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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涉外经济立法中的合同准据法原则杨树明我国涉外经济立法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有了很大的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已经制定了相当数量的这方面的法律,基本上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立和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我国涉外经济立法中关于合同准...  相似文献   

2.
本文就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原则,做了详细的论述。作者指出:三类特殊的涉外经济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享有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权利,但他们选择法律的方式、时间、内容和限制等均是值得注意的问题。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受案法院享有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权力,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关键,是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这个连结点。对此,作者提出了“要素分析方法”。文章还指出了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可依法适用于涉外经济合同。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总则部分的规定,反映了我国在涉外经济合同中可以适用外国法的原则立场,其主要精神是: 第一、肯定了可以适用外国法的原则。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涉外经济合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不同法律,在法律适用上极易产生法律冲突。因此,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由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国际私法上称“意思自治原则。”我国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实行这条原则,既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国际经济交往,这是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客观需要,因为这一原则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在实行“意思自治原则”的情  相似文献   

4.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涉外经济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在审判实践中遇到了不少问题,下面仅就审理涉外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几个问题谈谈看法.1.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或仲或审原则.在审理涉外经济纠纷案件的过程中,特别是在立案时,要坚决贯彻或仲或审原则.涉外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在其合同中明确表示发生合同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即订有仲裁条款的,如果当事人就其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就不应审理.涉外经济合同的变更和终结并不影响原仲裁条款的效力,其处理纠纷的方式仍按原涉外经济合同的规定.如果原涉外经济合同变更或终结,对于涉外经济合同纠纷,原涉外经济合同规定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仍由仲裁机构解决,原涉外经济合同规定可以诉讼解决的,人民法院方可受理.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似文献   

5.
<正> 涉外经济合同的主体,是指签订涉外经济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是在涉外经济合同中确定的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它是构成涉外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之一,关系到合同是否有效和能否顺利履行的问题,因而有加以明确和重视的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下称《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这就是说涉外经济合同的主体必须有一方是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即中方主体;而另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即外方主体。这是法律对涉外经济合同主体的特殊要求。在有三方以上当事人签订的合同  相似文献   

6.
二战以来,随着西方国家对经济活动干预的加强,诸多的涉外经济管制立法,如反托拉斯法、禁运立法、银行、证券及外汇管理法等,应运而生,各国在运用这些经济立法调整涉外经济关系时,不但针对发生在本国域内的行为,而且把它们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域外,由此势必引发与其他国家法律及政策的冲突。各国经济立法域外适用冲突现象的出现和发展,严重地影响了国际经济交往的正常进行,从而引起各国学者的普遍重视。早在1984年,国际商会就专门成立了一个名为“国内法域外适用委员会”的机构,对这一问题加以调查和研究。现在,各国经济立法的域外适用问题,已成为当代国际经济法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7.
新中国第一部涉外经济合同法,是1985年3月21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同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改革、开放之后,积极发展对外经济技术的合作与交流,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在涉外经济合同立法上却是一个空白。为了改变我国涉外经济无法可依的局面,保护涉外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涉外经济的发展,国务院协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国国情,并参考外国立法和国际惯例,制定了该法。新中国第一部涉外经济合同法  相似文献   

8.
徐伟  贾希凌 《河北法学》2007,25(3):84-88
在全球化背景下,探讨完善涉外经济管制的任务、路径、目标、环节等方面的基本问题.从目标上看,完善涉外经济管制应服务于提升国际竞争力;从路径上看,完善涉外经济管制应体现变动性和过渡性要求;从任务上看,完善涉外经济管制应准确反映"后WTO时代"的新要求;从关键环节上看,完善涉外经济管制应着重于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善治",完善涉外经济管制也反映了经济法的本质.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本法)已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它在施行中必然会发生法律适用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探讨,以免在合同订立、履行、终止、清算中出现争议时,模糊不清。而且,法律适用问题关系到维护主权和保障利益的斗争。涉外经济合同法的第一章总则,共六条,第一条为立法宗旨,第三条为订立涉外经济合同的原则,其余四条均为对法律适用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到的某些情况或事件,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从而重新调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并免除不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责任的原则。在西方国家,情事变更原则是作为对“契约神圣原则”、“契约必须遵守原则”的补充和限制而发展起来的。大陆法国家通过立法和判例来确认情事变更原则(Clausula Rebus Sic Stantibus)。德国民法并未规  相似文献   

11.
涉外经济合同作为合同的一个类型,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即合同当事人双方就其相互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但是,合同的一般属性只能将合同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而不能将一般民事合同与经济合同区别开来,更不能将一般经济合同与涉外经济合同区别开来。涉外经济合同区别于其他经济合同的特殊属性,在于它具有“涉外性”。  相似文献   

12.
<正> 涉外经济合同主体是涉外经济合同关系中首先遇到的重要而复杂的法律问题。它是涉外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没有涉外经济合同主体,也就不会发生、变更和消灭涉外经济合同法律关系。涉外经济合同主体问题不仅涉及到国内法,还涉及到外国法、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惯例等法律问题。因此。对哪些人具备什么条件才享有主体资格的问题进行研究是很有必要的。本文试图对此问题略抒管见,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13.
<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了对内搞活经济和对外开放的政策。为了发展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吸收外资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急需制订和颁布一系列关于涉外经济贸易的法律,作为对内对外执行正确政策的稳定依据。其中,有关涉外经济贸易合同的立法,是一项基本的立法,意义较为重要。近年  相似文献   

14.
经过近五年的努力,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3月21日通过并颁布的涉外经济合同法,是一个比较成熟的法律。它(起草过程中称为涉外经济贸易合同条例)既较好地体现了我国经济立法的特点,立足于实际国情和四化建设的需要,有我国的特色;又充分地考虑到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的公认原则和国际惯例。它是我国平等互利原则的具体体现。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这一特色在全部的七章中都有体现,本文所要论述的有关违约补救也具有这一特色。当然,整个法律也还是有值得商榷和探讨的地方的。有关违约补救的章节中也是如此。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技术引进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从这一规定来看,我国基本上是把技术引进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与其他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等同对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  相似文献   

16.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也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它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货物买卖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该合同在我国外贸实务中还称为外贸合同,或进出口贸易合同,是我国最重要的涉外经济合同.(“国际”性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说就是“涉外性”)一直由《涉外经济合同法》调整,今年10月1日我国新《合同法》生效,将取代《涉外经济合同法》等三种合同法规,而新合同法只对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在第一百二十六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对涉外合同其余各方面未作特殊规定,意味着涉外合同将参照普通经济合同的相关规定适用统一的《合同法》.现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有关问题,结合新合同法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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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广泛地采用了国际贸易(货物买卖)、许可证贸易(技术转让)、补偿贸易、合资经营、合作经营、联合开发、国际租赁、国际劳务提供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进行国际经济交往,而这些经济往来都是通过合同的方式来实现的。我们把我国当事人参与签订各类有关合同统称为涉外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的特点是具有“涉外因素”:或者是主体(当事人)的一方是外国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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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合同的特征是具有涉外因素,它与国内经济合同不同,不能硬性地一律适用本国的法律。因此,各国法律都有涉外合同怎样适用外国法律的规定。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已经公布施行,关于法律适用问题也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参照各国立法通例,作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很好地领会法律规定的精神,以便在执行中做到恰当地解决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更好地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无疑是重要的。  相似文献   

19.
王宏壮 《河北法学》2001,19(1):63-66
我国自1985年颁布<涉外经济合同法>以来,至今已形成了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及其比较完备的冲突规范.针对<合同法>的实施,导致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发布的<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废止的情况,指出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及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相似文献   

20.
签订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涉外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属于不同的国家,作为当事人的各方都特别关心适用法律问题,这是因为出现争议时,以哪个国家法律为依据,都将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与有关国的权益。笔者仅就涉及经济合同法第五、六条有关适用法律问题作粗浅理解。 (l)“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这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这一原则的核心,就是当事人经过自由协商,可以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以国内法、外国法以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来作为准据法。这种选择又有两种形式:“明示”,即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出合同所应适用的法津,或者发生争议后,当事人一致用书面或口头同意合同适用的法律;“默示”,当事人对于合同适用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表示,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往往根据某种迹象推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但这种推定,往往不代表当事人的真正意图。所以,默示也为有些国家所否认。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对明示是肯定的,而对于默示则未明确加以肯定或否定。我认为,默示选择,应予排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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