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李奕  刘雪松 《行政与法》2005,9(9):122-124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法律适用中的重要问题。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首先分析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最基本动因,认为法律规则的固有缺陷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最基本原因;随后在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同理解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内涵进行了界定;最后通过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运行的分析,指出直觉、知识、逻辑以及视域的开放是法官进行自由裁量时所涉及到的四个最基本的因素,而这四个因素被合理地组织到自由裁量的最基本过程。  相似文献   

2.
韩冰 《行政与法》2006,(4):96-100
对同一案件事实,相同的诉讼证据,不同的法官为何会有不同的认定?同类的案件,相近的事实,为什么不同的法院会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这种法律在运行过程中,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使立法者的立法初衷在法律实践中发生了各种形式的变异,就是法律运行的不确定性。本文将在现行司法体制的框架下,剖析法律运行中的不确定性因素,探讨降低法律运行不确定性的对策。以期降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对司法行为的不当影响,提高司法能力,构筑法治状态下的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3.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刑罚中是否包含有法官的情感因素?多年来,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此探讨甚少。然而,量刑中包含有法官的情感因素却是客观存在的。因此,科学的态度应该是正视它,研究它。法律评价与法官评价法律评价是法律对人(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的行为的肯定或否定。这种评价是由人依法作出的。作为特定身份的人和普通人的聚合体,法官在作法律评价时,其心理必然具有法律和非法律两种心理。  相似文献   

4.
法与道德既有共性,又有特性。道德在许多方面影响法的运行,在司法领域的表现之一就是公共舆论对法官审理案件的干预。富勒在其著作《法律的道德性》中也提及了法官应如何对待民意和舆论的问题。根据其关于法治的八项原则,不难看出法官对公共舆论的过度倾向和采纳,容易造成对法治原则的违背,也有其局限和缺陷。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正确对待公共舆论,将对法律的维护和道德因素的考虑通过正当的程序加以区分和利用。  相似文献   

5.
法官道德对司法公正的双向协调效应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很多 ,法官道德是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因为任何司法公正都需要通过具体的人来实现 ,司法公正的实现必然离不开法官道德要素的介入。这种介入 ,主要表现为司法者依据法律标准 ,以其自身的法律理念和道德理念去指导法律的适用 ,使内在化的立法道德外化为法律实践活动中的司法道德 ;这种介入在遵循法律标准的前提下 ,客观地存在着两种制约司法裁判公正性的协调效应 ,即正协调效应和负协调效应。①  相似文献   

6.
调解中的法官修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武飞 《法学》2010,(10)
从修辞学的角度来说,司法案件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充满了或然性,这种或然性的存在为修辞提供了发挥作用的空间。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司法调解的过程就是法官运用修辞方法说服当事人的过程。站在修辞主体的立场上,说服的有效性依赖于法官的个体性因素、法官对作为修辞出发点的共识的选择以及采用的修辞方法是否恰当,这些为修辞提供了技术性支持,也是提高修辞效果的途径和契机。法官修辞的运用可以提升司法过程的民主性,帮助法官更好地解决纠纷,但也可能削弱司法权威。法官修辞只是帮助法官适用法律的一种有效形式,不能替代法律成为影响司法过程的核心要素。  相似文献   

7.
李荣 《河北法学》2012,30(5):47-54
影响量刑实体公正的因素有刑罚的设置、刑事政策、法官自由裁量权等法律因素以及法官情感因素、民意、领导干预等法律外因素.上述因素以各自的方式影响着量刑的公正与否,因而,探究影响量刑实体公正的因素对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量刑公正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8.
影响刑事法官判决因素的实证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荣 《法学杂志》2007,28(6):96-98
在刑事审判中,似乎法官在定罪量刑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必然能得出正确无误的判决.而实证考察的结果表明事实并非如此,法官定罪量刑、得出罪之有无的判决是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的过程,因此,除了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外,一些来自法官自身的诸如学历、心情等因素和外界因素如新闻媒体的介入、领导关注等都是影响法官判决的重要因素.这些因素虽然客观存在,但亦可能导致法官做出不公正判决.因此,可以通过采取完善法官素质的考核与培训制度、保障法官审判独立和个案审判监督科学化等措施进行制约.  相似文献   

9.
刘婷  任洪纬 《法制与社会》2011,(13):121-122
法官作为国家司法权的直接载量体,其职业特点使他们拥有影响社会的强大力量,但只有将这种力量与为民众谋福祉、为社会担道义的职业气质相结合,法官这个职业才可能让大众触摸到可信度,通过法官才能让大众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神圣。本文在此就法官与法律适用若干问题作了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10.
人民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角色定位法官是法律运行的重要主导者。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精辟地指出: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人世。法律要发挥作用,必须依靠法官的司法行为。法官正是通过其独特的判断性活动,对进入到司法领域的各种行为作出法律评价。进而言之,法官一方面将抽象的、普适的法律规范具体运用到个案当中,另一方面通过判决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依法进行调整、疏导和救济,实现法律规范的功能转换。人们常说,法律存在于法官的行动之中;或者说,法官决定法律的命运。  相似文献   

11.
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是法学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研究的是法官面对个案理解、解释、适用法律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应表达对法律的忠诚并根据案件事实衡平个别正义。法官之所以在司法过程中发现法律,乃是因为法律适用就是法律解释,没有法官对法律和事实的理解,就不可能有法律适用。依照法治原则,发现法律首先应从法律正式法源中去寻找,只有当正式法源中没有明确标准或虽有标准但该标准与个案正义严重背离时,才在非正式法源中寻找可以接受的答案。  相似文献   

12.
马俊驹 《现代法学》2006,28(4):44-53
人格是特定社会的准入条件,因而生物人与法律人的分离,乃是法律人格制度的基本模式。这个模式中核心的要素,就是法律人格的“适格判断”的标准。在法律文明的早期,血缘、地域、财产等身份要素,充当着法律人格的判别标准,由此所引起的身份人格必然带有不平等的色彩。近代法律人格的基本特点,就是个人的伦理属性成为了法律人格的适格标准,由此奠定了近代法律人人平等的基础。《德国民法典》上的“权利能力”概念,是由实定法所界定的法律人格的适格条件,这一实定法上的概念,仍然是建立在关于人的伦理性判断的基础之上的。  相似文献   

13.
司法克制下的司法能动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张榕 《现代法学》2008,30(2):179-185
司法能动或是司法克制体现了法官释法的意识形态。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是法官在司法中进行自由裁量时享有多大的自由或者受到多大的限制问题,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可供遵循。在我国当下,去除僵化的司法克制与无序的司法能动,并且实现司法克制下的司法能动应是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14.
This article provides an analysis of the nature of circuit court threshold decisions. Specifically, a model sensitive to the institutional context of the circuits is developed and tested across all threshold decisions in the sample and in more limited samples of proper party and proper forum votes. The results suggest that circuit court gatekeeping is a function of multiple factors, including circuit court law, litigant status, the lower court decision, and, at times, the ideological preferences of the circuit judge or that of his or her circuit.  相似文献   

15.
陈巍 《证据科学》2012,20(2):216-231
"韩寒代笔门"事件业已成为公共事件,韩寒拟以方舟子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至法院,如果成案,法院将面临判断方舟子一方提出的"韩寒有代笔"这一主张是否属实的难题。方韩案中关于韩寒有无代笔的证明责任可以由法院裁量分配。方舟子一方采用间接证据证明的方式证明其主张,但由于方舟子一方所适用的经验法则具有盖然性,不同主体会得出不同结论,方舟子一方的推论过程存在极大争议。方韩案中,尽管法院有权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代笔事件的真伪,但考虑到确证裁判可能引起的社会舆论压力,法院最有可能作出"证据不足以认定存在代笔事实"的"真伪不明"结论,适用证明责任规则,回避事实争议。即使代笔事件未得到确证,方舟子并非必然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法院可以通过对过错要件的认定实现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的利益平衡。方韩之争过程中,公众的证据科学意识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但也暴露出一些非理性之处。  相似文献   

16.
刘敏 《北方法学》2017,11(2):120-126
在实行法官员额制改革过程中,必须一并考虑法院审判人员的分类管理和优化配置问题。在民事诉讼中,为保障公民的裁判请求权,对于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必须配置入额法官;对于非讼案件的审理、诉前或审前的法院调解以及立案登记等程序事项的处理应交由司法实务官进行,从而让法官专注于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以更好地落实公民的裁判请求权保障之宪法理念。司法事务官不同于助理审判员,其不能审理所有的民事案件;司法事务官也不同于法官助理,司法事务官不是法官的助手,其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事务官不是宪法意义上的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官,司法事务官不必进入法官员额。  相似文献   

17.
Medicinal products are associated with risks as well as potential therapeutic benefits. This is reflected by the legal requirements for patient information on drug therapy which can be differentiated into general product information, regulated by pharmaceutical (i. e. product safety) law, and individual patient information on the treatment with the product, which is subject to medical malpractice law. The physician's duty to inform the patient comprises therapeutic information as well as information required for informed consent. Therapeutic information intends to empower the patient to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reatment and to protect him/her against preventable danger and risk; it is part of the medical treatment, aimed at the individual patient and his/her personal situation. Information required for informed consent enables the patient to a self-determined decision on the treatment offered; it can be divided into information on the course of treatment and risk information. Product information and treatment information complement each other; the former should be the basis of individual information on the concrete treatment, provided by the physician in a mandatory oral conversation with the patient. Product information cannot replace the physician's individual information about the treatment.  相似文献   

18.
吴春燕 《现代法学》2007,29(3):118-123
随着社会经济和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性别变更医疗行为一方面给予了个人选择自己性别的权利的可能,另一方面也给社会带来了诸如性别证明、婚姻、亲属关系、就业、社会福利等一系列法律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对变性手术实施的对象、法律条件、法律程序等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何让“变性”、法律、社会三者相互协调,既保证公民选择自己性别的权利,又保障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以达到个人与社会的双赢,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国可以借鉴在考察外国相关立法,从性别变更医疗行为的范围、条件和程序诸方面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19.
程春华 《现代法学》2008,30(2):99-107
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证据制度核心中的核心,举证责任分配实质标准应遵循的原则顺序为:实体法律(包括实体法司法解释及实体法附属法、隐形法)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经验法则,公平或诚实信用原则。举证责任的转移与举证责任倒置二者均是对可能导致适用失当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调整,不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为法定,举证责任部分转移制度则是由法官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形作出的裁定转移。  相似文献   

20.
Kalven and Zeisel's (1966 ) classic study, The American Jury, concluded that juries were "in revolt" from the law when they acquitted when judges would have convicted. Using data collected by the National Center for State Courts to examine jury decision making in four different communities, this article reexamines the question of the judge and jury's respective fidelity to the law and evidence by examining the influence on judge and jury of the defendant's evidence, his criminal record, and his reason for refusing to plead. No data can tell us definitively whether the judge is correct and the jury in error when they disagree, but the data analyzed in the present study can tell us whether the factors that move the jury and fail to move the judge are or are not consistent with the innocence of the accused.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