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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这样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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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6条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 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辨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该条系此次《刑法》修订新增加的条款。 1.增设该罪具有现实意义。该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主体是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属于特殊主体。辩护人、代理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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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实施后,律师从事刑事代理业务会涉及到“毁灭证据罪”、“伪造证据罪”、“妨害证据真实罪”,律师因涉嫌伪证罪而被司法机关拘留、判刑的情形渐有所闻,这就是中国的刑辩律师目前所面对的困境。本文试就这一点进行剖析。立法缺憾:律师成为特殊主体新《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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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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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02条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刑法中能用于惩罚民事诉讼伪证行为的,仅有第307条的规定,即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他人作伪证的,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刑法的这一规定却不能追究民事诉讼实践中存在的当事人自己伪造证据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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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和完善,特别是对庭审方式的改革,改传统的“纠问式”为更科学的“控辩式”,强调证人原则上必须出庭作证,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当庭质证,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依法处理。但证人对于明知其证言或其它持有证据有助于查明事实,却消极地不予提供,即证人不作证时,其不履行义务当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则难以操作,需要认真研究解决。一、证人不作证的概念及其危吝性证人不作证是指明知其证言或持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却消极地不向司法机关揭发、检举、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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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作证后遭受打击报复,并由此导致一些案件的知情人不愿或不敢作证的现实,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增设了打击报复证人罪。该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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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打击报复证人罪,刑法第308条作了详细规定:“对证人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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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48条规定:“在侦察、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状所描述的是两种犯罪行为:其一是故意作虚假证明;其二是隐匿罪证。伪证罪罪名只能反映“作虚假证明”,不能反映“隐匿罪证”行为,伪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侦查、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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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我认为伪证罪的犯罪目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以分为法定目的和非法定目的,认定构成伪证罪应仅限于妨碍刑法的行为.因此我国刑法关于伪证罪的法条有待修正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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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六种法定证据之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证人制度很难贯彻。因此,笔者建议:1.进一步明确证人有作证的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作证、拒不到庭或故意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2.证人接到司法机关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而拒不作证、拒不到庭,可以传唤。两次合法传唤仍不到案,可以拘传,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3.证人对重大案件线索或者是刑事案件中唯一证人拒不作征,或对与案件有关的重要情节故意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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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不但涉及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司法认定,而且还涉及一系列基础的犯罪论问题。李庄“利用会见龚刚模之机,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的行为,不能毫无例外地简单地认定为辩护人帮助伪造证据的行为;同时,不能将一般的“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而应明确限制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指使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同时兼备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双重特征,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结果犯,作为李庄无罪辩护的实体法理论依据本身缺乏充分的刑法规范依据和刑法理论支撑。我国应采取明确限缩犯罪成立最低规格的立法政策和立法技术,重新构建中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中国犯罪构成论体系内将标准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最低规格标准等犯罪论关系范畴进行周延的逻辑梳理,实现中国犯罪构成论体系的逻辑自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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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伪证罪包庇罪的立法完善段立文一、伪证罪条文的立法缺陷我国刑法第148条规定:“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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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关于该条文中“假冒”的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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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之引诱行为的研究——从张耀喜案切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306条"……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中的"引诱"不应包括"诱导性询问"。改变司法实践中律师屡屡因此获罪的根本出路是修改刑法第306条,上策是取消第306条,将辩护人的妨害作证行为归并到第307条;中策是保留第306条,但取消"引诱"一词;下策是将"引诱"改为"指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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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5):3-4
一、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