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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司法实践中,任意适用执行中止和恢复执行造成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引起了社会对执行工作的不理解和冲突,增加了执行工作的困难.但是,短期内又不可能出台完善的制度对中止执行加以规范、细化,正确理解和适用执行中止程序,就成为减少中止执行带来的负面影响的直接有效的途径.  相似文献   

2.
吴在存 《法学杂志》2004,25(4):75-76
正确适用和完善执行救济制度,是矫正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对利益受侵害人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和司法保护措施。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侵害执行相对人权益与执行救济制度缺失的矛盾十分突出,亟待从立法、司法上予以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3.
案外人执行异议是执行中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由于立法的缺漏和司法的偏差,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已丧失了其应有的功能.为此,有必要废除前置审查程序,优化中止执行规则,完善管辖规定,并严格规范执行行为,建立审执知会机制和惩戒滥用异议权机制.  相似文献   

4.
完善民事执行救济的程序保障机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牟逍媛 《法学》2005,(7):91-96
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因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及不明确,其功能的发挥受到了直接影响,由此加重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执行难”和“执行乱”。民事执行救济的立法缺陷在执行异议法定审查程序、执行救济方法、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等方面均有所体现。欲从程序上完善执行救济,应分立设置执行裁决机构和执行机构;建立异议之诉制度;取消现行执行异议,赋予当事人或案外人程序救济权;设立对执行救济的监督程序等。  相似文献   

5.
王晓明 《法治研究》2007,(11):35-39
针对目前执行拍卖程序中权利救济程序薄弱和救济途径缺失的现状,以司法合同概念为导引,解析了执行拍卖的概念、基本内容及法律特征。并以此为基础,明确了执行拍卖救济程序中的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提出了补正拍卖瑕疵、撤销拍卖委托、撤销拍卖结果等几种救济权利的基本途径。力图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践分析的结合,促进我国建立完善的执行拍卖程序中的权利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6.
“无救济即无权利”,而执行救济长期以来是我国执行立法的一块“短板”。新《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完善了我国的执行救济制度。而新执行救济制度的实施效果则是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基于此,课题组对该制度在全省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状况进行调研,力图对其运行现状作系统的了解,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查找原因,提出一些解决方法及建议。以期为推动执行救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7.
赵志超 《当代法学》2024,(1):134-146
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制度指向两类执行依据,分别是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既是对两类执行依据的司法审查,也发挥了执行救济功能。但不予执行制度理性应受质疑。一方面,不予执行制度对公证债权文书是否成立、仲裁裁决是否有效的审查,与执行立案程序的审查内容一致,造成了二者的功能重叠。另一方面,不予执行事由指向的公证债权文书不成立、仲裁裁决无效情形,都属于执行依据不合法。由于执行依据无法表征基础权利存在,对其执行应当属于不当执行,而不予执行制度内置的却是对违法执行的救济逻辑。因此,不予执行制度应予废弃。取而代之的应是,在立案审查阶段廓清执行机关的审查范围,对执行依据应当前置审查、实质审查、一段审查,并充实执行立案程序的调查方法;在执行救济阶段则应回归对不当执行的救济逻辑,将执行裁决救济重置为诉讼救济。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强制执行立法,尤其是执行制度不够完善,是造成“执行难”和“执行乱”的一个重要原因。本文认为,采取单独立法体例,尽快制定一部独立的强制执行法,既是司法实践的需要,在法学理论上也是可行的。为有效地克服“执行难”和治理“执行乱”,应当建立和健全执行合议制度。为避免执行工作的盲目性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必须完善申请执行人举报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为全面保障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程序、实体权利,有必要改革现行的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增设执行程度的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9.
执行复议作为一项执行救济制度,对于充分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有效规范法院执行行为具有重要作用。2007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通过新增条款的方式从立法上对执行复议制度加以规定,然而该规定比较简单、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本文在分析执行复议制度的概念、对象、范围、提起条件等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对其程序设计和具体运行加以探讨,以期有助于该制度的实施和完善。  相似文献   

10.
民事执行救济制度之完善与和谐社会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刘冬京 《河北法学》2006,24(1):95-97
目前我国正在起草<强制抗行法>,一直以来学界讨论的比较多的是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然而法律也要保护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于是执行救济制度便应运而生了.然而我国现行的执行救济制度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以程序公正和效率价值为理念,以和谐社会的构建为最高目的,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执行救济类型进行了分析和总结,进而对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设计提出了理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张卫平  任重 《法律科学》2014,(6):132-140
我国民事诉讼法为案外第三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设置了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四种救济途径。由于四种途径在适用范围上存在模糊和矛盾,因此引发了权益保护方式或路径的选择困境。为了避免选择困境,实现救济资源的有效利用,应当对上述方法予以优化配置。执行异议应定位为程序性审查,终局性中止或撤销相关执行行为有赖于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基于再审制度的兜底性质,撤销之诉应当被优先适用。如果案外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通过相关程序主张权利,原则上在执行结束后排除撤销之诉和审判监督程序适用。从立法论视角出发,撤销之诉在我国的确立是针对虚假诉讼的应激举措,只有在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中确立既判力制度,才能根本保障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
李卫国 《河北法学》2012,30(9):56-61
民事执行救济是指执行当事人或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侵害时,依法请求有关机关采取补救和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我国2007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救济制度作了补充和修改,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尚不能完全满足执行实践工作的需要.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必须全面充分地发挥程序性救济和实体性救济的作用,并且要明确规定这两种救济的承办机构与运作程序.  相似文献   

13.
随着人民法院执行改革的不断深入,执行工作管理体制的改革已逐渐成为各级法院探索和研究的热点问题。其中恢复执行案件管理工作直接影响到初次执行案件的质量,影响到执行案件的中止率和到位率,影响到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是提升当前法院执行工作水平的"瓶颈"。本文就如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恢复执行管理工作等问题进行了研讨和探索。一、当前恢复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  相似文献   

14.
死刑作为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处罚,它的正确适用关系到人的生命权以及司法的公正性。死刑救济制度是规范死刑执行以及保护死刑犯权利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对死刑执行救济制度方面的研究很少,我国现行立法对于死刑救济制度上的规定也还不够全面,无法有效地实现对于死刑犯最大程度上的权利救济。为了完善我国的死刑救济制度、更好地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通过对死刑救济制度的价值以及我国死刑执行救济制度现状的分析,并借鉴我国历史上在这方面的相关立法以及国外的先进经验,探讨如何具体完善我国的死刑救济制度;通过重点设立死刑复核结果强制申诉制度、修改《刑事诉讼法》第211条之相关救济规定、改变死刑执行以及监督的主体、建立死刑犯赦免制度等赋予死刑犯更多救济途径,从而保证死刑执行的公正性,保护死刑犯的人权。  相似文献   

15.
范小华 《河北法学》2008,26(6):127-130
执行和解是民事执行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和运用,能有效而及时地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执行和解协议的产生和履行必然会对执行程序产生影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和救济途径规定得不够完善,给司法实践造成了诸多问题。在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针对现行立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6.
朱新林 《法治研究》2015,(1):99-106
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是民事执行立法史上的里程碑,但从司法适用到立法完善上都有待进一步凝聚共识。执行救济制度的本质属性和执行工作的根本任务决定了执行救济制度的价值定位为“保障公正、注重效率”;“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应界定为:执行机关实施的、旨在实现债权人债权,且违反了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执行行为,不包括执行预备行为、辅助行为;执行异议原则上由负责执行审查的法官根据案情实际需要采取相应的审查方式,不必限定次数;“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之判定标准在于案外人在执行标的物上的实体权利性质、效力与强制执行措施的目的、方法是否冲突;建议取消案外人异议前置程序,设立债务人异议之诉。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混淆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界限、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标准不易操作、不利于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法院公信力和权威性因此受到很大影响。美国的做法为完善我国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保持法院司法审查的灵魂,将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化.同时确立行政执行之诉.强化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司法审查。我国行政行为执行之诉的适用范围.应当以执行标的为基本划分标准,辅之以其他标准;在程序构造上,应当在当事人、举证责任、审理方式以及裁判和救济等方面设计与非诉行政执行不同的程序和制度.突出其和行政诉讼普通类型的区别和它的“执行”特征。  相似文献   

18.
胡荻 《法治研究》2013,82(10):97-105
不予执行和撤销程序是我国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主要方式,但制度设置上的不合理使得两者存在制度重叠的问题。其不仅难以发挥对当事人的双重救济效力,也在造成程序拖延的同时构成对仲裁一裁终局制度的干扰。因此,为完善我国仲裁制度,可对现有立法进行部分修改。但是,其根本解决方式还是应当对不予执行和撤销制度进行重构,将不予执行程序改变为执行许可程序,从而明晰不予执行程序和撤销裁决程序的地位和作用,使其各司其职,并且提升司法审查的效率。  相似文献   

19.
舒瑶芝 《法学杂志》2012,33(7):141-146
民事执行救济是为了矫正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而设立,现行执行救济适用以民事诉讼法规定为主要规范依据,偏重于补救型救济。从体系化构建的视角,执行救济的适用规范涵盖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其制度设计应以实现程序正当、实体公正价值为综合考量,重视发挥执行救济预防及补救的双重功能,合理解决执行救济的竞合问题,以便更好地实现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和案外人利益的平衡保护。  相似文献   

20.
论我国民事执行救济法律制度之重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洪浩 《法学》2005,(9):78-83
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包括程序上的救济——执行异议和实体上的救济——执行异议之诉,但两者的法理基础并不相同,并由此决定了制度构建的不同。执行异议以执行行为违法为前提,基于执行行为的行政权属性,从权力制约和权利救济出发,应采取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相结合的方式。执行异议之诉不以行政行为错误为前提,而以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为基础,该争议构成独立的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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