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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树林在任潞城市农行北村储蓄所负责人期间,于1992年12月,同他人合伙开办私营铁厂,在建厂及经营铁厂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于1993年元月至1995年12月,先后动用公款14笔,金额计57353079元,用于自己经营的铁厂。同期,原树林还先后通过该所王某个人帐户,擅自动用资金111笔,计款738035.64元,并于1995年10月、12月两次动用该储蓄存款100000元,总计83803564元,全部用于自己所经营的铁厂。1992年2月初,原树林在该所王某帐户挪支57000元,为其子在潞城市购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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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9月4日 ,芮城县人大购买213吉普车资金不足 ,县人大主任尚永生与县烟草公司经理饶荣顺联系 ,从烟草公司借款5万元。12月20日及1996年12月12日、1997年6月27日 ,尚永生从县人大会计王文革手中分3次领取现金5万元 ,由尚归还烟草公司。尚永生在归还烟草公司借款时 ,于1996年5月2日在芮城县农机化服务公司让该公司经理杨春荣为其虚开一张汽油发票计3036元 ,又于1996年11月4日 ,在县第一招待所让会计开了一张会议费发票4400元。1997年6月8日 ,尚通过芮城县供销贸易公司经理马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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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甲公司向市工商银行借款 ,甲公司请求该市乙公司提供担保 ,乙公司同意以其一栋仓库库房作抵押担保。乙公司与市工商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 ,合同未规定抵押期限。乙公司到市房产局办理了抵押登记 ,市房产局登记证明未填写抵押期限。甲公司凭抵押担保得到市工商银行一年期贷款100万元。借款到期后 ,甲公司未能还贷 ,市工商银行起诉甲公司 ,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 ,市工商银行申请法院执行乙公司的仓库房屋。乙公司得知法院要对仓库房屋进行执行 ,即以仓库房屋已过抵押期为由 ,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向市房产局发函调查乙公司仓库房屋的抵押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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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9月10日,某市浩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新月集团公司驻该市办事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浩泰公司将新建成的位于市中心的豪华写字楼第五层租给新月集团公司驻该市办事处,租期为3年,即从1996年9月20日至1999年9月20日,每年9月下旬交一次房租,租金为每年12万元人民币。合同同时还约定:浩泰公司负责交纳该层写字楼的采暖费用,新月公司自行承担水、电费用,同时保证不破坏写字楼的现有设施及现有装修。合同签订后,新月集团于1996年9月23日向浩泰公司交付人民币12万元。1997年9月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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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石市坪头乡虎山村共产党员解智祥 ,在1993年3月至1996年12月担任村支部委员兼出纳员期间 ,挪用现金 ,造成库存短缺6391.76元 ,在有关部门的督促下 ,归还4391.76元。为此 ,坪头乡纪委1996年给予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剩余的2000元 ,村委根据其本人生活情况 ,与他签订了还款协议 :1998年、1999年底各还1000元。但到1998年底 ,解一拖再拖 ,不主动归还挪用款。后在乡纪委的又一次督促下 ,才于1999年6月26日归还1150元 ,剩余850元至今未还。身为共产党员的解智祥 ,长期占用集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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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斌 《党的生活(青海)》2014,(1):69-69
2012年的上半年,王某因创业需要一笔资金,遂向其朋友李某借款50万元,借据写明:今借李某5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1.3%;若逾期还款,则每逾期1个月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在借款到期之后,王某只偿还了7.8万元的利息,没有偿还本金。李某多次向王某催要本金,然而,王某总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本金。2013年8月,李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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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4月至2009年2月间,史某先后担任某县公安局段纯派出所所长、刑侦大队长、副局长。其利用职务便利,未经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的批;住,多次为苗家庄煤矿老板刘某“联系”,从本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违规购买大量炸药、雷管等火工品;多次为徐某经营的徐家庄煤矿“联系”违规购买大量火工品。在担任县公安局副局长并掌握开采煤矿火工品审批权后,公然非法审批和介绍买卖炸药雷管,擅自将公安机关扣押的非法买卖的雷管卖给煤老板徐某。期间,史某分别以“入股分红”、“借款”、“活动经费”等名义,累计收受刘某、徐某人民币共2999.5万元人民币、1万元美金、2500英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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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李强为朋友的2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但借款到期后,李强朋友无力还款,债权人丁一在担保期限内将李强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夫妻二人共同承担担保责任。法庭上,李强说,我确实应该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债务不是夫妻共同生活所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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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禺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蒋世荣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及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过程中受贿、索贿共43万元,日前被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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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某县水利局副局长王某(党员),兼任本县后河水库指挥部副总指挥。自1995年至1998年的 3年期间,不经集体研究,不作详细了解,便擅自决定用该指挥部移民资金先后为6家企业和 5名个体户进行贷款担保,总贷款额达4759万元。由于多数贷款户未能按期还贷,银行以 连带责任先后划拨了该指挥部移民资金1392万元。纪检监察部门查案时发现,王某在为本 县磷肥厂担保的30万元贷款中,收受了该厂5000元好处费。问:对王某如何定性处理?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利用职权,随意用专项资金担保贷款,应以违法贷款错误定性处理 。第…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