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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被视为一种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手段,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是否有利于打击犯罪而自由裁量适用与否。但这种缺乏监督的"自由裁量"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的很难起作用的陬保候审权申请权",共同造成了实践中大量存在应适用取保候审却未适用的情况,这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因此需要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重新审视这一措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取保候审权",使其能通过自身的行为来切实保护自己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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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非法拘禁并殴打被害人后临时起意,要求被害人交出银行卡及密码,其后取出卡内钱款.被告人的暴力行为并非以排除被害人反抗夺取其财物为目的,因此被告人利用先行为产生的余势,临时起意的取财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值得探讨.本文重点分析该案主、客观要件、暴力行为与取财行为的因果关系链条,认为“利用余势”临时起意的取财行为构成抢劫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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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7)
被告人受雇佣,召集并带领其他人去伤害被害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被告人没有直接实施伤害被害人的行为,他人实施的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超出被告人的犯意,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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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17,(1):42-50
有效辩护是保证被告人辩护权的充分行使、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现庭审实质化的题中之义。从有效辩护的构成来看,判断律师辩护行为是否有效可从权利要素、行为要素与结果要素三方面进行考察。从有效辩护的范围来看,可通过对无效辩护行为的判断来界定有效辩护的边界。再审改判无罪的念斌案为刑事案件中确立无罪推定理念、确保证据质证在法庭、辩护意见发表在法庭、法官心证形成在法庭等方面起到标杆作用,对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提供了有益的启发。保障我国刑事被告人行使辩护权,要从确保"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向确保"被告人有权获得有效的律师辩护"发展,具体来讲,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完善律师审前取证、庭上质证的律师辩护保障机制,建立律师分专业分级制度,不断提升律师的职业水准与专业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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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受贿案件"零口供"的现象日益增多。相比较而言,对于被告人翻供还可以通过对比审查原口供与翻供之言词真伪或者查证原口供所提供的线索以回证原口供,但对于被告人零口供却不具有这一有利情势。因而面对被告人"零口供"导致受贿案件定性看似证据不足的表象,如何审查和认定证据以逾越被告人"零口供"这一人为设置的障碍,则是证据审查中的一大难题,笔者以武某受贿案为例,尝试对该题的探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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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的理由部分(以下简称“判决理由”),应由以下几个层次构成:1.确定被告人行为的犯罪性质;2.阐明量刑情节;3.分别不同情况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罪行和情节予以评判;4.引用法律条文。现笔者分别就上述几个层次谈谈自己的浅见。第一,确定被告人行为的犯罪性质。对于被告人行为的犯罪性质,应从犯罪构成的要件入手分析确定,不仅要判明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哪一类犯罪,还要具体判明其行为构成了该类罪的哪一种犯罪,即必须确定具体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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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之我见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提出事实主张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前提,不是举证责任的内容,这两个问题不应混为一谈.公诉方对其掌握的无罪证据有"展示"义务,并不等于说就有举证责任,公诉人不应承担被告人无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在审判中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这是其权利,而不是义务或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举证责任会从控方转移到被告人身上.举证责任倒置和举证责任转移是有区别的.为了强化法律对刑讯逼供行为的约束机制,在此类案件中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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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和指控犯罪的证据是否充足,作出被告人有罪、无罪或推定无罪的判决。对于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的行为确实构成了犯罪,但系另外一种犯罪的情形,如何处理,争议较大。如被告人潘某枉法裁判一案。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河私枉法罪,但在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河私枉法罪,而是构成了枉法裁判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量刑。又如被告人刘某等二人复制淫秽物品牟利案。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制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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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阐述的案例是被告人蔡某在与其丈夫周某争吵后跳水欲自杀,后在周某对其施救时不慎将周某拖入水中,并在周某双手抱住其身体求救的情况下,掰开周某的双手,任由周某沉入水中;此后,在长达一个多小时的时间内,被告人蔡某上岸后并未实施过任何救助、未向他人呼救,贻误了救助周某的最佳时间.通过对蔡某上述行为的分析,被告人蔡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周某生命的结果,但仍放任该结果的发生,论证了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得出了被告人蔡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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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2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携带200张淫秽光盘乘坐东莞东至阜阳的列车在蕲春车站下车时,被车站值勤民警查获。经查证,被告人陈某某携带的淫秽光碟是其在广东以6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的,准备带回家出租、出售。检察机关遂以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争议焦点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何适用法律?审判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1.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理由如下:被告人陈某某从广东购买光碟回湖北出租或出售,表明其主观上具有利用出租、出售光碟进行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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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他人存放在借用本人银行卡内钱款行为的性质认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当前司法实践中,财产性犯罪依然是重要的犯罪形态。这其中,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界限,是一个经常性争议的问题。本文通过一个典型性的案例分析,揭示其中的区别界限,希冀能够起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作用。被告人崔勇、仇国宾等人将自己的银行卡借与他人使用,他人在使用过程中因使用不当而被银行ATM机吞没。尽管他人及时告知被告人银行卡内存有巨额现金不得动用,但被告人还是私自前往银行利用真实的身份证明到银行进行挂失,然后变换新卡,随之提取了他人存放于卡内的巨额现金。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罪过不存异议,但客观行为应当构成何罪不无争议。本文认为由于银行卡已实际处于被告人的占有和控制之下,所以根据其行为的具体表现,应属于侵占行为而不属于盗窃,故以侵占罪认定较为妥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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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一九八八年第三期司法实践栏所载案例,我认为对被告人季某的行为应定诈骗罪,不应定盗窃罪或贪污罪。理由如下:一、本案不应定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案中被告人虽然秘密窃取了空白现金支票,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没有盖印或签字的支票不属于有价证券。故在本案中,被告人窃取的未加盖财务专用章和填写金额的支票是没有价值的,被告人仅凭空白现金支票并不能达到非法占有本单位钱财的目的。所以,窃取空白现金支票只能算是一种盗窃行为,尚不够盗窃罪。在本案中,被告人所实施的窃取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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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刑事政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对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明显的激励作用,对于那些拒不供认有罪、推翻供述或者"认罪态度不好"的被告人,则会产生一种从重处罚的效果.尽管这一政策在指导法院量刑方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却对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以及被告人的无罪辩护权具有否定作用.由此,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形成了一种"义务本位主义"的诉讼模式.根据这一模式,面对国家追诉机关的调查讯问,嫌疑人负有服从和配合的义务,以协助国家机关查明事实真相.在这种强调公民服从义务的政策影响下,所谓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保持沉默的权利、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被告人与国家的平等对抗等自由主义哲学意义上的理念,并没有太多的存在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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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为抢劫而携带枪支并不等于为抢劫而使用枪支,使用枪支是指行为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向对方显露抢支或开枪射击的行为。但如果行为人毫无针对性地将枪持在手中则不属于使用枪支,而是携带枪支行为。携带枪支而使用的情况实施抢劫,不能认定为持枪抢劫。被告人非法携带、运输枪支,根据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刑法理论,应以非法运输枪支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尊重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出发,法院只能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来认定,不宜改变指控罪名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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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提供抵押担保仅是被告人非法集资的一种手段,不能因此否定他向不特定公众借款,从而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行为构成犯罪这一客观事实。被告人以抵押担保、高息吸存等不同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借款,当其行为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扰乱了金融秩序,则其向不特定公众借款行为均构成非法集资行为.不能以是否提供了抵押担保来区分被告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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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部分共同的犯罪行为该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对此处理并不一致,具有类似情形的案件有的以共同犯罪起诉,但各被告人之间起诉罪名又并不一致,存在以共同犯罪定性,又以不同罪名评价的矛盾做法;有的就并未定性为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确定罪名。而刑法学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论中对此也存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