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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案讯问”是杜绝错捕案件的有效途径——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的探索与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院的每案讯问制度缘起于1995年4月。当时义乌市公安局提请批捕一名朱姓盗窃犯罪嫌疑人,承办人在审查案卷时发现这名犯罪嫌疑人有翻供现象,但是经过包括销赃人指证在内的其他证据证实,可以认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便作出批捕决定。孰料等案件移送到公诉科审查起诉第一次讯问时,犯罪嫌疑人再次翻供,并提供了证明自己不在现场的证人。接着,销赃者也承认赃物是从另一个人那里买的。经过核查,情况属实。这个案件在我院引起了震动,因为审查批捕环节没有讯问犯罪嫌疑人,没能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诱供等情况。通过反思该案,院领导和干警们深刻认识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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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销赃罪以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为主观构成条件。那末,如何认定销赃罪中的“明知”呢?根据司法实践,我们提出五点看法:一、犯罪分子亲自告诉销赃者或销赃者亲眼看到、亲耳听到该赃物是犯罪所得而予以销售的,可以认为是“明知”。如被告人李某得知张某盗窃了一批铜铸件(价值800余元)后,积极为其出谋划策,指使张某把铜铸件挖坑掩埋,待铜件生锈后再出售,数月后,李某自己出面将生锈的铜铸件销售给物资回收公司,并从中分得赃款。李某明知铜件是犯罪分子用犯罪手段得来的赃物,又积极谋划参与销赃,其行为则为销赃行为。二、犯罪分子虽然没有明确告诉销赃者赃物是用犯罪手段所得,但销赃人通过其他途径,知道赃物是用犯罪手段得来的,而故意予以销售的,则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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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西省高平市公安局马村派出所民警在夜巡中,当场抓获一驾驶三轮摩托车盗窃废铁的中年男子。该男子名叫袁某,39岁,湖北省竹山县人,暂住高平市马村镇唐西村,从事废品收购业。车上所拉废铁系收购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马村派出所民警根据袁某提供的情况,寻线追踪,抓获了盗窃犯罪嫌疑人郭某、崔某、原某和连某等四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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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同案关系人,可能很多人特别是刑事法官并不陌生甚至有些熟悉,但是笔者却遇到了一起与此相关的申诉案件:一被告人因为收购他人盗窃的赃物而被判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涉及盗窃犯罪分子的销赃供述时,法官在判决书中用了"同案关系人"的字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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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和案件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十日晚十一时许,犯罪嫌疑人车海军、蔡贵杰先后两次窜至长春火车站九十二铁路专用线,用斧头砸开道线上一节货车车门,从车上盗窃玉米二十七袋,经估价,总价值二千八百余元,其中,第一次盗窃六袋,价值六百二十余元,被牟海军藏在家中。第二次盗窃二十一袋,赃物被二人抬到路基下2至5米远时,被铁路押运员发现,后赃物被全部缴回,二犯罪嫌疑人案发后不久被抓获。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牟海军、蔡贵杰已构成盗窃既遂,应批准逮捕,其理由是:1、二犯罪嫌疑人二次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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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目标。当犯罪分子非法获取赃物后,总是要设法尽快把它处理掉,以逃避司法机关的侦察、制裁并换取金钱供其挥霍享受。正是犯有销赃行为的人帮助犯罪分子将赃物脱手变卖,以逃避制裁,从而干扰了司法机关同犯罪的斗争。销赃犯罪是经济犯罪派生出来的产物。由于销赃行为的存在,又鼓励、助长了经济犯罪的发生、发展,因此,销赃对社会具有较大危害性,应当依法惩治。当前我们虽然对经济犯罪从严打击,但犯罪仍很猖獗,这和我们对销赃犯罪惩治不力具有一定关系。对销赃罪,各国立法主旨不同,过去多有主张销赃不是独立犯罪,被视为共同犯罪的事后共犯。如我国《后魏律》中规定:“知人掠盗之物而故买者,以随从论”。然销赃者对先前的犯罪没有共同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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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初,公安部修改了刑事案件的破案标准。修改后的破案标准是:(1)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2)主要犯罪事实已经基本查清,基本证据已经获取;(3)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必须抓获。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才能称为破案。其中,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疑人已经抓获是指:一人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抓获;二人共同作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必须抓获;三人以上共同作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必须抓获;犯罪集团作案的,首要分子和主要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抓获。破案新标准的施行,对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将缉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提到了侦查破案工作的突出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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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最近,我们在业务学习中,对于销赃罪的概念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只有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犯罪分子将赃物出卖给第三者,才构成销赃罪;如果仅仅是将赃物买来自己使用,并未再出售或转让给第三者的,就不算销赃犯。另一种意见则与此相反,认为如果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为其销赃,不论是买来自己使用,还是再出卖给第三者,都构成销赃罪。以上两种意见,究竟哪一种符合刑法理论,请予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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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我们在办案实践中,对刑法这一条文中的“明知”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凡是以营利为目的,为犯罪分子窝藏或者代为销售赃物的,都构成窝赃或销赃罪;也有的对“明知”二字单纯理解为:必须是犯罪分子亲自告诉窝藏、销赃者,或窝藏、销赃者亲眼看见犯罪分子用犯罪手段得来的赃款,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才为“明知”,除此之外都不能视为“明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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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盗窃后已分赃(包括赃款、赃物)的,一般部以各共同盗窃人(注:本文所涉及的共同盗窃人,不包括盗窃犯罪集团)所得的数额为依据来选择适用刑法条文。然而,有时共同盗窃人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或主观因素,没有把窃获物销赃或分割。对此,应当如何认定各共同盗窃人的盗窃数额,看法不一,值得司法部门和刑法理论界研究。其中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共同盗窃人对共同窃获物没有销赃、分割,且在盗窃得逞后,共同使用、支配着所有窃获物,这样,共同盗窃人就应共同分担该盗窃总额的刑事责任。如果共同盗窃人都是主犯的,有几个共同盗窃人就应将共同盗窃总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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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侵占非法原因交付的财物时,应该看受托人是否明知财物的用途,如果知道是用于行贿、贩毒等非法目的,行为人接受并代为保管,这已经构成了行贿或贩毒等犯罪行为的共犯,对受托人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我们认为没有必要在刑法上予以评价。在侵占违法赃物的情况下,行为人自始不知其保管的是他人的犯罪赃物的,其出于非法所有的目的而据为己有的,应当作为侵占罪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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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我院受理一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已六十余岁。2001年至2003年间,其以能为运动员办理到外国俱乐部打球为名,多次收取他人的费用,但始终没有办成,款项被其挥霍后潜逃。后公安机关将李某某抓获,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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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作品、职务作品、法人作品及委托作品之间的著作权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来,我们常常遇到这样一些情况:有些单位在没有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将单位员工的作品当作法人作品进行登记;有的印务公司将他人委托制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转让他人而引起了诉讼;有的职务作品在本单位不使用的情况下被他人侵权使用,当作者提起诉讼时,作者单位也要求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在个人作品、职务作品、法人作品和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关系上,存在着很多模糊的观念.笔者认为,随着广大公民对著作权法认识的不断深入,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我们有必要理顺这四种作品的著作权关系,以避免或减少版权纠纷,促进作品的创作与传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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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察过程中发生被留置审查犯罪嫌疑人逃跑的原因客现方面的原因犯罪嫌疑人方面的原因可以说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尤其那些罪行严重的,都有畏罪企图逃避打击的心理。在他们心中与其等待惩罚,不如逃跑逍遥法外;也有些犯罪嫌疑人畏惧留置审查期间有的干警滥施肉刑,为逃避皮肉之苦而逃跑。留置审查的环境条件原因主要是有些单位是诸多业务部门在一个楼内办公,多人使用一个办公室,加之来办事的人不断,既影响、分散审查人员的注意力,也容易给被审查人造成借乱逃跑的条件;另外,有些办公室,甚至留置室等建筑不够坚固,或年久失修,墙体在稍加外力的情况下就可损坏;有的窗户没有防护设施或虽有也不牢固,犯罪嫌疑人或挖洞,或跳窗,均可在看管不严的情况下逃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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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学习问答组 《人民检察》1999,(9)
编辑同志:今年6月23日,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一起盗窃、销赃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案卷注明5人已被刑事拘留,现押于看守所。审查批捕办案人员到看守所核实销赃犯罪嫌疑人于某时,得知公安机关已于6月25日将其取保候审。请问: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后又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行为合法吗?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检察院郭华玲郭华玲同志: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和案件的不同情况决定的,而且可以随情况的变化而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可能产生不同结果:经讯问发现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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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各地出现多起将智障人员以打工之名带到矿上杀害,然后冒充其家属,向矿主骗赔案。多数犯罪嫌疑人来自四川凉山州雷波县。雷波籍犯罪嫌疑人在外地制造"人造矿难"始发于2007年,至今未杜绝。从2007年至今,雷波籍犯罪嫌疑人作案26起,外地抓获78人,当地抓获24人,还有33人在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