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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婚姻的属性看法律对离婚问题的引导 在有关婚姻关系性质的问题上,总是围绕着契约论来展开辩论。契约论是西方学者在反对基督教婚姻神化理论的斗争中产生的,反映了当时的人文思潮。康德认为,配偶双方是“为了终身占有对方的性器官而产生的结合体”①。法国大革命后产生的1791年宪法,明确地把婚姻视为民事契约,但黑格尔认为“把婚姻理解为仅仅是民事契约这种在康德那里也能看得到的观点,同样是粗鲁的,因为根据这种观点,双方彼此任意地以个人为定约对象,婚姻也就降格为按契约而相互利用的形式”,他说“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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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观念认为,婚姻契约分为以下几个步骤或程序,即婚姻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结婚阶段、婚姻当事人对双方家庭(包括父母)的结婚阶段、婚姻当事人对社会结婚阶段以及婚姻当事人对国家结婚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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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财产契约概述
婚姻财产契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婚姻财产契约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各自婚前财产的归属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广义的婚姻财产契约则指男女双方因可能缔结、已经缔结或即将解除、已经解除的婚姻关系中所涉各自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离婚财产分割等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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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的本质,不同的历史时期及各国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有契约说、婚姻伦理说、信托关系说、制度说、身份关系说.而我国的学者大多持身份关系说,认为婚姻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义务的.创设这种关系的婚姻行为是一种身份法上的行为,行为人须有结婚的合意,但是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都是法定的,而不是当事人意定的.因此,不应当将婚姻行为视为契约,将婚姻关系视为契约关系.身份关系说是目前中国婚姻法学界的通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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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是一个契约盛行的社会,以感情为联系纽带的夫妻,亦逃避不了契约的影响。男女从相识、相恋到结婚生子,契约无处不在;连夫妻分道扬镳,也很可能是以一纸离婚契约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然而,夫妻之间的契约与通常意义上所讲的合同契约不尽相同,太多感情因素的介入使得夫妻契约游走于法律与感情之间,不能单纯地用合同法来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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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是比较典型而普遍的一种共同共有财产。婚姻是一种双方自愿缔结的契约,家庭是一个重要的经济生产单位。因婚姻而缔结的家庭,不仅是一个社会组织,同时还是一个经济组织。夫妻双方作为婚约的签订方,不仅缔结了长相厮守的契约,而且还共同创造着家庭财富。他们相互依赖、相互协作,对于利用双方共同的人力资源所创造的家庭财富,是无法按个体化进行简单的区分的。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逐渐开始注重个人本位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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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婚姻在人类社会中长期存在,但是由于婚姻本身所具有的典型性和个性化,使得各国学者对婚姻属性的认识有着重大的区别。关于婚姻的法律属性众说纷纭。本文认为,婚姻是一种契约,将契约观引入婚姻立法活动中,能够保障婚姻中主体之独立与平等,明确当事人就婚姻中有关事项意思自治的权利。通过比较各国婚姻契约的立法理论,可以逐步揭示契约的理念和婚姻的本质,体现出婚姻的契约性对我国婚姻立法的意义和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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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立法与民事契约理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针对当前婚姻法学界关于婚姻性质定位之争议,提出婚姻立法与民事契约理论不可分离,婚 姻本身即是一种契约—婚姻契约,并具体分析了婚姻定性为契约的理论根源在于其符合契约之本质特征。从而提出在婚姻立法中应以民事契约理论为基础,真正体现现代市民社会“人本位”的婚姻自由思想,实现婚姻法的价值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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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婚姻法,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婚内强奸和配偶权的强烈反响,两者都围绕道德行为和犯罪行为展开激烈讨论。事实上,作为婚姻关系的主体─—男人和女人以及婚姻的民法本质即契约意识,更应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而由婚姻关系所导致的问题,如婚内强奸和配偶权只是在这个根本问题上的延伸。 一、婚姻的两性基础要求男女平等 缔结婚姻有两个重要条件,一是双方自愿,二是法律认可。前者是实质要件,后者是形式要件。然而更重要的是这一契约关系并非是任何两个个体的自愿关系,婚姻主体的特定性,即一男一女的自愿,使婚姻关系在其缔结之始就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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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视角下中国的医患契约与医患纠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过对契约的解析,我们发现,在实践层面上,构成契约的要约与承诺远非完全一致,“镜面原则”也是遥不可及的梦想。因此,考量契约时,我们不得不将双方当事人的个体情况及其他社会因素都纳入我们的视野。同样,由于在医患契约中,医患双方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信息差,这也使“镜面原则”根本难以实现。为了能正确解读中国的医患关系和医患纠纷,我们不得不把它还原到其所处的社会背景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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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产生一个家庭的前提条件,家庭是婚姻双方缔结婚姻的一个结果。每个家庭都可以说成是社会的一个小小的细胞。婚姻在一个家庭中的地位应该是纽带作用,现在婚姻出现裂变已经成为现在我国社会的一个比较严重的不安定因素。从社会背景上来看,离婚率大幅上涨,这导致了亲子之间的关系面临着巨大的考验,在此之中,探望权的行使和满足就成为了考验中的一个比较重要的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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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约定是男女意思自治的结果。结合国外财产契约形式要件的规定与我国古代婚书的合理之处,设置婚姻财产契约登记制度,婚姻财产约定应公证、备案登记;设置婚姻财产契约证书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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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买卖契约与借贷契约在人保与物保的选择上表现出了较为明显的倾向。在买卖契约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的交易多为即时性交易,故人保条款并不是每契必具。在不动产买卖契约中,保人身份固定化,保证责任主要是卖方所有权瑕疵担保,关注的不是物的瑕疵,保证责任具有单一性与单向性。在动产买卖契约中,保人身份较为多样化,保证责任除了所有权瑕疵担保之外,还有履行保证。而对于借贷契约而言,虽然在一些契约中出现了物保条款,但囿于可供选择作为物保的标的物的缺乏以及物保本身对债务人使用物的限制,人们更加倾向于选择人保。对比买卖契约与借贷契约,人保在借贷契约中的地位与作用更为重要,这与借贷契约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履行特点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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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立法取决于对婚姻关系的定位,而所处的社会背景又深刻的影响着对婚姻关系的认识,在我国目前的社会转型期,婚姻契约说更能解释不断彰显的个人自由主义,因此,以契约说为基础的婚姻法律规则更能尊重个人选择,更加契合目前的婚姻道德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正是对这种观念的反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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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内容自由——对婚姻自由原则内涵的新拓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姻内容自由,是对婚内事务处理的自由,它与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涵。婚姻内容自由原则的确立,是婚姻法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传统婚姻法重获生命力的必要举措,在根本上是由婚姻的契约性本质所决定的。婚姻内容自由的发展,是国外婚姻法发展的新动向,其精神实质也为我国现行婚姻法所涵摄。婚姻契约有着不同于普通契约的多重特性,决定了婚姻内容自由在法律上存在着更大的限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