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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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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对于该条款,多数学者仅从理解和适用法条出发,只是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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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明确性问题:以《刑法》第225条第4项为例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的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它对于罪刑法定司法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我国《刑法》第225条第4项为例,对我国刑法的明确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我国刑法中广泛存在空白罪状、罪量要素和兜底条款,我国刑法学界对于这些立法模式的明确性是存在争议的。空白罪状因为存在参照法规,只要参照法规是明确的,则应当认为并不违反明确性的要求。罪量要素虽然是概括性的规定,但它是把本来应当由司法机关行驶的裁量权由立法机关作出框架性的规定。因此,罪量要素也不违反明确性的要求。兜底条款则要具体分析,如果仅是对行为方法的兜底性规定并不违反明确性要求。但相对的兜底罪名以及对行为方式的兜底性规定则确实存在违反明确性之虞。我国采用司法解释方式对兜底性条款加以规定,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明确化的应因之道,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仍然需要讨论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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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五十条,是关于剥夺犯罪分子政治权利的规定。它指出,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各种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其中第(二)项“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各种权利”,原指1978年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内容,这与我国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是不一致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刑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国家基本法之一。宪法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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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新增设的一个罪种。由于20世纪50年代禁毒运动以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基本上绝迹,我国1979年刑法典中没有规定制裁这种行为的单独罪种。基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日趋严重,198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1条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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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是我国《保险法》中一种特别的保险方式,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对该方式做了更为严谨和准确的规定,使其在实务中更具有操作性。本文拟就通过对新《保险法》第56条的规定进行评析,来阐述重复保险相关规定的新旧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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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对《新刑法》第217条(包括对原《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第1条)罪名的确定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认为应定“侵犯著作权罪”,此主张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的认可;二是认为应定“盗版罪”;三是认为应定“非法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或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罪。”笔者认为,以上三种意见所主张的罪名均不太妥当,不能体现罪名的本质特征。理由如下:一、从形式上来讲。刑法理论认为,罪名应是某种犯罪行为的最本质特征的简明概括。它具有简练、准确、规范的特点。据此来衡量以上三种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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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之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两个罪名,即"密切关系人受贿罪"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密切关系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之关系密切的人,其范围比"特定关系人"要广,除了近亲属、情妇(夫)和有共同利益的人之外,还可以是同学、老乡、同事、战友、朋友等。其实质在于,行为人基于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这种关系,能够或者足以影响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进而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实现与请托人之间的权钱交易行为。由于近亲属等密切关系人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既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也可以独立构成密切关系人受贿罪与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要将其与斡旋受贿、共同受贿等行为相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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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7条探疑--兼论刑法第242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妨害公务行为历来为国家法律所重视,我国1979年刑法第157条和1997年刑法第277条都规定了妨害公务罪。笔者认为,1997年刑法第277条的内容规定本身及其罪名的确定上都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必要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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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刑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如下:“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笔者认为,上述条文在逻辑上是混乱的,在理论上是不成熟的,现作些粗浅的分析,以求教于行家。一、逻辑的误区列宁说“任何科学都是应用逻辑”。第三十七条属于《刑法》第三章第一节,第三章的标题是“刑罚”,第一节的标题是“刑罚的种类”。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不是刑种,它规定的是民事处理和行政处理方法,即非刑罚处理方法。将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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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是典型的空白罪状,目前对该项立法有许多批评,认为没有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但是这些批评没有从实质上理解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并不是指立法穷尽一切情形,这是立法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重要的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为一些文义解释不能明确其意义的法条--例如刑法中的空白罪状--划定明确的处罚范围.空白罪状在规制经济犯罪的法条中运用广泛,特别是非法经营罪经过这些年司法解释的扩张,已经有小"口袋罪"之称.但是,只要在司法实践中将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方面和实质方面有机的结合起来,重视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的指引与限制,现有的刑法第225条第4项并不是有些人所称的"恶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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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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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分立本是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区分的一个反映,但刑法第393条规定的最后一句话,直接造成了在实务中应用的混乱,将一些本属于单位行贿的案件错误认定为自然人行贿.刑法第393条的这一规定,从现代法人制度的发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角度来看,都容易引起歧异.在我国的法人制度发展并未成熟,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仍未完全建立之前,应取消刑法第393条最后一句关于单位行贿向个人行贿转化的规定,而直接依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界限来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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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50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宪法第45条规定的各种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我认为此条第二项规定急需修改,理由是:1979年制定我国现行刑法的根据是1978年宪法。早在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对1978年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修改后的1982年宪法才是我国现行宪法。这就是说,制定我国现行刑法的根据早在1982年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于制定刑法的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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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组织和操纵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单独来看又不构成犯罪,但是其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一方面,此类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此类行为还妨害了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发展与成长,为了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和良好社会秩序,将此类行为犯罪化确有必要。《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的出台意义重大,但该条在犯罪对象处理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以致于犯罪行为方式上难以摆脱与间接正犯和教唆犯的区分,应加以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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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99条第4款之规定属于牵连犯形态。因其属于特别性规定,仅适用与刑法第399条所规定之情形,对其他类似犯罪行为不具有普遍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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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第339条,由于存在立法上的矛盾,司法实践中很难予以操作.随着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开始实施之日)的到来,这个问题更显得棘手和突出.为了配合新刑法的实施,便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很有必要研究一下第339条的适用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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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新增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对打击近年来日益猖獗的严重侵犯个人信息行为具有重大意义,但是该条规定也存在不完善之处,应尽早出台前置性法律规定,并通过司法解释适度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明确链条式的犯罪行为方式、清晰界定情节严重的标准,以及通过将法人身份信息纳入保护范围,从而建立我国身份信息犯罪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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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笔者理解如下:一、所谓“正在进行行凶”的理解1-不法侵害的目的明确,暴力实施已经着手。就罪犯行为来说侵犯的目的明确,已经开始着手对侵犯对象实行侵害。2-不法侵害与受害者形成强弱对峙。暴力罪犯处于有利和受害人的反抗明显处于微弱被动条件下,短暂的对峙瞬间,受害人即将承受灭顶之灾或承受不可挽回的损失。3-不法侵害,已经逼近受害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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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的处罚范围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一、评定新刑法处罚范围之意义 20世纪50至60年代,西方国家兴起了一股非犯罪化思潮,要求刑事立法者缩小刑法的处罚范围,以保护公共安全与秩序所绝对必要的范围为限,予以刑法上的制裁。 在这股非犯罪化思潮的影响下,我国刑法学界在刑法修订之前对我国刑法应否实行非犯罪化、缩小刑法的处罚范围展开了讨论。持肯定意见者认为,我国刑法应开辟非犯罪化渠道,扩大非犯罪化范围,修改刑法不能不重视非犯罪化,但多数学者持反对意见,认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刑法规范漏洞太多,系统修订刑法典以弥补这种缺陷是我国刑事立法的当务之急,因此,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仅不应提出非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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