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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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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法律实施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是我国相关法律规范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有着丰富的政策依据。在“诉讼程序空转”问题突出、行政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不足的当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理应通过加强行政检察监督对此作出回应。因此有必要通过坚持办案主体上下联动、促进参与主体协调配合、探索化解方式多管齐下、实现化解效果有机统一四个维度建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多元化路径,将权力监督、权利救济、争议化解统一于新时代行政检察之中。  相似文献   

2.
检察机关以专项活动为引领全方位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工作,在破解诉讼“程序空转”、深化诉源治理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但实践中也发现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存在立法依据不足、公开听证使用率低、化解方式单一等问题。以A省检察机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实践为分析样本,提出完善顶层设计、准确把握监督和化解方式、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增强化解合力、强化队伍建设等优化措施。  相似文献   

3.
杨建顺 《人民检察》2020,(13):19-24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需要行政检察监督的支持,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需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检察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行政检察监督的基本功能定位。在加强行政检察监督的同时,应当注重检察建议的灵活运用,使其成为行政检察监督的有效手段。完善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等,有助于提升行政检察监督的实效性。推动专项活动常规化,建立健全行政检察监督规范运行机制,有助于形成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长效机制。  相似文献   

4.
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困难,人民群众的有些矛盾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影响了人民群众生活的幸福感、获得感。检察机关做实行政检察工作,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可以依托检察机关既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手托两家"优势。重视控告申诉等窗口部门的前台作用,收集行政争议案件线索,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多方面了解争议方诉求,重视和发挥好调解这一"东方经验"的作用,采取协调化解等手段,寻求双方、多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践行为人民司法和行政检察"穿透式监督"理念,切实减轻当事人讼累,实现诉讼经济,实践新时代"枫桥经验",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  相似文献   

5.
探索检察机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介入模式,对促进诉源治理和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具有重要意义,是检察机关深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有效路径,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应有之义,体现了实质法治追求和诉源治理理念。检察机关探索在行政复议阶段介入化解“潜在之诉”和行政诉讼阶段介入化解潜在申诉案件,并从介入依据、介入原则、介入范围和参与方式等方面加以完善。要完善立法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提供法律保障,并恪守检察权与行政权、审判权的边界,从而持续做深做实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相似文献   

6.
王磊 《人民检察》2022,(21):55-59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依法能动履职,不断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常态化开展,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该项工作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一定程度影响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此,建议从形成法律制度框架,完善争议化解制度内容,明确构建路径(包括打好外部协作机制基础、争取地方立法支持、纳入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统筹安排)等方面,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入法”创造条件。  相似文献   

7.
因职能定位不明、具体规范不完善等原因,检察机关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无法充分发挥其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应当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在争议化解中的职能定位,明确争议化解中的受案范围、办理流程等,更好地体现检察机关服务社会、参与社会治理的职能作用。  相似文献   

8.
山东省临沂市检察机关在行政检察监督实践活动中,坚持依法能动履职,积极探索规范争议化解程序、领导包案、类案治理、多方联动、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措施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提升了矛盾争议化解效果,实现诉源治理。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检察听证运用不均衡、类案指导作用和检察一体化机制发挥不充分、案件风险评估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和不足,检察机关应从深化检察听证制度、推动类案系统治理、完善一体化办案机制、健全协作联动机制、构建办案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等方面发力,切实提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质效。  相似文献   

9.
目前,有关检察机关办理行政争议化解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面临着职能定位不清晰、提前介入依据不足、职能发挥不充分的问题,推动此项领域的立法工作是解决上述问题的突破口。通过以最高检及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为样本,对检察机关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的案件特点、介入阶段、化解路径进行分析,认为完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长效机制,可以从明确职能定位、拓宽行政争议的途径和履职范围、规范化解行政争议的方式和程序、优化相关配套制度四个方面推动相关立法工作。  相似文献   

10.
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以来,取得明显成效。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面临法治化的重要任务,从政策实施和纠纷解决的混合型模式下的合法性需求、法律解释学下的合法性论证以及行政检察实践下的合法性验证这三个层面,可以推导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已具备较为充分的立法基础。有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立法方式可采用集中式立法和单项式调整的融合方式,具体思路为: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行政诉讼法,联合有关部门会签规范性文件,引导和促进地方立法,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主动融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立法。  相似文献   

11.
相较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传统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具有职能优势和现实必要性。可以通过建立"争议提出→调查核实→监督促和→多元化解"的工作路线图,形成合理衔接、相互协调的行政争议化解体系。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应当掌握正确的工作方式方法,注意延伸职能助力社会治理,并做好释法说理等项工作。  相似文献   

12.
龙婧婧 《人民检察》2022,(19):69-70
<正>2021年党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要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检察机关该如何做实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是必须系统思考和研究的重要课题。一、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地位生成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推动法治现代化、有效实施法律、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使命所在。  相似文献   

13.
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是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推动新时代检察职能转型发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作为一项工作探索,检察机关要把握有限监督、有度化解、有益补充、有效配合的定位,稳步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实际操作中,应优化路径,规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流程;健全机制,打造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完善立法,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4.
王静  王焕 《中国检察官》2023,(23):46-49
司法实践中行政行为确有违法,但因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超过起诉期限,无法获得司法实质审查。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有错必纠的原则与实质正义的追求,此类案件中行政机关具有自我纠错义务、审判机关保持适度被动性、检察机关能动促进争议化解,三者协同,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有限度的有错必纠等原则的基础上,构建超过起诉期限案件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制度。  相似文献   

15.
“潜在之诉”主要指尚在行政复议阶段的行政争议,如果得不到化解,就可能发展为行政诉讼。基层检察院通过矛盾多元调解协作机制,提前介入诉前行政复议阶段,运用调查核实手段,查清相关事实,发挥司法审查作用,定分止争,促成和解,同时确保和解的自愿性与合法性。虽然针对化解“潜在之诉”,实践中已经进行了大量探索,但是理论层面特别是行政复议本身的机制运行特点上,仍需要加强探究,才能为检察机关开展“潜在之诉”的争议化解提供更充足的依据。通过分析行政复议制度本身的机制运行特点,思考在复议阶段开展争议化解工作时,需要注意的共性问题和难点,以期为检察机关开展此项工作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6.
新时代行政检察具有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案结事了政和的功能定位。但在化解行政争议的检察实践中,检察机关面临着化解方式类型错配、化解结果效力弱化、化解职能定位模糊等困难。通过对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的分类标准、化解结果效力、化解程序等因素进行剖析,衍化出对应症结的生成逻辑,进而提出构设分类机制、调动多元主体、加强法治供给等对策。  相似文献   

17.
江必新 《人民司法》2012,(19):13-18
当前行政审判热点难点问题较多,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是其中的一个。这里重点探讨三个问题:第一,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提出的背景及意义;第二,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基本路径;第三,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需要注意的基本问题。一、提出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命题的背景及意义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是最高法院最近几年特别强调的一个命题,围绕这个命题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创  相似文献   

18.
通过梳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4件典型案例,可以发现当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呈现出"地区差异明显""化解方式多元""能动性强""参与社会治理程度高"等特点。但实践中出现的关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界限、检察机关介入争议化解的程序和方式、如何化解"过期之诉"以及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判断标准等问题亟需理论予以回应。检察机关在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中须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同时注重以政策参与者的角色开展溯源治理,实现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9.
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检察工作,要坚持为人民司法,能动履职,通过带案下访、释法说理、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方式回应申诉人实质性合理性需求,多措并举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要为大局服务,在依法履职、能动监督中护航民生民利,对行政监督中发现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以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以“我管”促“都管”为抓手,缓解社会矛盾,实现诉源治理,助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  相似文献   

20.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实施,这些规则连同最高检第七检察厅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指引(试行)》《人民检察院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两规则两指引”),为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提供了新的契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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