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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开放﹑透明、阳光司法,及时回应人民群众需求﹐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重大举措和有效途径。2020年,贵州省安顺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主动作为,全力推行检察公开听证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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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开听证较之于传统的案件审查方式,不仅具有提升办案质效,促进公平公正的重要司法价值,更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在化解社会矛盾,推动普法宣传,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实践中,检察公开听证存在着开展不广泛不平衡、公开听证工作机制不健全、缺乏统一有效规范指引、公开听证工作宣传力度不够和影响力不足等问题亟待解决。针对这些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建立健全推动公开听证全覆盖、加强公开听证规范化、加大公开听证宣传力度的相关配套机制予以改善解决,促进检察公开听证工作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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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司法的力度和水平反映出一个国家政治进步和民主法治社会的成熟度。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步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司法公信力低下。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众参与司法度不高且渠道有限。本文从检察听证的角度对公民参与司法问题做了一些探讨,希望能为下一步司法改革乃至化解民众和司法机关之间的不信任和冲突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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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检察机关坚持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推进检察听证工作,充分发挥听证在化解矛盾、开展普法、接受监督、沟通交流、凝聚共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实践中存在落实“应听证、尽听证”要求还有差距、执行听证程序不够严格、听证员专业性有待提高、听证公开程度不高、上级检察院指导力度不大等问题,建议进一步加强谋划推动、完善听证工作程序、完善听证员作用发挥机制、创新公开听证方式、加强对下级检察院听证工作的指导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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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推进公众参与司法受到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事检察听证对保障公众参与司法、推进民事检察精准监督、促进程序公开公正具有重大意义,但实践中,民事检察听证的虚化问题受到普遍担忧,表现在听证员权利虚化等方面。应重新审视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方向,稳步推进听证员权利实质化、完善听证员及听证主持人选任机制,进而建立与民事检察职能地位相匹配的听证制度,紧跟检察现代化转轨步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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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信力是检察权在社会民众中形成的权威力。检察公信力建立在合格的检察能力及效率之上,它既需要良性运作的检察体系,更要求灵敏和周密的检察触角,以实现民众和检察机关之间的互动。因此,对检察公信力的建设,不应仅仅着力于检察执法活动的细节完善,而应在此基础之上加大检力影响,下沉检察载体,延伸检察组织触角、服务触角、监督触角,以进一步提升检察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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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民事检察听证作为案件审查的方式之一,有利于民事检察监督从传统向现代转型,有助于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实现精准监督,达到服判息诉的目的。但办案数据显示,当前民事检察听证尚未成为主导性审查方式,制度效能还未得到有效发挥。究其原因,与民事检察听证制度功能较为单一、规定粗疏、定性存在偏颇、程序较为简化有关。对此,应进一步明确民事检察听证的原则,合理划分听证类型,完善民事检察听证程序的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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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与司法并不是想象中相互独立的。除了在司法立法、司法审查方面有密切的关系之外,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在其他的方面也有着不能忽略的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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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开展了一些探索,但理论和实践中对于民事检察听证的目的、听证案件的范围、听证的程序等问题有不同的认识,导致该制度在执行层面缺乏统一规范性。因此,健全完善民事检察听证制度极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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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陈诚 《中国检察官》2021,(21):16-19
开展检察听证工作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浙江省杭州市检察机关通过对检察听证工作开展情况的全景描摹,理性提取检察听证面临的实然困境,并针对性提出做好听证预案、会前沟通、证明论证,实现听证流程化推进;强化基础设施、制度机制、软实力保障,实现听证规范化运作;完善听证员选任、加强实案实训、发挥考评引领、突出监督评查,实现听证最优化落地,为全面提升检察听证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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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检察具有涉及领域新颖、对象广泛、办案流程完备等特点,使得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比其他检察业务听证更具适用价值和发展潜力。但因起步较晚、案件环节较多,实践中对公益诉讼听证范围、组织构造、程序衔接等存在诸多困惑,亟需从制度层面把听证作为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的基础性程序,以司法化专业化系统化为导向,完善听证构造、规范听证程序,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听证实现更优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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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听证是在监督程序中通过听取当事人意见,引入社会群体的沟通对话,进而查清案件事实并促进服判息诉或纠纷化解的制度安排,对于民事检察监督的公开性、公正性以及可接受性具有重要意义。在对云南省民事检察听证实践观察和梳理的基础上,总结听证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从听证前准备程序、听证程序以及听证评议程序三个方面、九个详细的可视化路径对听证程序进行细化和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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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等规定,对检察机关开展听证工作进行规范。实践中,公开听证程序在促进司法民主、提升办案质效、协助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可听证案件的种类、发挥听证员作用、听证结论监督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公开听证作用的发挥,亟待研究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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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听证程序有利于提高检察法律监督的民主性、公开性和参与性,目前因为法律规范不明确、检察机关对听证程序的重视程度不够、承办人听证意愿不高,导致其运用相对较少。我们应从增强听证意识、探索简易听证模式、以考核推进检察听证应用、建立相对固定的听证评议员队伍四方面着力,提高检察听证运用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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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公开听证应力求彰显权益保护、精准监督、源头治理三种价值,并以此为指引在实践中明晰“应听尽听”的内涵。“应听”即重点围绕法律监督、矛盾化解、价值引领三方面界定案件范围;“尽听”要求听证主体、程序、决定、效力等基本要素充分,且符合听证实质化审查的设置初衷。检察机关应立足司法办案,进一步理解“应听尽听”的功能位阶,合理界定听证繁简标准,切实提升听证审查水平,进而推动民事检察工作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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