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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省主体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法》明确了村内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由于近半数农村集体土地没有进行权利登记,应当在土地登记簿推定规则之外,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省主体,在无法证明农村集体土地归属场合,推定其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可供选择的制度资源中,村农民集体最适宜被依法确认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省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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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现行立法对土地的规定实质上是国家享有所有权,农村集体并不享有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质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的核心在土地的用途上。国家应将集体土地根据用途进行严格分类,将集体土地中的农用地明确归国家所有,将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真正归集体所有,允许宅基地进行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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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着重分析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一方面,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面对国家公权力干涉时表现出相当的弱性,另一方面,该权利在性质、主体、权能等方面的模糊性也容易为某些利益团体所利用,从而损害农民利益。本文指出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成本最小的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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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并不少见。然而,除土地征收外,其它形式的流转并未得到立法的肯认。通过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的必要性、形式、原则、程序以及土地征收、征购等问题的探讨,认为未来的物权立法应正视现实,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流转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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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现行立法对土地的规定实质上是国家享有所有权,农村集体并不享有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质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的核心在土地的用途上。国家应将集体土地根据用途进行严格分类,将集体土地中的农用地明确归国家所有,将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真正归集体所有,允许宅基地进行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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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最致命的缺陷就在于产权主体不清。我们必须突破公有制的狭义理解,正确对待国情。从长远来看,对于市场竞争领域内的农村土地应当实行私有化和农地市场化,将土地所有权"回归"农民;对于非市场竞争领域内的农村土地应当实行国家所有,取消集体所有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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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还存在着诸如性质不清、权能不全、主体模糊等弊端。正是因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不明确,才造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诸多弊端。可以这样说,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键。本文就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现行法律规定作了一些反思,并对目前学界的几种改革思路进行了评析。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重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一点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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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菊英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4):24-28
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直接源于过去的人民公社所有权。目前,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和缺失,乡镇政府成为该所有权事实上的代表,导致乡镇政府职能混淆,公权与私权不分,也使基层干部“一大二公”思想难以消除,集权式管理模式在农村得以继续;而且这种所有权从管理成本、行使效果来看,其效益都极低,应予变革,将乡镇集体的土地分别实现国有、村集体、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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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范围的界定上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的宏观范围界定问题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的微观范围界定问题.集体土地有权客体宏观范围的确定应遵循历史延续原则,并彻底贯彻《宪法》所确立的农村与城市郊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所有权推定原则.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微观范围界定上,历史上形成的村集体所有、村内集体(村民小组)所有与乡(镇)集体所有之间的界分应当继续坚持与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在历史演进中形成的集体支配边界应当继续维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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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民法构造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农民集体,但从传统民法学角度来看,农民集体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故应立足于我国所处的时空环境,依照民事主体的内涵对其进行充实,使其符合民事主体的特性。从我国民事主体制度来看,农民集体明显不属于自然人和国家,同时也与非法人团体的制度属性相悖。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制度环境和发展趋势出发,对农民集体予以法人制改造是一条现实路径。而将其以股份合作社法人的形式进行构造不仅具有历史基础、宪法依据和现实经验,且对相关制度的完善尤其具有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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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发展的时期,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建设用地的稀缺性愈加凸显,其供求失衡的矛盾亦日益尖锐,但与之不相适应的是,我国现有的建设用地未能得到充分利用,特别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总量大但利用率不高。在此背景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为此,十七大《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这一问题作了突破性的调整,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是必须依法建立起完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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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即国家)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农村合作化以后,由于集体土地所有体制的几经变化,各种形式的农民集体所有并存,且有的界限不清。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土地作为资源和资产的重要作用日益凸现。为了应对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和对外开放后出现的新形势,国家加强了对土地管理的立法。故综观所有土地问题的立法,行政性的保护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法规居多,而经济性的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法规相对不足,致使在集体土地所有权方面存在诸多法律缺陷。为满足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进一步健全以完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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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决定着土地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的性质,因而土地所有权是探讨土地产权的核心,本文即以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主要讨论内容,分析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而后给出解决问题完善体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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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非常模糊、混乱,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究其实质,在于我们对农民集体所有的性质认识不清,导致所有权主体虚位,土地所有权行使中农民的意思未得到充分的重视。本文认为要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就必须赋予广大农民土地所有者资格,使其享有所有者权益,将集体土地所有改造成总有制度,并且建立和完善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运行机制。同时,通过不断的改革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使农民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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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股份化实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本质特性以及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提出了挑战。为避免集体土地股权实质化分割集体土地所有权,股份化的客体不宜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而应是集体土地使用权;为缓和集体土地股权固化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中集体成员的流动性及其保障所有集体成员受益之本质的背离,应配套设计无集体土地股权之集体成员分享集体土地利益的保障措施。同时,集体土地使用权股份化的组织载体集体股份合作社,不是对农民集体的法人改造,而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续造,并已异变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人,故宜修改《物权法》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表述;还应慎用“农龄股”,并将非本集体成员继受之股权设计为类别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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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非常模糊、混乱,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究其实质,在于我们对农民集体所有的性质认识不清,导致所有权主体虚位,土地所有权行使中农民的意思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因此,要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就必须赋予广大农民土地所有者资格,使其享有所有者权益,将集体土地所有改造成总有制度,并且建立和完善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运行机制.同时,通过不断的改革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使农民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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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案例,论述了物权法规定的我国农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性质、权利主体、农民集体所有权行使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别保护等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