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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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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主体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一、被执行主体变更与追加的概念及区别 (一)被执行主体变更与追加的概念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因发生注册资金不实、抽逃资金、歇业、分立、兼并、死亡或终止等法律事实,造成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兑现时,人民法院依照法学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裁定直接责任人或受益者为执行主体的司法活动.  相似文献   

2.
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采取法定执行措施,强制具有义务的当事人完成义务,保证实现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诉讼行为。执行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是法定执行措施的保障措施,是指只有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当出现或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不能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及其人员依法裁定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履行原被执行人由人民法院裁判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不通过开庭…  相似文献   

3.
变更执行义务主体的法律问题探析□苏才清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经常遇到需要变更执行义务主体的情况。由于我国的有关立法及司法解释对此涉及甚少,加上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不一,因而在变更执行义务主体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不规范的情形,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  相似文献   

4.
在民事强制执行领域,执行和解无疑是一项特殊的制度。究其实质,在于经当事人合意,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以和解协议的履行替代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从而使法院免于依职权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即可实现执行终结。由此,在强调法院职权主义的强制执行领域中,执行和解制度因其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而具有特殊的意义和旨趣。  相似文献   

5.
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是一项新的保全制度.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法院有权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有效控制债务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债务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立案庭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尽快审查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文书是否已生效等。保全措施采取后,债权人不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应解除保全。  相似文献   

6.
湖北汉川王雪亮问:在一起债务诉讼中,经法院调解,债务人同意用其厂房向债权人偿还债务。调解成立后,却遇到了债务人用作抵债的厂房所用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本刊法律部答:因执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而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是一种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转让形式。本案因债务人在土地上的建筑物要依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向债权人抵债,故其土地使用权应随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村集体是不能阻碍这种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因为土地使用人发生变更,也就发生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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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程月陆民事诉讼中的执行,也称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甚至无法...  相似文献   

8.
本文中的债权,是指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中确认的债权,又称确定债权,非自然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款规定,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向人们法院申请执行,即享有申请执行权。根据我国《民诉法》234条规定,权利承受人,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现终止情形,在此情况下,依法代替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执行的人。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经过债权人的转让,受让人是否可以直接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从而享有申请执行权呢?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物权、债权的频繁流转和转移成为经济领域中交易发生的重要形式,人民法院为及时、有效地处理执行案件、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对执行依据中债权人以外的人申请执行的主体条件也呈放宽趋势。  相似文献   

9.
河南张彬问:有一民事案件,经法院调解,乙应赔7200元给甲,分3次付清,即每次于当年12月1日前付清。到最后一年的12月1日前,乙仍欠甲2700元未付。因乙家困难,甲欲与乙协商,延长付款期限。访问:甲、乙的这种协议是否有效?如乙到期仍不能付清,甲可以申请执行吗?本刊法律部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这种和解协议的内容,可以是变更执行期限,也可以是变更执行数额,还可以是变更执行标的物。但是,由于这种和解协议涉及到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变更…  相似文献   

10.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原则上只有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载明的权利人和义务人才能成为执行主体,执行依据未载明的其他人,则不能称为执行主体。但当法律文书生效并开始执行后,其上载明的义务人可能因某种原因不存在或不履行义务,为避免就同一法律关系重复诉讼,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就有必要将被执行主体的范围扩大到执行依据所指明的当事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据此,在民事执行制度上就设计了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程序。  相似文献   

11.
执行工作如何做好?我们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严肃执法,尽量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而对经教育仍拒不执行的,果断、稳妥地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既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又注重良好的社会效果,为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服务。1989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案件43684件,已执行完毕30792件,执结率为71%,执行标的额为14066万元。我们的具体做法和体会是:  相似文献   

12.
牛萌 《山东审判》2012,(1):30-34
一、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基本情况2011年全省法院收结案持续增长,重要审判执行质效指标有所提高,整体运行态势良好;但未结案增长幅度较大。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991125件,同比上升3.8%;结案980442件,同比上升2.4%;未结55707件,同比上升23.8%(见表1)。(一)各类案件收结案情况  相似文献   

13.
陈纯红 《人民司法》2012,(22):102-105
【裁判要旨】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对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既需要保护,也需要规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若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却申请要求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则法院未予准许其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是合法的。  相似文献   

14.
变更义务主体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作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具有给付义务的主体即被执行人,因某些原因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需要执行的义务依法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这种变更是随着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转移而发生的,是诉讼权利义务承担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变更义务主体主要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形中:一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二是,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三是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五是,作  相似文献   

15.
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主体范围由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扩张的主观范围决定,一般应当包括生效法律文书没有载明的五种主体。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程序应当依申请而启动,执行机关不得依职权启动该程序,债务人也不得申请变更或者追加其他主体为执行债务人。对于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事由,应当通过言词辩论的方式,由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应当完善执行当事人变化的事后救济机制,建立异议之诉和许可执行之诉,确保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程序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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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依法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立,确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执行难,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我国自上而下建立了法院执行联动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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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由来 我们知道,民事上的被执行主体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负有给付义务的主体,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主体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从始至终都负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然而由于现实经济生活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最初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被执行主体,其所承担的给付义务,因一定情况的发生或存在而需要转  相似文献   

18.
民事执行主体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引言 民事执行是由国家专门组织或有关人员运用国家的强制力依法实现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法律文书的活动。包括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判;仲裁机构制作的仲裁书;公证机构制作的公证文书等具有民事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执行制度是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的民事执行机构是法院。哪些机关是国家的民事执行主体,各国没有统一的模式。  相似文献   

19.
执行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是法律主体的诉权得以最后实现的关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得到或者不能及时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不仅使原告的诉权保障落空,也严重侵害了司法的公信力,这就是长期困扰我国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执行难问题。  相似文献   

20.
李明昌  鲁亮 《法制与社会》2013,(25):134+146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在法院开庭后、判决前,被告企业发生改制,企业的性质及名称均发生变更,而在法院判决时没有考虑这一因素,判决中的被告仍是改制前的企业。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改制后的企业拒绝配合法院执行,出现这种情况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文认为,企业变更并不能对抗法院生效的裁判,变更后的企业应当对变更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法院应当直接通过执行裁定变更案件被执行为改制后的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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