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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破产清算是我国破产法规定的与重整、和解并列的三大破产程序之一,其最终目的是分配破产财产而分配顺序是决定企业破产财产最终归属的准则,尤其在破产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现行破产法规定在破产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有担保债权后,按照劳动债权、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有比例进行清偿。然而,实践中却无法有效保护被侵权的普通债权人,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顺序合理性进行探究。  相似文献   

2.
解读一:职工工资、医疗等优先受偿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首先应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其次应清偿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第6条、第113条、132条)解读二:“假破产、真逃债”被禁止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  相似文献   

3.
在功能主义立法模式之下,《民法典》将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的所有权定性为非典型担保物权,如此即影响了出租人的权利救济路径。在承租人经催告仍未偿付租金之时,出租人可以在主张租金加速到期与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两种救济路径中选择其一。如出租人主张租金加速到期,则可选择依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或者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就租赁物优先受偿;如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在承租人以抗辩或者反诉的方式主张返还租赁物价值超过欠付租金以及其他费用之时,出租人负有就欠付租金与租赁物价值之间进行清算的义务。在承租人破产之时,出租人仅得主张破产别除权。在出租人的所有权已经登记的情形之下,出租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有担保债权;在出租人的所有权尚未登记的情形之下,出租人的所有权不得对抗破产管理人,出租人仅得申报无担保债权(租金债权)。  相似文献   

4.
破产法的程序结构与利益平衡机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2006年破产法因在程序设计中采取了“一个大门,三个小门”的设计思路,因而,破产法必然含有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共同适用的部分,也含有各自的特别规定。“三种程序”的共用部分,包括:申请程序;公告与通知程序;管理人及其职责;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的申报;债务人的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取回权、抵销权、撤销权;法律责任等。而特别部分包括各种程序的启动主体、启动后的效力、程序之间的转换等。除此以外,因破产法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一次性概括处理,因此,各种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冲突在破产法上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债权人与出资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有担保债权人与无担保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与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利益冲突、共益债权人与一般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管理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职工利益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冲突等,破产法对于这些利益冲突进行了平衡性制度安排。但在对这些冲突进行了平衡性制度安排的背后,却存在着有争议的价值判断。  相似文献   

5.
高圣平 《法学》2024,(1):112-126
在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既可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还可以在申报破产债权的同时或者之后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为避免债权人同时向破产管理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所可能导致的超额受偿问题,在债权人因保证人的代偿行为获得全部清偿的情形下,保证人法定地承受债权人的地位,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在债权人因保证人的代偿行为未获全部清偿的情形下,保证人同样在其代偿范围内承受债权人的地位,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原已确认的债权人的债权由债权人和保证人“准共有”,若保证人已经履行全部保证债务,则债权人与保证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平等受偿;若保证人仅履行了部分保证债务,则债权人的剩余债权就同一债权的破产分配额优先于保证人而受偿。债权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主张保证债权,均受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限制,关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主张保证债权的规则即应不再适用。  相似文献   

6.
孙维 《中国律师》2013,(7):63-64
税收与破产是国家公平社会分配和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两大基本性法律制度。现行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细则和征收管理制度,贯穿于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始终,涉及税收债权的确认、破产期间经营的纳税、清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实物资产过户的税费、破产财产处置过程中的税费、重整和解程序因减免债务所涉及的税费等诸多方面,本文拟就破产管理人实体操作过程中遇到的两个热点问题  相似文献   

7.
破产法是一部调节市场经济的重要民事法律。早期我国破产法主要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对于全民所有制以外的企业是否适用破产程序存在不同看法。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大量债务无法清偿问题凸现出来,新破产法实时扩大了适用范围。我国破产法有四个基本原则:破产程序司法独立性原则、债权人自治原则、破产债权平等原则和破产债权的最低清偿原则。  相似文献   

8.
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大规模人身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且侵权企业有时会因面临巨额索赔而破产。由于侵权债权被列为普通破产债权在破产清偿顺位的末位受偿,这就导致大量的受害者无法得到充分赔偿,造成社会矛盾激化,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有必要重塑破产程序中大规模人身侵权债权的清偿制度。鉴于食品安全领域大规模人身侵权债权的内在属性和救济需求,笔者认为,可以使其优先于一般优先权和普通破产债权受偿,并采用固定比例优先规则处理其与物权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令)号]第54号令[公布日期]2006·8·27[类别]民商法·企业[施行日期]2007·6·1[同时废止法规]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  相似文献   

10.
郑慧 《广东法学》2008,(6):63-65
新破产法意在保护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但是从新破产法实施的半年来看,新破产法的实施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清收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使得金融机构在不良资产清收过程中出现了对新法的难以适应性。新法的实施使得在实践中担保债权形同虚设,严重影响了不良资产的回收程度。新法对破产界限规定较之旧法更宽松,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随时可能挤兑不良资产的回收,可撤消行为期限延长增大了不良资产清收的风险,重整和和解制度极大地考验着金融机构的耐心和毅力。  相似文献   

11.
破产程序中的担保利益,包括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是以破产债权的存在为成立前提、对破产债权起着担保作用的从权利。担保利益在破产程序中的法权地位,与普通情况下有着较大不同。在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对主物权享有独占和排他的权利,对主债权享有全额受偿的权利,这是财产法权受保护的一般原则;而担保利益却总是处于从属和次要地位,是作为主权利的补充形式存在的。但在破产程序中,主权利(破产债权)是通过对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而实现的,受偿率一般较低,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这就决定了主权利相…  相似文献   

12.
《现代法学》2016,(3):52-61
我国《破产法》第18条规定,管理人对破产程序开始时债务人和合同相对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其目的在于增进债务人财产的价值,维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照此目的,我国《破产法》在以下方面有待细化与补充:首先,应当设置给付为可分的情形的特则,对于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时的合同相对人未受领的对待给付的请求权,应当区分是否为其未履行的给付的对价,分别作为破产债权或共益债权来处理;其次,应当从条文上明确,管理人解除合同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效果,合同相对人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为共益债权。  相似文献   

13.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和其他的社会保险费用及破产人所欠税款。  相似文献   

14.
破产企业逃避债务源于破产程序下债务人的有限清偿责任,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和债权经清理后,债权人未得到清偿的部分,债务人不再负有继续清偿的责任。破产企业逃避债务是破产责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逃避破产法律规范的行为,依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逃避债务的时间界限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笔者认为,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当破产事由出现后,债务人先于该期限规定以及破产宣告至破产终结的期间内,具有明显的故意的以逃避债务为动机处分企业财产的行为,也是企业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行为表现。综观破产案件的审理,破产企业逃避债务有以下几种具体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15.
《政法学刊》2017,(6):98-106
目前我国现行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程序在前置程序、性质、管辖、起诉主体及裁判形式等方面呈现出有别于一般普通民事诉讼的特点,但因立法不完善及司法操作的困难,其在诉讼主体、程序适用、保障力度、对既定已开展程序效力及诉讼时效等方面均存在问题,亟待解决。为此,宜从明晰诉讼主体、完善程序设计、提高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力度、明确判决效力和诉讼时效等方面完善我国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从而有效解决破产债权确认中的纠纷,以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6.
破产法平衡保护应收账款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评价质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及其顺位时,原则上应遵循登记在先、顺位在先规则;第三债务人抗辩和抵销权的行使应受保护,在接到通知前取得的反对债权得对出质人行使抵销权,但违背破产法禁止抵销的除外;出质人应维持基础交易合同的效力,否则对质权人不发生效力,但基础交易合同的相对方依法行使合同法上的解除、终止等权利,或者出质人的管理人行使破产解除权则不受此限制;以将有债权出质的,出.质人破产时新增将有债权是否纳入质物范围,应根据不同类型区别对待;质权人行权应受破产程序的约束,但质权人可通过私力救济方式实现债权,当第三债务人破产时,行权有其独特规则。  相似文献   

17.
破产法平衡保护应收账款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评价质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及其顺位时,原则上应遵循登记在先、顺位在先规则;第三债务人抗辩和抵销权的行使应受保护,在接到通知前取得的反对债权得对出质人行使抵销权,但违背破产法禁止抵销的除外;出质人应维持基础交易合同的效力,否则对质权人不发生效力,但基础交易合同的相对方依法行使合同法上的解除、终止等权利,或者出质人的管理人行使破产解除权则不受此限制;以将有债权出质的,出.质人破产时新增将有债权是否纳入质物范围,应根据不同类型区别对待;质权人行权应受破产程序的约束,但质权人可通过私力救济方式实现债权,当第三债务人破产时,行权有其独特规则。  相似文献   

18.
明晰企业破产原因完善企业破产法殷文忠破产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债务人经营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法院将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抵偿所欠债务的一种程序。破产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债权人在已不可能按通常方式实现债权的前提下,通过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方式对破产财产予以...  相似文献   

19.
邓世燕 《中国律师》2003,(10):35-36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从而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有清偿能力时,保证人因承担保证责任而享有的债权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得到清偿,其权利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在债务人因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后,根据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可以得到豁免,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却不能免除,其仍有义务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由于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或因破产程序终结而丧失主体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律赋予了保证人在一定条件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成…  相似文献   

20.
论应当赋予侵权债权在破产分配中以优先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东 《法学杂志》2012,33(2):137-141
"三鹿"奶粉事件凸显在企业大规模侵权下在破产程序中赋予侵权债权普通债权人的地位具有不合理性。赋予侵权之债债权以普通债权的地位是对私法概念的曲解,违背了民商法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不符合商法追求社会效益的价值诉求。基于此,应当赋予侵权之债在破产分配中以优先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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