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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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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督法第十四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有关人大机构)征求意见后,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相似文献   

2.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再次形成审议意见是不可取的,有悖于审议意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审议意见是常委会工作机构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议上审议“一府两院”某方面工作的发言,综合整理形成的一种规范性公文,是人大常委会的主要监督手段之一.  相似文献   

3.
审议意见具有法定效力 “一府两院”必须执行 文/崔厚元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形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的审查评议结果,一定程度上表达了人大常委会的整体意见,是监督“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的法律性文书,“一府两院”有义务予以遵从和履行.在各地人大常委会工作实践中,审议意见大都由相关工作机构整理,经主任会议审议后,以常委会文件形式印发给“一府两院”办理,形成了一套严格有序的办理程序,实际上与决议决定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相似文献   

4.
人大常委会委员“兼职化”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的理论创新,它符合我国国情,对加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现阶段,各级人大常委会主要任务是体现各级党委意图,把好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关,履行重大人事任免和重要事项决定权等.  相似文献   

5.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审定评议意见在法理之中,当然合适. “审议意见”有法可循.“审议意见”作为法律用语首次被写进监督法,具有特定内涵.即“审议意见”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议发言所提出的意见,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法定文书.至于向“一府两院”提交的“审议意见”如何形成,法律没有规定.纵观全国人大常委会到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实践,“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所汇总整理的主流意见,一般不需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充其量由主任会议来把关.  相似文献   

6.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代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代会选出新的人大常委会为止。”笔者认为,“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代会选出新的人大常委会为止”这一规定违反了基本的逻辑常识应废除。  相似文献   

7.
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基本上制定了“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但有的“办法”只是对任免的对象、呈报的时间作了规定,而对任免工作的具体程序没有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人事任免工作的做法不一。有的是从拟任人选组织考核开始,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会同党委组织部门一起进行考核;有的是党委书记办公会确定意向人选后,由党委组织部门向人大常委会党组通气,征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有的是党委常委会会议通过后再向人大常委会党组通气。由于采取的方…  相似文献   

8.
笔者认为对“审议意见”形成审议意见是合适的,但表决审议意见并未有法律依据.因为,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表决的并非是“审议意见”,而是“一府两院”落实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相关情况报告.而且,地方人大常委会表决“一府两院”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相关情况报告亦并非是法定的,而是为了切实增强法定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刚性”,并在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应“表决”制度的基础上,对“一府两院”办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进行的满意度表决.  相似文献   

9.
对“选举委员会制定的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是否需要报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问题,《选举法》未作规定.而选举委员会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受人大常委会领导,同时,选举委员会又是《选举法》明确规定主持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专门机构,因此,报批或不报批这一方案均无违法之嫌.但笔者倾向于不报批,考虑有四: 首先,选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的现状亟待扭转.长期以来,多数地区的选举委员会形同虚设,有的地方代表换届选举全过程竟连一次选举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都没开过,其法定职责由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越俎代包地履行.  相似文献   

10.
首先,乡镇人大主席团和县级人大常委会的职能地位不同.按照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是临时机构,只在乡镇人代会时起作用,闭会期间依靠乡镇人大主席或专职副主席组织开展代表活动;而县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有权处理日常事务,并通过定期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审议意见,要求其研究处理,结果向人大反馈.  相似文献   

11.
对上级人大常委会能否对下级人大常委会执行监督法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的问题,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判定为“能”或“不能”,而应通过修改完善监督法,增加其有关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下级人大常委会执行监督法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相关条款,依法来解决该问题.  相似文献   

12.
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法定重要手段.从监督法相关条文的规定来看,执法检查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上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组成员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  相似文献   

13.
2007年施行的监督法首次将“审议意见”写入法律,至此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相关专项报告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必须依法予以回应.将“审议意见”写入法律,赋予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应有的法律效力,实践中也给“审议意见”的文本规范、交办回应提出了新课题.  相似文献   

14.
“制约”和“支持”在人大工作中经常涉及到.由于人大常委会是否应该制约或支持政府,以及制约与支持的关系等,法律没有明确具体规定,导致人们对制约与支持的理解不一,往往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结论.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制约政府,理解为“实施监督法规定的监督方式”比较合适.如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进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决定撤销有关政府组成人员职务等,都是制约政府的具体体现.实际上制约就是约束和规范.如果认可这种理解,人大常委会就应该制约政府,因为这是贯彻落实监督法的体现.  相似文献   

15.
韩伟 《法治与社会》2011,(11):25-25
“人大常委会”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虽然只有几字之差。但意义绝然不同。“人大常委会”是指一个集体,是由各位人大常委会委员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定期会议组织形式;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特指组成人大常委会的具体成员,也就是常委会委员。一个是集体组织,一个是具体个人,两者意义不同,用法当然有别。  相似文献   

16.
我建议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依法律延长会期,其主要理由: 一、因为人大常委会依法延长会期,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而实行“一月一次”的常委会会议,不仅意味着必须立即修法,而且还意味着将面临对其必要性的调研甚至争议的过程. 我们知道,“两月一次”人大常委会议是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作了原则规定的,虽然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据此也先后进一步明确规定,有“特殊”需要或情况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但若要据此就理解为可以“一月一次”,那就不是“特殊”,而是“普遍”或“平常”了.  相似文献   

17.
高鹏 《公民与法治》2014,(21):34-35
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是监督法规定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最常用、最普遍的一种监督形式。做好这项工作涉及方方面面、诸多部门和许多环节,其中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的有效履职是基础和保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近期,我委就实施科技进步“一法一条例”情况进行了全省调研。本文结合这次的调研活动,谈点想法,既是对调研过程的回顾,也是对工作实践的总结。  相似文献   

18.
何永智 《江淮法治》2013,(23):50-50
如何开展专题询问,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各级人大常委会近几年一直在探索、思考.笔者认为,在开展专题询问中应注意三个问题:专题询问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问”,它既不是“寒暄”,不是“探问”,也不是“请教”,而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进行监督的庄严之问.我们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这项职权时,必须注意处理好几个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笔者认为,从“选举委员会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受人大常委会领导”这个层面来看,虽然选举法并未明确规定选举委员会制定的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要报经人大常委会批准,但基于人大常委会对选委会负有领导和工作指导之责任的这一实际情况,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选委会制定的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还是有必要的.  相似文献   

20.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上,从起草至今已逾20年、广为社会关注的监督法最终以155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顺利获得通过,并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监督法首次系统地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内容与监督程序,分别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监督“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事项的程序,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各项监督活动的启动条件、启动机构或人员、相关问题处理的方式和时限以及最终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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