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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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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法学界就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这对于理论研究的深入是大有裨益的。对此,我们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与大家一起探讨。一法的阶级性说明法是阶级斗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阶级社会中在经济上、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镇压的工具。原始社会也有习惯、族规、宗教戒律等行为规范,有些原始氏族、部落中甚至还有某种行使调解职能的组织。但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法学界关于法的概念的论争中,有一种将法的职能、功能同法的本质等同起来或混淆起来的现象.主要表现为这样一种观点,就是认为“镇压敌对阶级,以便建立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即“法的阶级性”,仅是法的本质的一个方面;法的本质的另一个方面,则是“管理公共事务”即“法的社会性”。还有人从国家统治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的关系上寻找论据。他们引证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的一段话:“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  相似文献   

3.
Death penalty is the most effective deterrence to grave crimes, which has been the key basis for the State to retain death penalty. In fact, either in legislation or in execution, death penalty can not produce the special deterrent effect as expected. With respect to this issue, people tend to conduct normative explor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ordinary legal principles or the principle of human rights, which is more speculative than convincing. Correct interpretation based on the existing positive analysis and differentiation based on human nature which sifts the true from the false will not only help end the simple, repetitive and meaningless arguments regarding the basis for the existence of death penalty, but also help understand the rational nature of both the elimination and the preservation of death penalty, so as to define the basic direction towards which the State should make efforts in controlling death penalty in the context of promoting social civilization. Zhang Yuanhuang is a professor of law at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and a doctoral tutor and director of the Institute of Criminology and Criminal Policy. He has been to Paris II University as a senior visiting scholar. He is an executive director of Chinese Criminological Society and a director of the Chinese branch of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enal Law. His main publications include: Basic Issues of Modern Criminology (China Procuratorial Press, 1998), Principles of Criminology (Law Press, 2nd ed. 2008), Criminology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Press, 2008); and he has more than 70 articles published in law academic journals.  相似文献   

4.
《法学》1986,(5)
关于法的本质属性问题,我国法学理论界已经持续讨论多年了。本刊自今年第一期发表张宗厚同志写的《对法的三个基本概念的质疑》后,反映仍然较为强烈,同时收到不少来稿,提出了许多不同见解。我们认为,要创造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就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冲破“禁区”,坚定不移地贯彻“双百”方针。正如有的作者所说,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现状出发,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科学的态度,不能“唯书”、“唯上”,应提倡敢于探索的精神。至于对法的本质属性问题,可以在总结我国建国三十多年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形势,继续进行探讨。我们的根本目的,是要倡导和创造学术争鸣的良好环境和气氛,探索和研究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看待这一重大理论问题,力求得出既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又切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际的科学结论。张友渔同志最近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说:“关于法的概念,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广义的,包括原始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一定规范。毛泽东同志就讲过:一万年以后也有法庭。一种是狭义的,即专指阶级社会的法律。但说老实话,我对于广义的法是缺乏研究的,我们集中研究的是阶级社会的法律”。他认为对张宗厚同志提出的法的新定义和基本属性,应增加一句:“在阶级社会里,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见《人民日报》今年8月31日第五版)在这次讨论中,我们收到全国各地许多读者的来信来稿,特在此表示谢意!现将部分来稿摘要如下,供大家进一步研究参考。  相似文献   

5.
张远煌 《中国法学》2008,4(1):75-82
死刑对遏止严重犯罪最具威慑力,一向是国家保留死刑的最主要根据。事实上,无论是死刑立法还是死刑执行,都不可能产生人们所预期的特殊威慑效果。在这一问题上,人们惯常于从一般法理角度或从人权原理出发去进行应然性探讨,难免思辨有余而说服力不足。立足于对现有实证研究结论的正确解读和基于人性立场去伪存真地辨析,不仅有助于终结在死刑存在根据上的简单重复和无谓争辩,而且也有助于认清无论是死刑的废除还是保留皆具有其合理性的实质,从而明确国家在推进社会文明语境下控制死刑应该努力的基本方向。  相似文献   

6.
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讨论,无疑是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的。为了使讨论真正集中在一些理论原则问题上,而不致由于使用概念的不同陷入无谓之争,我建议我们应首先明确什么是法的阶级性?什么是法的社会性? 什么是法的阶级性?法的阶级性可以有多种表述,但最集中概括的表述就是指:任  相似文献   

7.
法人与外部之间权利义务的产生,主要是基于该法人一定的行为。或为合法行为如法律行为;或为违法行为如侵权行为、债不履行行为等等。然而,在法人行为的认定和法人责任的承担等问题上,民法学界历来存在着纷争,学者间意见殊不一致。本文试图对上述问题作一些有益的探讨,以收抛砖引玉之效。  相似文献   

8.
关于法的阶级性问题,是法学界讨论已久的一个问题,早在五十年代就提出过。但由于“左”倾思潮的影响,把不同的学术观点当作政治问题来批判,因此,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这个基本问题,直到现在也没有很好地解决。当前在法学界又重新提出这个问题,而且讨论的很热烈。这不仅是原来讨论的继续,而且结合新时期的特点使问题讨论的更深入了。我认为只要坚持百家争鸣的方针,经过充分的讨论,这个问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下面就谈一点我个人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一、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相似文献   

9.
论法的本质     
<正> 一法学领域不仅始终面临着如何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问题,而且,就我国的法学研究现状来说,还有一个如何正确认识客观的社会生活问题。只有认清和掌握了社会生活的客观规律以及其与法的关系,才能自觉地使法适应和推动社会发展。然而,在思想的各种方式的表述中,不管是学术讨论还是问题争论,最保险、最省力的莫过于粉饰现状和千百遍地重复前人说过的话了,如果说这种现象带有普遍性,那  相似文献   

10.
法律是通过公共言说积累下来并借由语言表达的共识,故具有语言的特征交流性;法律包含对善的规则和实现善的程序这两个内容,而辩明“善”的唯一途径是自由言说的交流。法律本身的特性与主要构成内容的要求,促使各单个法律规定或各个法律体系在各自中的不同阶段及相互之间存在不同层次的交流需要。这种“交流”产生类似“言语行为”的效果,当“效果”规模达到一对话系统的积累程度时,新的共识便形成,新法也由之产生。虽然法律的这种“交流”行为是必然的,但“交流”的规模不是普遍的,新法的催生必须依靠话语对象,它们要具有催生新法所需的“规模”,这便是所谓的“法的群体”。法律们一旦形成“群体”,这种“群体性”就会对新法的产生起到作用。  相似文献   

11.
论法的精神     
法律是国家制定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的总和。制定法律的宗旨,是规范人们的补会关系和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证人们有序地生活。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要人们遵守法律。遵守法律的前提是让社会成员知法懂法,如果不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怎么能要求人们遵守法律?  相似文献   

12.
论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这一术语早在罗马法中就已出现,但长久以来,法律学家对其研究仍非常薄弱,迄今仍没有专门研究法的渊源的著作,法的渊源的概念仍在争论中。所以其范围、价值也无法认清,法的渊源与其它法理学问题也无法厘清。本文指出法的渊源是法的形式的储备库,其价值的实现与国家法律文化、社会实际生活有密切关系。  相似文献   

13.
论法的量     
法是基于人的无穷欲求与有限资源的矛盾而达成的一种社会契约 ,并附依国家权力而最终形成的绝对权威。它是国家和公民的规范性生活 ,对每个公民、组织和团体进行着权威性的支配与调控。社会生活的变迁 ,结构的重组 ,意识形态的差异 ,社会分层的变动 ,制度规范的变革 ,使整个社会处于恒动的变态之中。既然社会是个变量 ,自然调节社会生活的法律也是一个变量。它随着特定的条件增减 ,以此作为对社会变动的“内质回应”。法的量是指法所固有的一种规定性 ,是法的规模、程度以及其构成要素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它“是根据…  相似文献   

14.
当前,我国法学界关于法的概念问题的讨论,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争论的主要论点就在于:如何认识法的阶级性,即法的本质属性问题;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原理还适用不适用社会主义法的问题,等等。这些归根到底还是一个究竟什么是法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论法的生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法是生成的,而非单纯的国家机构单方面进行的国家立法活动的产物。法律文本具有一定的开放性,新的法律创制出来之后,旧的原有的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还会以各种方式作用于新的法律的实施过程,从而导致新的法律的内容不断被丰富和发展。在法的生成过程中,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博弈,使法的实施过程实际上成为法律的持续"再制度化"的过程。近代以来,国家虽然逐渐强化了对这个过程的主导作用,同时,也使法律本身进一步高度理性化,但是,社会仍然作为一种强有力的制约因素,通过法律文本的开放结构,约束着国家的活动。  相似文献   

16.
论法的本质     
继本刊今年第一、二期发表了李茂管的“关于法的本质属性的探讨”、张宗厚的“法学理论必需变革和更新”、杜飞进和汪永清的“马克思主义与法学”、郭宇昭的“法的基本概念的再探讨”四篇文章之后,这里再向读者推出杜道夫的“论法的本质”和陈桢的“生活之树和法学理论——法的阶级性及其他”两篇文章。本刊自今年初开展法的本质问题的讨论以来,已经陆续接到一些同志的投稿。对此,我们十分感谢和欣慰,热诚地期待有更多的同志对这个问题发表见解。让我们大家一起来更加深入和科学地探讨法的本质问题。  相似文献   

17.
论法意识     
社会一般成员对法具有的感觉和想法,间接规定了法律体制本身的规模,同时,也是通过法律行为规定法律体制工作的重要因素。这一问题一般是作为“法意识”而提出和对待的。它应该作为法律体制条件的一种因素来理解。但是,过去对同样条件的其他因素不大重视,仅把法意识作为争论的对象。所谓“条件”,是指各个时期  相似文献   

18.
论法的时代精神卢云(一)任何一种法只要对社会发展起着促进作用,它必然在不同程度上符合那个时代脉膊跳动的频率,具有时代精神。奴隶制法改变了原始部落战争中将俘虏杀掉的惯例,将其作为劳动力保存下来,使之成为创造社会财富的一种力量,因而开发了古代社会的文明,...  相似文献   

19.
论法的实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法理学研究中,一直缺乏对法的实现的深入专门的研究,甚至在可见的各种法学专著、教科书中找不到法的实现概念和保障的论述。我们应当冷静地思考,长期以来,在我们的法学理论教学和研究中,是按照法的起源、本质、作用、民主法制、立法和实施的体系进行的,沿着这样的模式、轨迹进行教学和研究,已经或正在取得成就,这是肯定的。  相似文献   

20.
论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在整个法学中占有突出的位置,直接涉及到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无论是在法学研究还是在法学教学中,人们对法的概念的表述是比较统一的,也基本上是正确的。但是,它并不是完美无缺的。本文拟由此谈起,对法的概念的表述作一点补充性的说明。一般认为,法与广义的法律在词义上可以混用,都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规范)的总和。在某些法学基础理论的书籍中,将凡是用法的地方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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