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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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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完善社会治理体系”。随着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和刑事犯罪结构变化,轻罪治理成为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关乎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大局、关乎党的执政根基稳固的时代命题。湖北省检察机关以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提升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质效、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深化诉源治理为抓手,在推进轻罪治理现代化中强化检察担当,对新征程上检察机关推进轻罪治理现代化、完善中国特色犯罪治理模式进行了路径展望。  相似文献   

2.
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检察工作,要坚持为人民司法,能动履职,通过带案下访、释法说理、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方式回应申诉人实质性合理性需求,多措并举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要为大局服务,在依法履职、能动监督中护航民生民利,对行政监督中发现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以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以“我管”促“都管”为抓手,缓解社会矛盾,实现诉源治理,助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  相似文献   

3.
基于网络犯罪的代际发展和技术性特征,打早打小刑事政策可以适用于网络犯罪的治理。这也是由“源头治理”的总体要求、“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轻罪化刑事立法模式所决定的。在打早打小刑事政策的适用过程中,应当恪守罪刑法定原则,不能打得过早过小,要坚持形式入罪和实质出罪,避免打击扩大化。适用打早打小刑事政策要处理好打击网络犯罪与促进网络技术发展、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两对关系,实现犯罪治理、人权保障与技术进步的高度统一。  相似文献   

4.
张毅 《人民检察》2023,(20):1-7
检察能动履职与诉源治理是新时代新征程对全国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提出的检察履职重要要求,二者内涵不同却辩证统一,在践行政治责任、落实检察为民、推进社会治理、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而特殊的价值和意义。对照新时代新征程推进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新的更高要求,检察机关在以能动履职促进诉源治理方面还存在自觉性和主动性有待提升、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有待延展和拓深等短板。对此,检察机关既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又要遵循司法检察工作规律,从宏观和微观层面研究改进提升举措,以增强检察能动履职和诉源治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相似文献   

5.
佟齐  张静  张珂 《中国检察官》2022,(20):47-50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易发多发,与现有执法力量不足,网络及寄递行业存在漏洞,普法宣传不到位,民众法律责任认识不足等密切相关。检察机关应树立治罪与治理并重理念,以依法能动履职促进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诉源治理。在办案过程中,要合理发挥刑事追诉职责和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办理个案,并加大类案研究,监督协同行政主管机关齐抓共管、督促相关行业完善服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公众提高法治意识,形成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社会治理格局。  相似文献   

6.
随着我国刑事犯罪态势的变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发挥好刑事检察职能,对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从刑事检察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出发,可以发现基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仍存在办案思维固化、恢复性司法功能履行不充分、“四大检察”融合度不高的问题,应聚焦更新刑事检察司法理念,激发刑事检察参与社会治理的内生动力,以横向一体化提升刑事检察参与社会治理的质效,进一步深化刑事检察与社会治理的融合,为推动和服务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检察智慧。  相似文献   

7.
随着我国犯罪结构的变化,严重犯罪比例减少,轻罪案件比例增加,新类型犯罪大幅增多。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确立,是对社会转型时期犯罪结构变化的积极回应,对逮捕羁押泛化的纠编,对司法理念和社会认识提出了顺势而变的要求。检察机关要持续强化检察职能作用,从办案理念、办案方式、办案规范、配套制度、考核机制等多方面推动和深化司法政策的落地落实。  相似文献   

8.
2021年,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适用力度不断加大,适用罪名稳定且集中,同时通过配套工作机制、促进诉源治理、延伸办案效果等实践探索,这一刑事司法政策的价值逐步彰显。但实践中适用非羁押措施存在司法理念不统一、配套措施不完善、证据标准不一致等现实问题,需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9.
轻罪案件具有案小人不少、案小事不小的特点,与重罪治理相比,轻罪治理更需要注重一体化思维,融合实体与程序、法律与政策、立法司法与执法为一体。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各治理主体各司其职,不断研究和探索,通过妥当立法、能动司法、严格执法、诉源治理,将治罪与治理并重,协同构建中国特色的轻罪治理体系,以轻罪治理现代化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相似文献   

10.
通过刑事检察促进社会治理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社会治理贯穿于刑事检察的全领域和全过程,当前对刑事检察工作推动社会治理还存在理念上的偏差,推进社会治理实践中也存在缺乏统筹、不善于推进协同治理、专业性不足等问题。建议通过创新办案机制、类案专项推动等机制构建,探索出完善刑事检察领域社会治理工作的新路径。  相似文献   

11.
张永华 《河北法学》2023,(5):135-153
诉源治理的目的是实现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律师参与非诉讼纠纷化解是实现诉源治理的重要方式,但实际效果不甚理想。重要原因是律师调解缺乏权威。律师调解的权威获取和生成与纠纷当事人对律师调解制度及调解律师的信任有关。具体机制包括律师调解组织和律师本人的社会声望(特别是道德品格、专业技能)、嵌入社会交往网络获取地方性知识及通过组织嵌入获得正式国家机构权威支持。现实中存在多种障碍因素妨碍上述机制的作用发挥。充分利用纠纷方的工具理性能力和心理,律师调解市场化扶植品牌调解机构、“金牌”调解律师等或可有助于实现律师调解制度和调解律师的权威生成。  相似文献   

12.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和运用。少捕、慎诉、慎押的内涵分别与逮捕、起诉、继续羁押的条件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少捕的关键在于把握具体社会危险性;慎诉的关键在于把握预防刑、责任刑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慎押的关键在于把握具体社会危险性的动态变化情况。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地生根需要完善取保候审、径行逮捕、附条件不起诉、司法责任制等配套制度机制。  相似文献   

13.
少捕慎诉慎押要求慎重逮捕、追诉和羁押,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及刑事诉讼秩序、公正、效益的价值功能。针对当前检察实务中存在的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种种问题,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质化适用、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以及社会危险性的实质化审查等予以针对性解决,使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成为实际指导办案的有效方法论,从而提升办案质效,强化诉源治理,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相似文献   

14.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作为一个刑法新型罪名,在长期休眠状态后,随着断卡行动的出现呈现出“井喷”式增长的样态。其中最为显著的便是“两卡”类帮信罪,在实践操作中大有沦为“口袋罪”的趋势。帮信罪实践所处的这种境遇,正是由我国既有的立法司法与实践中的新状况不相容所致。然而修法去适应实践所造成的投入成本巨大,与我国现阶段的犯罪治理要求不相适应。因此治理“两卡”类帮信罪需从司法制度入手,运用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进行司法矫正,在治理犯罪的同时释放司法善意,实现治理成本和社会效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15.
深化实质化监督办案是能动司法在刑事检察中的具体落实,是践行新时代检察理念的充分体现,目标要求是通过依法、主动、深入、全面履职,克服机械司法的惯性思维,在被动受理、主动监督和诉源治理三种刑事检察形态中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湖北省检察机关充分认识深化实质化监督办案是担当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的必然要求,从司法理念、履职方式、制度机制着手,进行积极探索,并结合司法实践,对以深化实质化监督办案为抓手提升新时代刑事检察能动履职水平,推动刑事检察高质量发展,进行了路径展望。  相似文献   

16.
探索检察机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介入模式,对促进诉源治理和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具有重要意义,是检察机关深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有效路径,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应有之义,体现了实质法治追求和诉源治理理念。检察机关探索在行政复议阶段介入化解“潜在之诉”和行政诉讼阶段介入化解潜在申诉案件,并从介入依据、介入原则、介入范围和参与方式等方面加以完善。要完善立法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提供法律保障,并恪守检察权与行政权、审判权的边界,从而持续做深做实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相似文献   

17.
作为新时代的刑事司法政策,少捕慎诉慎押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具象化和延展。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需在把握其生成逻辑、厘清其基本内涵的基础上明确其适用范围并遵循一定的原则。同时,聚焦争议问题,从“观念、机制、制度”三大维度着手,推动从注重打击犯罪到重视保障人权、从构罪即捕到比例原则、从专识到共识的观念转变;革新捕诉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完善案件绩效评估机制;建立健全捕诉押听证制度、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以及羁押替代制度。  相似文献   

18.
少捕慎诉慎押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对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具有重要意义。“少捕”与“慎押”以降低羁押率为追求目标,主要依靠减少提请和批准逮捕的案件数量,通过检察机关的职权作用带动公安机关减少羁押“;慎诉”并不意味着片面追求高不起诉率,防止不起诉权的不当行使、防止起诉不当均为其内涵要求。  相似文献   

19.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强制措施制度回归诉讼保障功能,应对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和深化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在厘清其内涵的基础上规范其适用范围并遵循一定的原则,其实施路径包括正确把握逮捕的条件;进行实质化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用好、用足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合理衔接以及充分发挥辩护制度的重要作用等。检察机关作为捕诉职能的承担者,是该政策有效施行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充分发挥“司法纽带”作用。时机成熟时,应当对该政策进行延伸,形成“少拘少捕慎诉慎押慎判”的系统的刑事司法理念和政策。  相似文献   

20.
少捕慎诉慎押作为新时代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具体要求,其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延安时期。辩证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以及对教育感化工作方法的倚重,是少捕慎诉慎押弥足珍贵的红色法治基因。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从坚持教育感化、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加强规范指引和案例发布等方面入手,深化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推进刑事司法现代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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