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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一种,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相比,罪行较轻。从该罪名的立法沿革来看,非法持有毒品罪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堵截式规定,隐含了对毒品持有行为这一客观事实在法律规范上的推定,这种推定同刑法规定的其他持有型犯罪,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罪等罪的推定情形相比,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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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关于禁毒的决定》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关于“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的罪名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决定》规定了12个罪名,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毒品罪,窝藏毒品犯罪所得财物罪,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罪,走私制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罪和非法提供毒品罪。上述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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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大陆与我国香港地区毒品犯罪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姜敏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9(2):90-95
毒品犯罪是全球性的问题,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如何减少和预防毒品犯罪,各国和地区都在作不懈努力。从香港地区毒品犯罪的历史发展,比较香港和大陆地区在持有毒品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毒品原植物犯罪,非法提供麻醉品、精神药品罪等犯罪上的不同,及香港毒品犯罪的综合治疗措施的差异,有助于大陆和香港地区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加大司法领域的合作,共同应付毒品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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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毒品犯罪。然而就立法而言,本罪并非完美无缺。本罪在罪名、立法模式以及刑罚等方面存在缺陷,需要对其进行完善,建立较为合理的犯罪体系,以利更公正、准确的打击此种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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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洪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3):60-65
运输毒品罪虽然与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罪相提并论,但是,相对于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罪来说,运输毒品罪行为类型比较多,针对其不同的六种行为类型应当进行不同的定罪与量刑的分析,这能使运输毒品罪的定罪量刑真正做到合理、合法、合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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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再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二人以上共同以体内藏毒方式运输毒品成立运输毒品罪的场合,行为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同实行犯,毒品数量应分别计算。吸毒人员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是为了走私、贩卖毒品的,行为的性质要具体分析。对于运输毒品罪本质的界定,需要综合考虑运输行为的物理意义和规范意义,只有毒品空间的位移具有实现和促进商品流通的意义时,才能认定为成立运输毒品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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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天然毒品还是经加工或者合成的毒品,在最终进入市场、产生实际危害社会的结果之前,大多要经过运输这一途径,因而运输毒品是毒品犯罪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故许多国家将运输毒品行为纳入到走私毒品、贩卖毒品的行为中进行打击,亦有部分国家单独规定了运输毒品罪(但具体表述各不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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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打击和遏制毒品犯罪,我国刑法应该保留运输毒品罪,应根据案件的证据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准确区别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动态有位移的持有还是静态无位移的持有;主观上是为了流通还是吸食;毒品数量是否达到较大以上.运输毒品罪的主观要件内容:运输毒品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且大部分是间接故意;明知毒品包括确切地知道是毒品和很可能知道是毒品;运输毒品罪的行为人不需要明确认识到毒品的种类和数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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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关于毒品死刑案件的罪名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该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依照数额和情节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档次,直至可以判处死刑。由于毒品案件日趋增多,一旦误判死刑,执行后,具有不可逆转性,所以应当慎之又慎。现就审理毒品死刑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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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是重罪,办案机关应合理限制其处罚范围,避免扩大化适用.运输的界定不能忽视其作为物流领域概念的基本属性.运输旨在改变商品的空间位移,应注意毒品的位移距离对于运输行为认定的基础意义.行为人长距离运送毒品的,应依法认定为运输毒品的行为,是否成立运输毒品罪,需具体分析.除特殊情形外,短距离的毒品运送通常并不引起毒品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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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1)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的毒品犯罪罪名 《决定》包含有以下毒品犯罪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二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三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四条第一款);窝藏毒品、毒赃罪(第四条第一款);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第四条第一款);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第五条第一款);非法种植毒品原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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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毒品政策日趋严厉的背景下,刑法设置运输毒品罪具有适度扩张犯罪圈的积极作用,但关于该罪的犯罪构成及其司法适用问题在理论与实务中仍存在较大争议.在毒品流通环节,运输是附着于走私、贩卖、制造的附属行为.由于运输行为外观上的附随性,对该行为的文义解释和添附促进毒品流通目的的限缩解释皆无法作为认定运输毒品罪与非罪的标准以及区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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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几个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是毒品再犯还是毒品累犯我国刑法第 356条规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 ,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 ,从重处罚。”对该条所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是理解成一种新的特殊累犯即毒品累犯呢 ?还是理解成狭义的再犯 (不包括累犯的再犯 )即毒品再犯呢 ?在我国刑法学界是有分歧的。主要观点有二种 ,一种观点认为该条规定的是毒品再犯 ,笔者称之为毒品再犯说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条规定的是毒品累犯 ,笔者称之为毒品累犯说。目前主流观点是毒品再犯说 ,但笔者认为不论是毒品累犯说还是毒品再犯说 ,均犯了一个简单化的错误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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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属于“本体恶”的范畴,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区分既遂和未遂的标志,应根据犯罪的进程并针对不同行为分别处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