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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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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对同一当事人经过公法制裁后又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追责的案件中必然存在重复责任,原因在于被告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属性上是行政责任,而不是司法实践和学术界普遍认为的民事责任,且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追责的违法行为同被告所受公法制裁的违法行为属于同一违法行为。对此重复责任可以考虑财产责任同之前承担的行政罚款进行折抵,对承担了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再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追责时应当慎重,而创新行政执法是避免重复责任的根本出路。  相似文献   

2.
刘长兴 《中国法学》2022,(6):92-112
近年来,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理论与实践不断发展,但其概念内涵仍不清晰、性质定位仍存争议,立法和司法实践也显得相对滞后。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为基本参照方能准确界定生态环境修复的内涵,进而明确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概念并推动其成为法律上定位准确、内容清晰的责任形态。基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公益维护和公共秩序恢复价值,应当明确其行政法律责任定位,并具体分为环境污染和破坏者的修复责任以及政府的修复责任,以区别于民事侵权救济意义上的恢复性责任。对于《民法典》规定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不宜在环境侵权制度框架下进行解释,而应坚持其公益救济、公法责任的定位。应将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追究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特殊途径。环境污染和破坏者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追究主要依赖环境行政法律、法规的完善,应具体规定其适用范围、条件,以及与修复标准和评价规则相联系的修复责任内容,并将其作为特殊的行政处罚方式纳入行政执法轨道;政府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应当明确责任主体及具体的成立条件、责任内容,逐步实现制度化,提升其可执行性。  相似文献   

3.
军人在作战、训练、生产、施工和生活中只要发生违法行为,都会不同程度地涉及民事侵权法律问题。但目前在追究军人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实践中,往往只追究行政,刑事责任而忽略民事责任。其表现为:一是只要军人发生了侵权行为,一律按损失大小、情节轻重,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轻者处分劳教,重者开除军籍、判刑。二是有些军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本应在负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同时,负民事赔偿责任,却仅仅追究了行政或刑事的法律责任。实际上是以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代替了民事赔偿责任。三是军队与地方发生民事纠纷,军人应负民事赔偿责任时,大多数军人所在单位(部队甚至连队)出面赔偿损失,诸如报销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营养补助费、死者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军人本身不负赔偿责任。军人民事侵权法律责任是指军人实施侵犯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是一种民事制裁措施,既包括具有财产内容的财产责任又包括无财产内容的非财产责任。  相似文献   

4.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法律责任属于证券法律责任的范畴之内,其责任形式主要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当前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责任追究存在法律责任规定分散,操纵行为的认定行政法规规定与刑事司法解释规定不一,对民事责任重视不够,刑事规制门槛太高等不足。建议建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协调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刑事制裁;适当降低刑法就定罪"定量"方面的要求,转以"定性"为主,增设资格刑,在立法方式上协调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加强行政监管力度,有效预防违法犯罪。  相似文献   

5.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特殊的民事诉讼,它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的特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赔偿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也就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同时造成刑事、民事两种法律责任。从刑事责任看,对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从民事责任看,犯罪行为造成了物质损害,被告人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创新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李艳芳  李斌 《法学家》2006,(5):101-109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有效救济措施,已获得广泛认同.但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诉讼目的、诉讼主体、诉讼功能、责任形式等方面与普通的民事诉讼具有明显的不同,因而有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不仅需要在立法路径、立法模式、立法体例等方面作出选择,而且更重要的还在于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原告资格、诉讼形式、滥诉限制、诉讼费用、证据规则、责任形式、判决执行等具体制度上进行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创新设计.  相似文献   

7.
检察机关能否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法律上至今尚缺乏明文规定,实践中为适应环境保护的迫切需要,个别地方的检察机关积极尝试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被法院受理。究竟应该如何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如何看待实践中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争议很大。近日,本刊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共同组织研讨会,邀请专家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8.
从法经济学理论分析,环境违法成本低问题在立法上的体现,是法律责任的设定不合理,大大降低了违法者应当承担的预期成本。具体体现为:刑事责任很少得到追究,也难以追究;行政责任过轻,排污者宁愿受罚也不愿守法;民事责任中缺乏适合环境问题特点的责任形式,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为转变违法成本过低所带来的不正当经济刺激,应当转变立法指导思想,对环境法律责任的设计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提高环境违法成本。  相似文献   

9.
从对司法实践案例的实证分析来看,我国当前所构建的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地方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诉讼类型,在诉讼程序衔接上存在冲突问题。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性质,赔偿权利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优先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对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规定范围外部分的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补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发现行为人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环境公共利益时,应首先通知赔偿权利人并督促赔偿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履行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进行磋商及磋商不成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职责。没有合理理由,赔偿权利人不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同一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10.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从性质上看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其功能主要是解决生态环境损害领域中的"政府买单"问题,贯彻损害担责原则。在出现突发环境事件等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基于职责需要立即介入调查,利用政府财政资金开展治理与修复活动,但缺乏向污染企业追偿的明确义务和有效途径,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将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为重大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主体,能够发挥政府在诉讼能力、经费和效率等方面的优势。司法实践中需要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分工与起诉顺位。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法律适用,未来需要制定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以确立相关实体和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11.
公益诉讼是文物保护公众参与权实施的重要途径.目前有关文物保护的公益诉讼主要是依据《环境保护法》(2015年版)第2条和第29条的相关规定,以破坏生态环境为由,诉请追究未认真履行保护文物职责的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的法律责任.为此,应适时修改现行《文物保护法》,增加"国有文物公益诉讼"条款,构建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最大限度...  相似文献   

12.
自立案制改革实施以来,立案登记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案难仍然困扰诉讼实践,表现为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占比不高、环境公益诉讼总量占比较低、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并非起诉就受理仍需进行实质审查。其原因主要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限制严格、缺乏对环境公益诉讼立案激励以及部分地方势力因素的干扰。可以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立案标准的改造、扩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范围、合理设置立案标准、构建起诉激励机制并加强公众环境资源保护的法治意识,从而探寻环境公益诉讼立案难的纾解进路。  相似文献   

13.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开启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据此笔者认为,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但由于我国法律对公益诉讼制度规定过于原则,目前尚未出台相应的配套司法解释,导致实践中存在诸多不好操作、不便操作的问题。因此,深入研究相关问题具新  相似文献   

14.
近几年来,由于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引起整个社会包括法学界的普遍关注。政府是食品安全领域中的监管者,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负有不可替代的责任,但现行法律中对政府的监管责任的规定却十分不到位,存在重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轻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对政府监管责任规定概括、缺乏可操作性、不全面以及无相关责任追究程序等问题。为此,必须完善食品安全中的政府监管法律责任,从归责原则到具体法条的设定,都应做到科学、具体、行之有效,使政府的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15.
目前,我国政府经济法律责任直接沿用传统行政责任的形式,追究机制也是直接套用行政责任的追究机制。随着我国加入WTO,形势的发展对我国现行的政府经济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需要在现实的基础上,重新构建政府经济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公益诉讼机制,以促进我国政府经济法律行为的进一步合法化,使其在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中发挥更好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16.
因为雾霾频发,最近几年发生了针对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环境损害侵权诉讼.基于点源污染损害的救济规则能否适用于区域大气污染损害救济,目前存在法理上的争议.《侵权责任法》对于区域性大气污染损害的救济没有作出规范上的回应,建议设立对区域大气污染受害者的行政补偿机制.由于起诉特定的违法企业要求其承担区域侵权赔偿责任有难度,建议修改立法,扩大环境侵权责任适用范围,让区域大气治理变成各方面的义务,并把环境成本内化于各行各领域.区域大气污染损害应属于特殊的共同侵权,但是《侵权责任法》对此并未认可,建议用政府补偿的方式予以解决.区域之间大气污染侵权责任的追究,应遵循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拓展适用基于点源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因果关系间接反证原则.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形式建议仅限于停止侵权等行为责任,让公益诉讼回归本意.  相似文献   

17.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管辖法院、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关系、行政监管与公益诉讼的衔接、诉讼模式的选择、举证责任分担、责任承担方式、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款项的管理以及司法救助等都是审判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厘清这些有争议的问题有助于环境资源审判。  相似文献   

18.
李丹 《法学论坛》2005,20(5):35-39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规定社会团体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必须以其成员主张环境公益受损为先决条件;可以明确公权机关的诉权优先于公民或社会团体的诉权;可以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规定为法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权机关,将检察机关定位为监督和支持有关主体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救济是否充分及时进行法律监督的机关.环境公益的民事救济应当采取以恢复原状、消除危险为主,以赔偿、停止侵害、排除危害为辅的方式,同时探索新的民事救济方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赔偿对象可以确定为某种环境公益基金,该基金独立于政府,负责对环境公益的维护,并不限于受损的环境公益范围填补或增进环境公益.  相似文献   

19.
建立以反垄断执法机构为责任追究主体,以行政主体、受保护企业、直接责任人为责任承担主体,以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综合运用为责任形式的反垄断法律责任体系.是行政垄断规制的重要保障,具体行政垄断行为形成反垄断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竞合.应择处罚较重的前者适用;抽象行政行为面临反垄断法律责任与违宪责任竞舍,在我国应合并适用.  相似文献   

20.
在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中,行政机关是针对生态损害诉请义务人赔偿,义务人所应当赔偿的,是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利益的损害,此类诉讼具有明显的公益属性,其本质仍然是民事公益诉讼。另一方面,此类诉讼与社会组织、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又存在一些差异,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带有一定特殊性的一类诉讼。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定的程序规则大部分可适用于此类诉讼。应本着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开展的原则,处理政府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社会组织、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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