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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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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一个因犯强奸罪、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的劳改犯,在狱内写了大量文学作品,有的发表在社会上的法制报上,有一篇还获得了“好稿奖”.劳改部门基于他的这一贡献,建议对他减刑.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  相似文献   

2.
右派分子孙文海在去年“法学”第二期上发表了“处理判刑劳改犯离婚案应注意的問題”一文。我們認为,这是就婚姻問題上为劳改犯人辯护的反动文章,也是一篇歪曲我国婚姻政策的文章。右派分子孙文海竭力主張对劳改犯的配偶提出离婚者,不予判离。他在文章中說:“……对于另一些原因提出离婚的可以不判离或不应判离的。这是由于那些劳改犯配偶提出离婚的动机和原因,不完全是由于感情破裂,有的是为了摘掉‘反革命家属’  相似文献   

3.
“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是党和国家为劳改工作制定的总方针,三十多年来我国劳改工作的伟大实践证明,这一方针是完全正确的。当前,改革、开放日益深入,商品经济蓬勃发展,劳改工作还要不要坚持“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怎样坚持这一方针,劳改工作改革的原则、方向是什么?这些都是涉及到劳改事业能否健康发展,能否为经济建设服务好的重大而严肃的问题。一、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方针所遇到的新问题。近年来,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可以听到这样一些议论:说是改造第一,实际是生产第一;生产上去了,改造只要不跑人、不出大乱子就行。在这些议论中。既体现了人们对劳改工作的关心、关切,又集中反映了当前劳改机关在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方针过程中所遇到的种种新的问题和情况。 1.从主观上看,一些同志认为,全党的工作重点  相似文献   

4.
司法信箱     
司法信箱对劳改劳教人员逃跑或刑满释放后又犯过失罪,能否从重处罚?编辑同志:对逃跑或期满释放后又犯过失罪的劳改、劳教人员,是否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一律从重处罚?一种观点认为,不论是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  相似文献   

5.
<正> 我国的劳改工作,究应把罪犯改造成为什么样的人?常见的提法就有五种。“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此为其一;“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此为其二;“改造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此为其三;“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此为其四;第五种说法是:“把罪犯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可谓众说纷纭。到底哪一种表述比较恰当?显然,这不是单纯的遣词造句问题,而是关系到我国刑罚的目的、劳改工作的方针、劳改机关的任务及我国劳动改造的实践等一系列的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并且,改造目标的提法,对我国的劳动改造法学和劳改立法也不无影响。因此,很有加以探讨的必要。  相似文献   

6.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2条第2款规定: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第3条规定:劳教人员、劳改罪犯对检举人、被害人和有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部、群众行凶报复的,按照其所犯罪行的法律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加重处罚”在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只有这两条  相似文献   

7.
来信我们在审理劳改犯重新犯罪的案件时,有的被告人曾经提出要委托同单位的劳改犯或自己的近亲属当辩护人。他们的这种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能否允许?请给予解答。  相似文献   

8.
<正> 劳改工作干警,是指在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及劳改工作管理机关从事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干警队伍。对劳改工作干警的社会地位问题,本来不应该有什么争议,但是,由于劳改工作的特殊性,致使社会上一些人把劳改干警看成是“劳改头”、“犯人头”、“二等警  相似文献   

9.
<正> 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对于劳改犯刑满释放、劳教人员解除教养后三年内或者逃跑后五年内又犯罪的,应予从重处罚。对劳改逃跑后又犯罪或行凶报复的劳改罪犯、劳教人员从重或加重处罚,这对于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改造罪犯,具有重要意义。罪刑相应是我国刑法的量刑原则。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  相似文献   

10.
几年来,吉林省双辽县人民法院紧密结合审判活动,坚持对所判处的管、缓、免人员、在押犯及劳改释放人员分别做好回访、帮教、考察以及落实安置工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重新犯罪,防止了犯罪的恶性循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985、1988两年该院判处的管、缓、免人员20名,没有一个重新犯罪的;劳改释放人员40名,重新犯罪的仅有1人;在押犯中有67人表现较好受到表扬,有28人被减刑,有5人获得假释。在解除管制、缓刑和劳改释放的人员中,有的被评为先进生产者、有的走上了劳动致富的道路,有的还当上了厂长。  相似文献   

11.
《法学杂志》1987年第4期所载《论惯窃罪的认定》一文,(以下简称“认定”)对累犯和惯犯的处罚原则提出:“累犯属于加重处罚,惯犯属于从重处罚。”笔者认为,这一观点不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第61条明确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不是加重处罚。对加重处罚,只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中才有规定,而且只限于两种情况,即:(1)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2)劳教人员、劳改罪犯时检举人、被害人和有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部、群众行凶报复的。对属于这两种情况的犯罪,也不是一律加重处罚,而是要根据其犯罪性质、  相似文献   

12.
一、骨灰(尸体)能否作为权利客体“骨灰案”因原告委托被告保管的骨灰失窃而超,这就将一个问题呈于人们面前:骨灰能否作为权利客体?由于骨灰是尸体火化后的物质体,所以,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尸体能否作为权利客体。对此,法学界认识不一。有人认为,人的人格可以延续至其死亡后,某些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尚存在于尸体之上,所以,尸体不能作为物对待,不能作为权利客体。有人则认为,人格因人的死亡而消失,所以,尸体与一般的物无异,可以作为权利客体。  相似文献   

13.
劳改犯和普通公民在权利与义务上的差别蒋四清劳改犯是指在监狱、劳改队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实行劳动改造的罪犯。劳改犯虽然犯了罪,但他们仍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自然也就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且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  相似文献   

14.
论法以义务为重心——兼评“权利本位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一、对“权利本位说”的质疑在“法本位”问题的讨论中,笔者曾就“法就是权利”这种“泛权利本位说”提出过质疑。现在,又有其它几种“权利本位说”。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一种“限权利本位说”(姑且这样称呼它,以便与“泛权利本位说”相区别)。“限权利本位说”认为,以权利为本位的法的主要特征是:“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  相似文献   

15.
●我的前半生,一切都很“顺”,而这种“顺”在不惑之年突然终止了。●十几年前,我曾任银行驻清河劳改农场营业所副主任,做梦也没想到,今天却真的成了劳改犯。●几年前,我读过《中国监察》,印象较深的是一些案例,如果坚持读《中国监察》,可能不会走到今天这一步。  相似文献   

16.
权利冲突及其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社会发展与权利之间有须臾不可分离的今天,对权利本身中的诸问题进行多角度的观察、分析和思考具有重大的现实和理论意义。通过对我国权利冲突及其配置问题深入细致地研究,我们会发现它不仅涉及权利主体之间能否和如何实现相互冲突的权利,而且关系到在权利配置过程中...  相似文献   

17.
<正> 犯人配偶探监同居,是劳改机关适应改革需要,实行观念更新而提出的新建议,是否可行,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因而颇有争议。有的同志认为,劳改机关只能改造罪犯的思想,矫正罪犯的恶习,而不能压抑其正常的生理需要,如性的需要,否则就违反了劳动机关“改造人,造就人”为唯一目的的这个大前提。还有的则认为,这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际问题。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  相似文献   

18.
近几年来,我国法学界围绕法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有的坚持“权利本位论”,有的主张“义务重心论”,有的坚持“权利义务本位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我们探讨一下马克思主义关于权利义务的观点,对我们讨论这个问题不无补益.因此,本文拟就马克思主义对权利义务的观点作一些初步的探讨,以求教于法学界.一、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权利和义务是随着阶级和阶级斗争的产生而产生,随着阶级斗争的发展而发展的,它是由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在这方面论述甚多.在原始公社制度下,由于没有阶级和国家,人们还没有权利、义务的观念.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在总结了大量材料后指出的:“在氏族制度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参加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印第安人来说是不存在的;在印第安人看来,这种问题正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样荒谬.”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私有制的出现,社会就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富人和穷人.这样,社会就产生了阶级.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  相似文献   

19.
6月12日上午,北京市劳改局召开有一千五百名劳改犯、劳教人员参加的坦白从宽立功受奖政策兑现大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宣布了对六名有立功表现的劳教人员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宣布了对八名坦白交待罪行的人员免予  相似文献   

20.
西方学者对于儿童是否可以拥有权利的理性反思最初是在人权维度上展开的,他们依据人权的论证逻辑来论证儿童是人,因为他们是人,他们就应该享有人之为人的权利,儿童权利乃是一种不可剥夺的道德权利.无可否认,儿童作为权利主体在人权理论上的证成对于发掘儿童的内在价值、认真对待儿童权利、丰富人权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这种论证过于简单和粗糙,其存在着对于人权理论中“人”的含义的重大误解,缺失对儿童这一群体特殊性的关注及其对儿童权利认识的有限性和不充分性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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