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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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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明确提出始于我国的《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通),可以说我国的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是借鉴了大陆法系传统的"法律行为"理论和我国的立法者所创造的全新概念,事实上由于立法等相关因素的影响这一概念从提出时就有问题并在现实,立法和理论上产生了诸多问题。而我国的理论界也看到了这种情况,但是大多数学者在论及民事法律行为时却莫名其妙地将民事法律行为直接等同于法律行为,两个有所区别的概念怎么能等同呢?本文从民事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两者的不同为基点来论述民事法律行为的诸多缺陷,从而得出应当取消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提法而替之以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2.
我国传统的民法学说与立法中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存有重大分歧,其根源在于建立的基础不同。传统民法学尽量避免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合法性评价,而将民事行为分为有效、无效、可撤消和效力未定四种情形;我国立法则将民事法律行为仅限定为“合法行为”。二者为弥补相互间的差异,导致了诸多自相矛盾的情形。比如,传统民法学说在避免对法律行为进行合法性评价的同时,又认为其属于适法行为,以与违法行为相区别;而我国立法虽规定法律行为属“合法行为”,但又接受了传统民法学中的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规则(并认为这些行为属不合法行为),然后另设“民事…  相似文献   

3.
王明锁 《北方法学》2013,7(1):31-42
在目前我国不少权威性民法学理论著作中,民事法律行为颇受非议,或干脆被废止不用。罗马法体系中由于民法地位显赫,以致民法与罗马法同义、与法学同称,在《德国民法典》中创造发明并直接使用法律行为概念,有其历史缘由与合理性。而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业已成为法律行为在民商法领域中的重要类型化成果,不应当将其恢复到德日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并与我国法理学中的法律行为概念相混淆,似应在坚守民事法律行为成果及其科学特色的基础上,对其来源于前苏联民法理论学术争议中的"法律行为必须合法"的这一不合理因素进行剔除,并使之改进发展为更加科学合理且具中国民商法理论特色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相似文献   

4.
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我国民商法领域重要成果,但也生发出诸多理论与实践上的问题和逻辑矛盾。我国学界有人认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矛盾源于前苏联民法,一些权威性民法著作主张将"民事法律行为"恢复至德国"法律行为"。但是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商法理论体系中,似乎不应当非此即彼,而应当在剔除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合法这一不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坚守民事法律行为在民商法领域的应有地位,且应进一步改变将其局限于民事法律关系原因层面的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借鉴和吸收我国法理学界的研究成果,将其界定为"由民法规范的、具有民事法律意义和效果的行为";其形式类型上应当从现在"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拓展至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客体方面的行为和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内容中的民事权利行为和民事义务行为,以致包括民事违法行为和民事责任行为。  相似文献   

5.
刘新熙 《法学》2007,(6):83-89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其制度价值在于抽象地识别某一法律行为是否已经存在,以及该法律行为究为此法律行为,抑或彼法律行为,解决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内部构成问题。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关于法律行为特别成立要件的规定,存在诸多失误,有的将特别成立要件规定为特别生效要件,有的将特别生效要件规定为特别成立要件,颇为混乱。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对相关条文作相应的修正,以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  相似文献   

6.
《北方法学》2019,(4):45-55
民法典编纂初始,权威学说都主张将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恢复为德国法上的法律行为。《民法总则》虽然依旧使用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但很多学者却将其解读为法律行为。行为是个含义广泛的范畴,我国法学理论中的法律行为已为法哲学范畴,成为社会行为价值体系中的重要链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决不应等同于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除商事行为和民商事法律关系事实层面的行为外,还应包括主体对客体的支配行为等类型。民事法律行为在行为主义和法律行为类型价值体系中处于基本的核心地位。如此可以更准确地表达与构建科学的民商事法律行为类型体系和话语体系,并真正达到"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之目的。  相似文献   

7.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是《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关于法律行为制度的一种独特规定。由于法律用语较为模糊、概括,我国民法学说与判决在理解该规定上意见至今相当混乱。一些民事裁决有时将其与恶意串通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混淆在一起。总的看来,近年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以规避行为理论来理解该规定,而法院判决以虚伪行为理论对之加以理解者居多。由立法形成史看,该规定是深受前苏联民法上"伪装的法律行为"概念影响的结果。而伪装的法律行为则是对德国民法上虚伪行为制度予以拆分改造的产物。我国民法总则立法应响应科学立法的要求,摈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定,对虚伪意思表示作出明确规定。为防止法律适用的混乱,不应把恶意串通行为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8.
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质疑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质疑高在敏,陈涛《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采用了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立法观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在法理逻辑上存在着诸多自相矛盾和理论缺陷,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我国《民法通则》之所以采用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9.
法律行为理论:影响民法典立法模式的重要因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薛军 《法商研究》2006,23(3):40-45
从各国继受法律行为理论的具体情况来看,其对民法典立法模式的选择有着重要影响。法律行为理论的传播与民法典总则立法模式密切联系:采用“大总则”立法模式的民法典往往在立法上采纳“法律行为”概念,而不采纳“大总则”立法模式的民法典往往在立法上不采纳法律行为概念。在当代,对于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法律行为概念的传统做法,各国已经出台了不同的修改方案以避免该立法模式的弊端。我国编纂民法典时不宜采用德国模式,并应在立法中避免采用“法律行为”这一过于抽象的学理概念。  相似文献   

10.
何振东 《法制与社会》2012,(35):268-269
民事法律行为是我国《民法通则》独创的概念,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中找不到这一概念。而我国对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的规定导致了民法学理论的冲突和认识的混论,同时也与逻辑原则相违背。事实上,合法性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特征,而意思表示才是把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事实行为的本质特征和核心要素。因此我们应该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重新认识,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  相似文献   

11.
法律行为在中国数十年的讨论产生了用词及概念界定混乱,这严重扭曲了法律行为的本意,造成了不应有的困惑。处在制定《民法典》前夜的我们,有必要对这一问题产生足够的重视。《民法通则》未定义的民事行为应当通过立法体系性解释对其概念进行界定。现已形成共识的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等词不应另赋新说而额外造成概念法律位阶的差异。对法律行为用词和概念界定的学术讨论必须以社会责任为本位,以期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民法典》总则部分设权性表意制度的用词应当实现回归,其概念的表述中应当突出意思表示和私法效果两个要件,而不规定合法性要件。  相似文献   

12.
法律行为在中国数十年的讨论产生了用词及概念界定混乱,这严重扭曲了法律行为的本意,造成了不应有的困惑。处在制定《民法典》前夜的我们,有必要对这一问题产生足够的重视。《民法通则》未定义的民事行为应当通过立法体系性解释对其概念进行界定。现已形成共识的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等词不应另赋新说而额外造成概念法律位阶的差异。对法律行为用词和概念界定的学术讨论必须以社会责任为本位,以期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民法典》总则部分设权性表意制度的用词应当实现回归,其概念的表述中应当突出意思表示和私法效果两个要件,而不规定合法性要件。  相似文献   

13.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学理论的一项基本研究内容。我国民法学界目前在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认识和判断上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民法通则》所体现出来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要件观点,不仅在法理逻辑方面存在诸多矛盾与缺陷,不符合立法体现的法理价值,更与建立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要求相悖,不能顺应社会发展的新变化和法律行为的新内涵。  相似文献   

14.
一般意义上"法律行为"应是各法律部门中的行为现象的高度抽象,是各部门法律行为(宪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等)与各类别法律行为(如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等)的最上位法学概念。法理学作为各部门法学理论的系统抽象与概括,其对法律行为的研究建立在部门法学的基础上,因而得出了既能适用于公法领域,又能适用于私法领域的法律行为的概念。但是,法律行为的内涵在各法律学科中是有差别的,在各学科对法律行为的研究中,不仅存在认识上的差别,而且其成果直接反应到立法中,也形成了法律制度的不同,从而引出研究经济法律行为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5.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中国民法通则独创性地给该概念下了一个立法定义。但该定义却存在诸多重大缺陷。  相似文献   

16.
海上保险委付行为法律性质新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海上保险委付行为被依传统观点认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或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或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本文依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 ,论证了委付行为真实的法律性质 ,即委付行为是被保险人所实施的民商法上的单方行为 ,该行为在德日法例中是被保险人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 ,在英美和我国法例中则为被保险人为订立委付合同所发出的要约。  相似文献   

17.
中国内地与香港代理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一、代理的概念与法律渊源比较 概念不一定能精确地反映事物的性质与全貌,但是各种科学包括法律科学以及立法本身,都离不开概念。明确代理的概念,可以使人对代理法有总体上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个概念性规定。根据这个规定,学者有称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即产生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基于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有的学者从代理法律制度角度阐述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从上述代理的概念可以看出代理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代理指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民法通则第四章章名是“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二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三是代理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四是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效果直接归被代理人。  相似文献   

18.
对民事法律行为含义的重新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行为并非民法的独有概念,应该作广义的理解。现代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是有缺陷的。一个人是否去实施特定行为,是其意志下的事,而其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意义,那还要看该行为是否具备了法律上的特定效果或者看法律有否具体规定。法学界长期以来对民事法律行为结构的争论归根结底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不同理解所致。因此,统一对概念的认识是定纷止争的关键。  相似文献   

19.
法律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已经困扰我国民法学界多年。我国《民法通则》将合法性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之一,此一做法近二十年来不断受到学界的质疑。学界的质疑可以分为技术、理论和精神三个层面,其中精神层面的质疑最为激烈。大多数质疑者认为,合法性本身与国家强制是紧密联系的。然而,法律行为概念在19 世纪形成的历史表明,合法性本身仅仅被当作区分法律行为和侵权行为等违法行为的一种技术手段,与国家强制的观念没有必然联系。我国学界对法律行为合法性的质疑理由根本站不住脚。  相似文献   

20.
物权行为是德国法的创造,即以设立、变更、消灭物权为目的的行为。我国法律理论中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德国的法律行为的内涵相去甚远。由于长期以来理论和实务界对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内涵外延的含混,导致我国法律体系中许多不合理的条文长期存在。《物权法》的实施对上述内容有了部分修正,再次检讨此问题,希望能明确在此问题上与《物权法》相冲突的一些法律条文,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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