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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有内部股东确认书而未办理股东登记,是否影响股东地位?
案例:
福州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其自200年5月1日至2005年12月3日向福州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入现金及货物等总价值15万元,并约定由汇通科技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以完成股份变更及工商登记工作,但汇通科技公司一直未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也不归还投资款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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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处理公司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的法律关系?
案例:福州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改制,决定由公司职工持股的方式进行改制,持股人必须是公司职工。王某作为公司职工,深知该公司产品具有市场,只是由于公司原管理体制有问题,如果改制成功,理顺公司管理体制,公司效益将会很好,因此,书面认购了300万元的股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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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1999,(1)
证券又称有价证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签发的表示一定财产权的凭证。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包括:财物证券,如提货单;货币证券,如用作支付工具的票据;资本证券,如表示所有权的股票和表示债权的债券等。狭义的证券是指资本证券。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在募集或者扩充公司资本时向股东(出资人)签发的,证明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凭证。有以下特征:(1)其代表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权。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按所持公司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2)股票代表分为等额股份的资本,每股股票代表相等权利,分取同等的股利。(3)股票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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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为物质资本者所拥有。而现代公司法理论则认为,由于股东成员构成上深刻的变化,物质资本不再是公司唯一的组成部分。人力资本也是公司的资本股份,基于这种股份同样能形成公司股权。现今公司治理目标不再只是唯物质资本股东利益或资本股东利益是图,而是追求实现多元化、多主体利益的新的公司价值目标。这就决定了必须遵循地位至上、权力多元、利益相关和决策民主等原则来构建权力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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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娥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1):94-97
小股东压迫的本质是大股东对其所负诚信义务之违反。占据主导地位的小股东压迫认定方法是合理期待标准。通过司法解散的手段破解小股东压迫具有合理之处,应在特定情况下适用。委派管理人策略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优越性。在因压迫作出公司决议被撤销或无效的判决的同时,应一并解决对小股东的赔偿问题。股份收购策略有利于解决小股东压迫问题,应将小股东压迫作为启动股份收购请求权的原因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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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春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5):88-90
公司交叉持股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基于特定目的,相互投资而彼此持有对方所发行之股份,继而相互成为对方股东的情形。交叉持股是一项利弊共存的制度,有助于公司稳定经营权、防御敌意收购、灵活筹措资金等,但也具有内部人控制、资本虚增、内幕交易等弊端。应在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以及税法层面对公司交叉持股进行合理规制,既发挥其正面效能,又抑制其负面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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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出现,各国在经济上的交流日益频繁,许多国家的投资者参股国外注册的公司以分享红利的形式进行间接投资。如何保护这些股东的利益成为投资国与东道国共同关注的问题。投资者母国想尽一切办法保护本国国民,对股东的外交保护持积极支持态度,而东道国又尽可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对股东的外交保护持严格限定的态度,而且双方的法律依据各不相同。随着我国引进外资的比例增大,海外投资的增多,我们也将面临西方大国对其在我国投资的股东的外交保护权的行使。面对外交保护这一老问题中出现的新情况,我们应采取积极应对措施:一方面我国应明确限定对股东的外交保护权的行使范围,支持“严格限定说”,谨慎使用外交保护权;另一方面我国应完善领事保护制度,加强对我国在外投资者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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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国有股是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以公司现有的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与之相对应的是社会流通股,其是指我国境内个人和机构,以其合法财产向公司可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我国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买卖的股票都是社会流通股,而国有股是不能流通的,这可以说是一种历史遗留问题。这造成了我国证券市场上股权结构的不合理。非流通股占了70%,其中国有股占了90%,而流通股比重偏小。有学者对沪深两市的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业绩的关系进行统计,结果表明国有股比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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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小股东的权益,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建立了股东提出意见、异议股东股份处理以及股东权利救济等多种法律制度,但在保障小股东参与公司事务决策机制、小股东知情权机制、小股东退出公司机制和小股东司法救济机制等四大机制上,依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来进一步做好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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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4,(20):66-68
为进一步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行为,现决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44号)作如下修改:一、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主要用于筹集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新股发行数量应根据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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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往人们谈论西方股份公司的特征时,总是以股东的资本所有权与管理阶层的经营权相分离作为主要特征。这种传统的“两权分离”说其实似是而非。我们深究一下,不难发现,原先分散的股份资本一旦投入公司运营,就联结成公司集中的现实资本,股东丧失了或让渡了以股份投入的资本所有权,作为代价或交换,股东获得了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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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婧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1,(1):104-108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是保护小股东的最后救济手段,也是异议股东退出公司的有效途径.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与封闭性决定了其股份流动性的相对欠缺,因此这一制度在有限公司中的确立尤为重要.我国2006年新修订公司法中确立了该项制度,但仍存在一些不足,有必要从增强程序性立法、增加请求权事由、完善价格评估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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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昀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4(5):10-14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为获得或加强对上市公司(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而采取的向该公司所有的股东公开发出买入要约的方式来购买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通常为普通股)的民事法律行为.它是上市公司收购的一种极为重要的方式.除要约收购方式以外,还有协议收购方式.要约收购应当遵循股东待遇平等、要约慎重、禁止滥用反收购措施和保护少数股东即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证券法主要通过制定强制收购要约规则来规范要约收购行为,平衡收购者、被收购者及其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以达到既鼓励公司的兼并重组,又不至于严重损害目标公司少数股东利益之目的,进而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稳定和安全地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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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献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1,(2):62
常州市行政学院经济学系的讲师邓献晖在《股票期权制与国有企业制度创新》一稿中说 :要让企业经营者拥有部分“剩余索取权”和成为风险承担者 ,既规范又易于操作的是让经营者持有企业股份 ,使作为代理人的经营者与所有者具有利益同向性。但是 ,这个做法一开始就面临着“二律背反”。这是因为 ,让经营者持有企业股份 ,若所持股份过少 ,经营者虽然因持股而成为名誉上的股东 ,但他只是一个“搭便车”股东 ,而非“有包容性的股东” ;若所持股份多到经营者成为“有包容性的股东” ,那就不是“委托—代理”经营 ,而是所有者直接经营与“委托—代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