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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单位犯罪的立案管辖与法律适用孙光焰修订后的刑法在总则中单列一节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在分则中涉及单位犯罪的有104条125个罪名。由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先于刑法的修订,对单位犯罪的管辖始料未及。在修订刑法施行之前,必须对单位犯罪的管辖作出具体的分工,...  相似文献   

2.
公安机关的立案报告,是办案人员对重大的刑事案件和反革命案件,报请领导审查决定立案的书面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立案报告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认定确有犯罪事实,即犯罪事实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第二,必须是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是说,虽有犯罪事实,但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的,则不能立案。只有犯罪事实确实存在,而且,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才能立案;第三,必须是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又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这就是说,立案报告主要是公安机关按照管辖范围行使侦查权,以对案件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的上报审批文书。  相似文献   

3.
由于我国刑事立案管辖制度对立案管辖权的划分不够清晰、合理,导致司法实践中立案管辖制度规定的粗疏,且法律、司法解释、各部门规定的内容不统一,缺乏协调性;公、检、法三机关的刑事立案管辖权划分不科学、交叉管辖、互相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立法上未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的刑事立案管辖权限,理论界对于监狱是否应该享有立案管辖权也存在争议。文章从立案管辖的划分标准等三个角度对我国现行刑事立案管辖制度提出质疑,为现行制度的合理运行提出一些完善相关立法的补救措施。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依法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活动。这一活动以司法机关的立案为程序开始启动的标志。刑事诉讼法中立案管辖的规定,明确了公,检,法机关各自受理刑事案件权限和职责,以利于它们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也便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照管辖范围向公,检,法机关控告,检举犯罪,本文全面概述了的刑事诉讼有关立案管辖的法律规定,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执行立案管辖中应解决的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5.
刑事案件(本文特指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应该立案侦查的案件。从刑事诉讼意义上说,刑事案件是指应追究案件行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以此规定处理案件其实质是对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理解歧义。违背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混淆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作用。本文认为:对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认识要从整个条文把握。同时指出:我国刑法第13条是检察机关制定刑法个罪立案标准的主要根据。立案标准是把抽象的条文具体化,是协调立法、司法、执法之间关系的中介。刑法13条规定的"但书"内容被刑诉法第15条第(一)项直接引用,因而存有立法上的疏漏。因此,根据诉讼实践对《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项设计为:"没有违法或不是犯罪"为宜。  相似文献   

7.
有关刑罚的立法,是根据宪法的规定而制定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最为重要的刑罚立法。刑法在广义上含刑法典、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及具有准立法性质的司法解释。刑事诉讼法也含刑事诉讼法典及其司法解释。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这些刑罚立法,有些表现出与法治的基本准则不相一致的情况。要使刑罚立法真正体现法治国家的基本准则,需要构建刑罚立法复审制度。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法人犯罪已被大多数刑法理论工作者所接受,并被刑事立法所承认和肯定。但是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是建立在如何追究个人(自然人)刑事责任基础上的,对法人犯罪的刑事诉讼问题没有作出专门规定。法人犯罪案件如何进行刑事诉讼问题是当前摆在广大理论和实践工作者面前亟待研究的重大课题。笔者拟就此略陈拙见,与同仁们共同探讨。 一、法人犯罪案件的职能管辖问题 当前根据刑事立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的  相似文献   

9.
随着我国经济领域的改革开放,国民经济飞速发展,原本不十分突出的经济犯罪也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应运而生,且发展的十分迅速和凶猛。新《刑法》的颁布及实施,大量的经济领域中的危害行为被界定为犯罪。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检察机关原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转移由公安机关管辖。《刑法》所规定的经济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各类罪名已达94种,经济犯罪涉及领域广、技术含量高、专业性能强、隐避手段多、暴露周期长。有些经济案件的发生存在着不同的背景,有的经济犯罪是在众多的“既得利益者”的参予下发生的,当公安机关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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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这是继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的又一法律盛事,也是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大步骤。本文依照新刑法的有关规定,从内容上简要说明新刑法有哪些重大举措。一、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原刑法条文对此没有作任何规定。在刑法理论中,对于什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有几个基本原则,也一直不能达成共识,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刑法的基本原则,统领整部刑法典,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任何一部…  相似文献   

11.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案件管辖作了调整。但在执行中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仍然对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公司、企业人员行贿受贿案件行使管辖权。发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检察机关受某种利益驱动而不将此类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二是许多侦查部门尚不知道法律已对此类案件的管辖作了新的规定;三是公安机关对办理这类案件的部门不落实,有关制度不健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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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绝大多数知识产权案件仍然采用行政手段或者民事诉讼程序,犯罪化低,对侵权人打击力度最大的刑事手段未发挥其应有的效力,刑法对知识产权的规制有限,刑事诉讼法对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程序规定存在问题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诉讼程序仍然存在"两法衔接"、管辖争议的老问题,还出现了电子数据的取证问题、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过窄、专家辅助人制度等新问题,与新《刑事诉讼法》的预期效果存在一定差距,应优化刑事诉讼程序,探索设置知识产权特别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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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享有一定范围的程序启动权是被害人特殊地位的要求,被害人的程序启动权分为公诉案件的程序启动权和自诉案件中的程序启动权两种,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程序启动权具有辅助性、补充性的特征,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程序启动权具有独立性。目前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案件的被害人程序启动权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应该利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契机,做出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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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 171条关于证据不足的自诉案件处理的规定所存在的缺陷 ,根据我国法律关于自诉案件的有关规定和立法原意及不同种类自诉案件在程序和实体上的差异等的考察和分析 ,认为应按照不同种类自诉案件的性质分别立法设置不同的处理程序 ,使证据不足自诉案件的处理与起诉制度、证据制度和撤诉制度等有机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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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刑法的修正,刑法分则中部分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现行刑法中的追诉时效制度难以适用于这些犯罪行为,应当修订时效计算的基准。违法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无罪判决的案件事实上等同于"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适用时效延长的规定。"逃避侦查"的认定以侦查机关立案为前提,且是对人立案而不是纯粹的对事立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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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刑事和解从实践正式走上了立法层面。通过对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的分析,结合《刑法》规定,对适用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自诉案件以及疑难案件进行讨论,提出对于侵犯公法益的案件绝对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的核心思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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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对身份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情形较多,并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本文从工作实践角度对其中涉及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思考:侦查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身份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后案件如何处理、案件移送后证据是否需要转换、是否需要重新立案、如何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和是否应赋予犯罪嫌疑人及其聘请律师管辖异议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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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对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尤其是有关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制度的重新设计和调整具有非常重要的导向澄清作用。因为,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立法本意上,并没有把所有不动产纠纷案件都规定为专属管辖案件,但是其有关条文确实给当下的司法实践造成了不小的误解。本文建议在修改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时,借鉴域外国家的做法,对不动产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作出明确的区分规定:只有不动产物权纠纷案件才实行专属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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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如何衔接配套一直是刑事诉讼法学者研究的基本问题,关于类推案件诉讼程序的研究也是从这一基本点出发的,刑法第79条作了有关类推的规定,同时又规定适用类推,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至于类推案件具体的诉讼程序等问题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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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监察与司法的部分衔接程序。其中,立案程序的缺失导致强制措施的启动缺乏正当性,不利于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和诉讼程序运转的自洽。未来的司法解释中应确立“形式立案”,即以受案代替立案,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不再进行立案前的实质审查,但须明确受案具有开启刑事诉讼程序的功能。在留置与强制措施的衔接上,立法采用了“留置+先行拘留+强制措施”的模式,其中先行拘留具有过渡性,逮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才是对接留置的最终措施。但立法上对于留置转先行拘留后最终可否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缺乏周延规定。依据案件系属理论,对于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的情形,系属关系并未消灭,案件仍系属于检察院,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应当继续沿用之前的强制措施,并继续保障辩护人的相关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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