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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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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治与社会》2011,(9):79-79
韩成军在《河南社会科学》撰文认为,公平审判权是公民相对于国家司法机关所享有的获得公平听审和裁判的权利。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审判权的监督。其监督的具体内容是国家审判权行使的正当性,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就是其公平审判权是否得到具体落实。  相似文献   

2.
如何改造检察机关民事监督制度已成为现阶段考问学者和实务人员的一大难题。笔者在主张改变传统观念、重塑诉讼理念的基础上,详细论述了建立包括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参与民事诉讼、对生效裁判的抗诉在内的完善的检察机关民事监督体系的构想,以期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改革提供一个可行的制度设计思路。  相似文献   

3.
从规范到运作——论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本文认为 ,我国现行立法框架下的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处于特殊的诉讼主体地位 ,因此 ,有必要正确认识与把握检察监督权与审判权、检察监督权与诉权的对立统一关系。对于事后监督范围认识上的法检冲突 ,应当由既有资格又有权威的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作出裁断。在常规的第一、二审程序中 ,以检察机关的不介入为上策 ,但立法应当考虑赋予检察机关在特定情形下的提起诉讼之权。在检察机关抗诉提起所指向的法院这一法检冲突中 ,检察机关应当作出让步。而在对抗诉案件的再审中 ,应正确厘定检察人员的法律地位及其任务与职责 ,保障检察监督权的落实与实现。  相似文献   

4.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监管场所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藉此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法律得到正确实施。作为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监管场所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环节.它对刑事裁判能否得到规范的执行起到现实性的保障作用.完善的监管场所检察监督制度不仅是人权保护的有利手段.更体现了一个国家的人权保护状况。  相似文献   

5.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是实现"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拓宽了检察监督的范围,将监督触角延伸到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实现了从有限监督到全面监督、从实体监督到程序监督的扩展,呈现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多元化监督"的新格局。  相似文献   

6.
民事检察监督以“颁发命令”代替“提出抗诉”之设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依照宪法享有的法律监督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运用,现有的抗诉方式并未准确涵括其所有内容。为此,建议充分考虑监督权的程序性本质特征,以颁发检察监督命令形式取代抗诉,从而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抗诉权,旨在防止滥用审判权、确保司法公正、纠正生效错误裁判,惩治司法腐败。但近期有的同志撰文,对这一重要的法律制度提出批评。比如,黄松有同志在2000年5月9日《人民法院报》第3版发表的《对现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法理思考》一文中说:“不少人因看到抗诉权和审判权的冲突而暴露出来诸多无法解决的矛  相似文献   

8.
民事审判检察监督方式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审判检察监督制度对于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完善和规范民事检察监督方式是民事检察制度充分发挥作用的核心问题。检察机关履行监督权只能以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出现,以确保民事审判的公平公正。要逐步从加强抗诉制度、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权限、适当拓展监督的范围、健全监督途径等方面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权的行使方式。  相似文献   

9.
刘京蒙 《法制与社会》2011,(32):161-162
在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中,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权与当事人处分权,以及法院独立审判权三者之间似乎存在天然的紧张关系。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主体,应明确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客体及权力行使原则,方能较好地协调甚至消除这一紧张关系。  相似文献   

10.
王毓莹 《人民检察》2023,(17):14-20
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多年来产生了良好的司法制度效果。但民事检察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制度供给不足、职能发展不均衡、同级监督效果不彰、程序机制不畅等问题,影响了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对此,应革新民事检察监督理念,增加民事检察规范供给,优化办案机制,加强支持保障,以适应新时代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的最新要求。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检察监督制度,限制了检察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有效行使,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及保证诉讼公正的要求。但完善检察监督制度,必须审慎地处理各种利益和价值的冲突,寻求平衡点,以免矫枉过正。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重构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时,既要对已有的抗诉制度进行完善,使之便于操作,也要拓宽检察监督的范围,增加检察监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检察监督制度,限制了检察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有效行使,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及保证诉讼公正的要求。但完善检察监督制度,必须审慎地处理各种利益和价值的冲突,寻求平衡点,以免矫枉过正。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重构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时,既要对已有的抗诉制度进行完善,使之便于操作,也要拓宽检察监督的范围,增加检察监督的方式,但着重点要放在检察监督“预控力”的扩大上。  相似文献   

12.
近一个时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中,由于受到法治现代化即法治英美化思潮的影响,一些学者对我国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提出了种种质疑。持这些观点学者认为,在对抗式庭审方式确立后,出庭检察官既要承担控诉方的诉讼义务,同时又具有法律监督者的身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对刑事审判的监督与其同时作为公诉机关的地位是相互冲突的、互相矛盾的;检察机关监督法院审判工作,实际上使检察权凌驾于审判权之上,法院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法官就缺乏权威,裁判也不能具有终局性。本文拟在探讨我国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基本特征和价值取向的基础上,对质疑刑事审判法律监督正当性的观点作出积极的回应。  相似文献   

13.
叶红 《中国检察官》2012,(19):71-73
民事检察监督权是诉讼监督权的一部分,是检察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体现。本文以下论及的民事检察监督仅指狭义上的,即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审判进行监督,并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裁判以提起抗诉为监督手段的行为。  相似文献   

14.
在民事和行政诉讼领域实行检察抗诉制度具有很强的理论基础、宪政需求和现实意义。我国现行检察机关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难以履行监督审判权的职责;对自行发现的错误裁判案件,启动再审抗诉程序缺乏制度保障;依申请启动的抗诉程序,检察抗诉权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抗诉案件再审的审级,降低了检察监督的地位。改革和完善检察抗诉制度应对抗诉权的具体行使手段、程序及抗诉层级进行完善,并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  相似文献   

15.
民事抗诉程序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抗诉程序是我国检察机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1 85条的规定 ,对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裁判提出抗诉所引起的法律监督程序。其性质既有别于因原告起诉引起的原审民事诉讼程序 ,又有别于审判机关依内部审判监督引起的民事再审程序 ,属于特殊的法律监督性质的诉讼程序。检察机关就错误民事裁判提出抗诉后的再审程序基本上适用原审程序 ,往往造成抗诉权与审判权、监督权与诉权的冲突 ,有必要作些研究。  相似文献   

16.
监管场所内刑罚执行监督制度具体包括刑罚交付执行的法律监督、刑罚变更执行的法律监督、刑罚执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要通过完善人民法院交付执行和执行机关接受执行两个环节来进一步完善刑罚交付执行法律监督制度。要构建同步监督工作机制,赋予检察机关审查提请权,丰富检察机关参与权,完善检察机关纠正权,以完善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制度。要建立健全巡视检察、出监回访等制度,丰富人民监督员制度,以完善刑罚执行监管活动法律监督,确保法律监督效果。  相似文献   

17.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环节和保障,认真分析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十分必要,本文拟从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存在的缺陷和立法完善两方面作些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18.
刘本荣 《法治研究》2013,(7):102-115
2007年、2012年民诉法修改没有对当事人申请再审与检察机关抗诉再审作实质性区分。基于诉权的再审是因为新发现的证据表明原审存在诉讼无效和"可撤销"情形,必须赋予当事人新的程序救济,以保障其公平程序请求权。基于检察监督权的再审纠正的是审判权违法行使导致的裁判错误,针对的是审判公权力,目的取向是权力制衡。诉权性再审应当与诉权的特性相适应,检察监督性再审既应体现检察监督权的本质属性,亦应遵循民事诉讼规律。  相似文献   

19.
新《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进行检察监督"的原则,并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既是对新《民事诉讼法》内容的贯彻和具体化,也是进一步完善检察权和检察制度的需要,同时有利于从权力制衡的角度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破解"执行难,执行乱",走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困境。  相似文献   

20.
陈仕波 《法制与经济》2010,(16):38-38,40
当前,我国检察监督制度存在明显悖论,不应加强的审判监督权强大,应当加强的行政权力监督缺位。在实践中,应当在适当借鉴一般监督权的基础上,进一步配强检察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权,同时扩大司法审判权的范围,即要保障检察监督权作用的发挥,又要防止其越权、越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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