程控制权和庭审秩序维持权。在我国,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庭审指挥权体系以及控辩双方权利救济机制,促进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客观化和检察官地位的当事人化,并通过转变司法观念和提高法官素质保障庭审指挥权的正当行使。  相似文献   

10.
随着刑事被害人要求刑事程序保护日见高涨,被害人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但是与被告人权利刑事保护相比较仍然存在不足之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被害人庭审参与权学界未予以明确的界定,对其内容立法规定也不够完善,并且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参与庭审的权利保障不力。因此,完善相应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参与庭审的权利,是完善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可行办法。  相似文献   

11.
刑事审判的运行蕴含着一个"悖论",在强调不应将被告人当作审判对象的同时又不得不针对被告人进行评价,被告人徘徊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尴尬境地。刑事审判这个场域中交融着实体和程序两种因素,显示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发生着一种微妙的相互控制,并彰显了刑事程序的内在魅力。刑事司法运作的逻辑是"审判"先于"犯罪"先于"刑罚"而发生,要实现由"被告人"到"犯罪者"或者"无辜者"的角色定位,这是一项理性的事业,在这个空间里面,程序是第一性的,实体是第二性的。因而,永远不要把被告人当作审判对象,实质是一种程序理想,更是应有的理论立场。  相似文献   

12.
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在2002年至2006年前后对辩诉交易问题进行了极为少见的热烈讨论,并随后建立了普通程序简易审制度。我们收集了辩诉交易的许多材料但是并没有理解辩诉交易的实质,因而导致我们普通程序简易审制度仅仅表现了程序的简化却忽视了权利保护等程序正当化问题。我们必须认识到推动我国普通刑事审判程序正当化改革的难度。不能仅仅只是在制度之间进行极端性的跳跃式选择,必须沿着现有的传统渐进改革,不断推动程序正当化。  相似文献   

13.
庭审阶段的补充侦查制度是职权主义诉讼结构和"侦查中心主义"的产物,其理念是追求"实体真实"。该制度不符合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精神,有违控辩平衡的诉讼原则,也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和诉讼效率降低,且有侦查权僭越审判权之嫌。针对上述弊端,结合检察机关正在实行的以"案-件比"为中心的考核机制,宜尽快废除庭审阶段的补充侦查制度。作为补偿,应当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证据申请权,改由人民法院进行庭外调查,庭外调查的重点应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对于庭审阶段翻证的证人,不宜由侦查(调查)机关单方面询问核实,而应当通知其出庭作证。  相似文献   

14.
赵恒 《北方法学》2020,(2):92-107
最高立法机关将缺席审判程序引入《刑事诉讼法》,既应遵守国际共识,又须彰显中国特色。改革者宜遵循"凸显权利属性、淡化义务属性"的思路,尊重被追诉人明示或者暗示放弃出庭受审权利的意愿,进而采取二元化的方案。其一,针对简单轻微犯罪案件,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为契机,允许被追诉人以签署具结书的形式放弃审判在场权,实现书面审理与缺席审判的"合二为一"。其二,针对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慎重地权衡国家公共利益与被追诉人利益的关系,采取"四步走"的规划,最大限度地实现制度反腐的法治化。同时,完善缺席审判程序立法规则还要明确"五个区别",涉及弃权自愿性审查、被追诉人诉讼权利、审理活动、司法救济途径、被害人权益等方面。  相似文献   

15.
取保候审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致使超期羁押、变相羁押已经成为目前刑事诉讼的最突出问题。文中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基础进行了反思 ,认为应当将取保候审确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 ,并借鉴英国的保释实践 ,提出了构建程序化的取保候审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16.
公正和效率是刑事诉讼程序永恒的价值诉求,也是衡量审级制度设置是否具有合理性的当然评判标准。基于案件的不同性质和种类设置多元的审级制度是全面实现公正和效率价值的合理要求。刑事简易程序的价值取向应当定位为效率优位,刑事简易程序一审终审制的确立必然以一审程序的公正性为前提。限制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赋予刑事简易程序被告人的选择权、强化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以及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落到实处,是实现刑事简易程序一审终审制的基本保障。  相似文献   

17.
"正谲折狱",作为一种取证文化,在古代有其突出的特点。"正谲折狱",它是获取当事人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特别是获取被告人口供的一种方法。它包括"正"术和"谲"术两个不同层面。郑克认为"鞫情之术,有正,有谲。正以核之,谲以擿之。术苟精焉,情必得矣。"作为一种与刑讯法相对的取证方式,这种相对平和的诉讼模式背后其实反映的是"限制刑讯"以及"狱无淹滞"的诉讼理想,这和古代社会"罪从供定"的司法传统有着紧密的联系。  相似文献   

18.
我国将取保候审制度纯粹作为国家权力行使制度对待,而从被追诉者权利保护的角度而言,取保候审制度是被追诉者应当享有的一项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体现了这一属性。但是由于我国司法理论和立法规定的缺陷,导致了被追诉者取保候审权利保护的不足。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国外保释制度的优点,改革《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以第52条为根基,完善取保候审制度;而且,由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成本过低,还应当规定脱保行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9.
以“审被告”为主要特色的我国传统刑事庭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时代要求,为此应当构建一种以“审证人”为主要内容和表征的刑事庭审模式。我国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在要求和强制证人出庭方面的进步,体现了“审被告”模式向“审证人”模式转变的思路。而当下我国正在推行的变“以侦查为中心”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庭审模式的转变提供了新的动力和契机。今后的刑事庭审模式改革,应在坚持已有进展的基础上,继续强化证人出庭力度,完善严格证明规则,同时赋予被告人沉默权,逐渐淡化“审被告”模式色彩,实现“审被告”模式向“审证人”模式的彻底转变。  相似文献   

20.
审判公开的限度——以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这是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其基本含义是审判过程不公开,其衍生规则包括:诉讼材料不公开、判决不公开、对其媒体报道要进行限制.但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也是有限度的,必须在与正当程序、被告人利益、新闻自由等利益平衡后确定是否公开审判,以确保未成年人利益与公众知情权的合理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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