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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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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基于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得以确定并使得权利进入诉讼模式。检察机关通过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起诉的督促、支持起诉职责,通过对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和涉公共利益的提起公益诉讼职责,共同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发展。修改后采取较为开放式的规定,应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等精神理念,未成年人群体可诉讼权利保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倡泛化解释。通过全面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法律制度体系、多机构协同下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加强对未成年人群体公共利益的国家监护职能作用,创新探索实践路径。  相似文献   

2.
公益诉讼是为纠正公共性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其在国外已被广泛接受且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诉讼制度,但在我国尚未得到立法上的认可和理论界的一致认识,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也多以维权者败诉而告终,因而公益诉讼成为我国诉讼体制中的一个明显缺陷。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法律正确实施的职责,且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能够有效制止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已是当前世界各国立法趋势。  相似文献   

3.
正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其第55条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对检察机关支持、督促及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一、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  相似文献   

4.
陈树柏 《法制与社会》2010,(34):164-165
公益诉讼,指的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诉讼。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鉴于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状,学术界要求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公益诉讼的声音逐渐响亮,全国各地检察机关都积极开展相关的实践探索。但是,检察机关如何提起公益诉讼却面临着一些理论和实践衔接的问题。本文将针对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和如何有效提起公益诉讼这两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5.
维护公共利益是检察机关遵循的行为准则之一,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检察监督不仅应当贯穿于法的运作的整个过程,还应当存在于社会性的非诉讼监督.目前,我国检察监督以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为主,但是监督的普遍效果却不容乐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为契机,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以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相似文献   

6.
从本阶段试点来看,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完善行政诉讼架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为全面推开行政公益诉讼提供参考样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前的行政公益诉讼还依然存在案件范围过于狭窄、线索发现及转化机制不畅、诉讼类型选择标准不明、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对接不完善、检察机关诉讼地位不明、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机制不完善、举证责任有待进一步明确、撤诉规则有待厘清、判决的履行与执行存在障碍等多方面问题。上述问题需要在下一步立法中得到解决。  相似文献   

7.
张锋 《政法论丛》2015,(1):120-128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公民环境权益应是其职权范围内的应有之义。因此,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且检察机关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司法实践中也有成功的经验,从而相对于其他主体而言具有天然优势。但由于法律依据和具体操作路径不明确,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仍存在障碍,因此,应完善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更好地发挥起诉主体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从对司法实践案例的实证分析来看,我国当前所构建的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地方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诉讼类型,在诉讼程序衔接上存在冲突问题。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性质,赔偿权利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优先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对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规定范围外部分的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补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发现行为人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环境公共利益时,应首先通知赔偿权利人并督促赔偿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履行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进行磋商及磋商不成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职责。没有合理理由,赔偿权利人不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同一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9.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具有诉前程序作用巨大、案件主要集中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整体上呈现积极发展的趋势等特征。案件线索目前基本来源于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之中,以行政不作为案件为主,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案件所占比例很小。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主要是基层人民检察院,被诉行政机关主要为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整体上呈现出积极发展的趋势,但在如何与《行政诉讼法》衔接、如何定位检察机关主体地位、对行政不作为进行认定、诉前程序的定位等方面还面临一些问题。进一步推进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需要科学认识合理的立法路径、诉讼形式上的直接起诉、案件范围的大与小和案件数量的多与少。  相似文献   

10.
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可以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当下,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切实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迫切要求,是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但是,确定检察机关提取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应遵循维护公益原则、维护法治原则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而且案件范围应予以限定。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相当于原告,但应称之为"公诉人"更为合适。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程序包括受理、立案、审查和决定,而且在公益诉讼中享有抗诉等法律监督权。  相似文献   

11.
公益诉讼制度的力量组合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韩波 《当代法学》2013,(1):31-37
本文以在社会建设领域深受认可的辅助原则作为理论基点,分析了公益诉讼制度力量组合中的位序安排。本文认为,基于新民事诉讼法将公共利益定位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公共利益的维护应形成一个社会驱动、政府保障的动力机制。目前,应处在第一位序的公益诉讼启动者公民与社会组织,事实上是整体"缺位"的;从理论上分析,行政机关应为第二位序的公益诉讼启动者。单行法在规定行政机关公益诉讼时,需要特别关注行政机关基本职责、在政府权力架构中的地位与民事诉讼机理之间的协调;检察机关是启动公益诉讼的第三位序主体。其合理性依据在于国家机关之间职权运作的次序性。检察机关能否真正成为公益诉讼的第三位序启动主体,需要进一步论证检察机关的功能与职责,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与既有民事诉讼制度的协调等问题。  相似文献   

12.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提起公益诉讼的最根本性职能自然是法律监督职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授权试点时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具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项原则性职能。至于其他的具体职能,则应在此基础上设置、调整和完善,进而构建科学合理、全面准确、统一协调的职能体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13.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职责后,各地检察机关进行了一定探索,但仍然面临理论保障不充足、协同机制不顺畅、监督质效不突显等问题,亟需通过立法整合未成年保护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明确检察机关受案范围和办案程序,同时加强支持体系构建,做深做透做实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工作。  相似文献   

14.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进行民事公益诉讼,但是环境污染、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的公害行为的时常发生,使得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保护公共利益是诉讼公正的应有之义,诉讼制度在保障民事领域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关注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同时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也迫切要求有一个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文立足于中国的现状,对于我国构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以及若干具体制度的建构等问题进行了一些初步讨论。  相似文献   

15.
韩凌宇 《法制与社会》2011,(19):82+86-82,86
近年来,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甚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文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受侵害的公共利益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予以救济是解决该问题的方式,也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文中对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的概念、特点及检察机关提起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和相关问题展开了讨论。  相似文献   

16.
在关于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的研究中,关于检察机关是否能够提起公益诉讼存在着很大争议,本文立足于中国国情,从公益诉讼的内涵、特点和公益保护的现状着眼,对于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利弊问题进行了初步的讨论,同时认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可以有效纠正过渡追求私益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和进步性.  相似文献   

17.
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案件,迫切需要有一个适格主体代表国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理论不是静止不变的,检察机关代表公益的特性,使其可以成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国外早已开展。我国亦应明确:检察机关对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可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8.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依职权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过程实施法律监督,但也应包括行政诉讼法及其诉讼程序进行法律监督,允许突破当事人适格理论限制,有权代表国家对危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符合公诉人的法律地位,尽管其同被诉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然而,作为公权力的检察权行使过程,必须保持一定的谦抑性,意味着检察机关为维护社会和国家的公共利益,应当具有手段的滞后性和辅助性。  相似文献   

19.
黄理 《法制与社会》2011,(19):131-132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目前我国各地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公益诉讼均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社会各界对该方面工作的开展也一直存在着一定的的争议。本文认为,必须加快公益诉讼立法的进度,并及时完善相关的立法、司法缺陷,才能使公益诉讼的广泛开展成为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一把利器。因此,本文拟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以及范围等角度进行探讨,以求取得抛砖引玉之效。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等)的现象日益突出。为了有效制止这种现象,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有必要在现有私人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以完善我国民事和行政诉讼制度。关于如何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笔者认为,最为关键的是要解决公益诉讼提起主体、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和公益诉讼程序三方面问题。一、公益诉讼提起主体关于公益诉讼提起主体,我国学者提出了两种观点:一是狭义说,即认为只有检察机关才能提起公益诉讼①。二是广义说,即认为除检察机关外,社会团体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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