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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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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广播组织权利内容的构建,理论上存在严重的分歧。“节目说”理论主张以保护广播节目内容为基础构建广播组织的权利内容,“信号说”理论主张仅保护广播组织对广播信号的即时利用的控制权,“邻接权说”理论主张以邻接权制度来保护广播,上述理论均存在一定的缺陷。我国应以“修正的信号说”理论为基础构建广播组织权利内容,保护广播组织对广播信号即时利用和后续利用的控制权。我国《著作权法》修订时应根据本国国情及新技术发展的要求对转播权、录制权和复制权的规定进行完善,同时增加有关发行权和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暂缓规定重播权和向公众传播权,并保留广播组织权利的保护期限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体奥动力案"是一起因网站未经许可同步转播电视台直播的体育赛事节目而引发的网络侵权诉讼。此类案件涉及体育赛事主办者、现场拍摄者、广播组织者以及其他中间商等多类主体,不同主体基于其在赛事转播整个技术流程中的位置不同而享有不同的权利。"体育赛事转播权"是赛事主办方和参赛组织享有的民事权益,其权能在于禁止他人进驻比赛现场进行拍摄、转播。经"体育赛事转播权人"许可进驻比赛现场拍摄、转播的电视台等广播组织对其拍摄、制作、播放的节目信号享有广播组织权,其权能在于禁止他人无线转播其节目信号,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尚无法控制所谓的"网络盗播"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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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行使应受一定程度的限制.广播组织权利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利益,因此对该权利的限制制度进行研究尤为必要.在对广播组织权利限制制度的理论基础、具体制度、立法模式及对广播组织权利限制制度的检验标准--三步检验法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与论述的基础上,对在未来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中对广播组织权利的有关规定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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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18,(6):54-62
广播信号说的提出,既是对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基本法理的无视,其自身也是技术主义立法的产物,更是制度上的刻意设计。广播信号并不能代表广播组织的劳动成果,其实质上只是广播组织劳动成果的一种载体,以之为基础设置的广播组织权也会因权利内容过少无法保护广播组织的利益。广播组织的劳动成果应当是其对节目的选择和编排,故其客体应当是由广播组织选择和编排的节目群,如此既能满足广播组织的利益保护需求,也毋需担心会损害到著作权人、社会公众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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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网络条件下对广播组织知识产权的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国际通行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台的两个文件(WCT、WPPT)明确了作者的"网络传播权",对邻接权人规定了"专有权"这种较高的保护原则,虽然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0条、第41条、第42条第5项也作了相关规定,但内容仍显单薄.建议在法律上明确广播节目的网络传输、复制、存储的性质定位;建立网络环境下对广播节目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重视广播组织在网络环境下的精神权利;对网络服务者ISP的侵权责任问题,一方面不能让其随意使用他人作品获取非法利益,另一方面也不能让它成为众矢之的.  相似文献   

8.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广播组织条约》草案中提出了广播组织的网络转播权及向公众传播权,但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广播组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对广播组织传播的节目类型、网络广播的方式及特征等方面的再思考,提出在新媒体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相关法律应当确定广播组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主体地位,并从公共利益及反垄断角度对此种权利作出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9.
广播组织权的保护已引起了国内外学界和实务界的重视,我国应充分认识保护广播组织权的重要性,并参照国际立法,结合我国国情,完善我国的著作权立法,保护广播组织的合法利益,保障人民群众获得信息的权利,以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0.
信息技术发展与广播组织权利保护制度的重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胡开忠 《法学研究》2007,29(5):90-103
当代信息技术的飞跃发展使盗播广播节目更加容易,广播组织的邻接权受到了日益严重的侵权威胁,以《罗马公约》为基础的广播组织权利保护制度越来越不能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并拟定了保护广播组织权利的新方案,扩大了广播组织的权利,但该方案也遭到了来自广大发展中国家及一些发达国家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强烈批评。我国应当密切关注国际广播组织权利保护的最新动向,对我国著作权法做及时的修改,在保护广播组织权利的同时注意维护社会公众正当的利益。  相似文献   

11.
网络广播服务提供商的版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数字融合的大趋势下网络广播服务提供商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如何对非交互式网络广播的行为进行侵权认定,如何为网络广播服务提供商建立授权机制,是否为网络广播服务提供商设立相关权的制度,成为网络广播服务提供商发展业务过程中所必须面对的问题。而建立一个统一的整合了信息网络传播、广播、公开表演等权利的向公众传播权,为不同类型的网络广播提供差异化的许可方案,暂不对网络广播服务提供商提供邻接权保护,就成为解决上述问题的思路与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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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迁 《法学研究》2023,(2):172-188
将著作权法中广播组织“有权禁止”的规定解释为广播组织权无许可权能的“防止侵害他人权利说”和“遵从国际条约说”均不能成立。前者不能说明为什么其他邻接权及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中均含许可权能,后者未能理解国际条约中“有权许可”“有权许可或禁止”“禁止”“有权禁止”等用语的法律效果。TRIPs协定保护广播组织的条款使用“有权禁止”,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可以不为广播组织规定财产性民事权利,但至少应规定民事救济。广播组织权在著作权法中被规定为财产性民事权利,应当被解释为具有许可权能。将广播组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限定在广播组织自己制作的节目上,虽然会出现权利重叠现象,但可有效解决保护具有许可权能的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所导致的正当性问题。  相似文献   

15.
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组织权客体的规定一直不甚明晰,第三次修法过程中,这一问题再度引起学界广泛讨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讨论中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广播组织条约》成为了“信号说”拥趸们的利器,而我国实践中运行良好的“节目说”也不乏支持声音。虽然新《著作权法》最后选择坚持“以节目为客体”的保护模式,但这一问题的讨论显然没有、也不应就此画上句号。“信号说”的背后是否有其正当性?而“节目说”又是否真正适于我国实际情况?本文主要对我国广播组织客体“信号说”与“节目说”制度进行功利主义与制度经济学分析,笔者认为“节目说”具有产权界定不清晰,会增加交易成本;保护期过短不利于激励创作等问题。保护客体“节目说”更符合成本—收益理论,辅以《电信法》的保护,便可接近效益最大化的成果。  相似文献   

16.
对于广播组织权的客体问题,学界始终在"信号"与"节目"间争论不休.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广播组织权的客体也经历了从一审稿中"载有节目的 信号"到二审稿及最终生效稿"广播、电视"的过程.尽管《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已经完成,但重新审视学界关于"信号说"与"节目说"的观点,对于理解广播组织权客体仍有必要.从历史分析的角度出发探究广播组织权的设立初衷,结合学界对广播组织权客体"节目说"与"信号说"两种观点,在体系解释框架下对广播组织权制度的走向进行展望,以保证法律条款之间的融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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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媒体融合时代,网播组织已成为文化产品的主要提供者。现实中网播组织主要有两种类型:传统广播组织的互联网衍生平台和独立网播平台。互联网衍生平台依托于传统广播电台、电视台,具有天然的内容资源优势,而独立网播平台播放的节目通常依据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而定。由于网播组织目前在我国版权法上的地位模糊不清,实践中网播组织遭遇信号盗播时或以传统媒体的被许可人身份起诉,或以独立的著作权人身份起诉,但在司法实践中均遭遇维权困境。为顺应技术发展趋势,保护并促进网络产业发展,我国《著作权法》应将网播组织纳入广播组织权的主体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18.
数字时代的到来、网络技术的进步给广播组织权益的保护带来了诸多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组织权的请求权基础规定不够完备,使得广播组织在网络环境下的授权和维权面临着授权依据不明、维权力不从心的尴尬局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在致力于制定新的国际条约以加强广播组织权的保护,我国在《著作权法》修订中也应当兼顾国情与国际环境,在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上扩大已有请求权基础范围、增加新的请求权基础并设定相应的限制,以期在保证社会公众合理使用的前提下完善广播组织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19.
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纳入我国《著作权法》后,相关学理争议并未停止,否定论和怀疑论观点依然存在,有必要从体系化视角对相关问题予以梳理解释。首先,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确立符合我国产业发展需求,顺应广播组织权国际保护趋势,具有正当基础。其次,该权利对于明确广播节目的客体地位具有反向推理功能。尽管国际社会拟以“基于信号的进路”保护广播机构利益,但该进路旨在统一方法、明确重点,并不具有界定客体的意义。再次,基于保护广播电视节目的需求,《著作权法》明确了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权利范畴及“有限许可模式”。最后,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制度影响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该权利将扩张“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法定许可”的适用空间,对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一定限制,但可以通过提高作品付酬标准的方法予以协调;二是该权利面临“侵蚀公有领域”的质疑,有必要予以回应。  相似文献   

20.
论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权利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网络的普及,不仅给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课题,也给权利限制或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随着各种各样的作品在网络中的大量涌现,著作权人与网络经营者的纠纷与诉讼也此起彼伏.因此,如何在网络环境中适用权利限制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课题.以国际条约和各国有关权利限制的规定为基础,结合近几年发生的网络纠纷案例,分析和论述网络环境中权利限制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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