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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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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在醉酒状态下,受酒精的兴奋作用,大脑皮质功能呈兴奋状态,行为和动作与正常情况有所不同,反映在杀人案件中,其作案动机、作案过程及现场处理与常规案件均有所不同。作者在工作中遇到2例醉酒状态下的杀人案件,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三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这一法条的理解和执行,在通常情况下,是基本一致的。但是也有一种例外情况,就是对于在一种特殊的醉酒状态即“病理性醉酒”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的,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在法学界和司法界中有所争论。主要有两种观点:一部分同志认为,不论在何种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都应毫无例外地负刑事责任;另一部分同志则认为,只有在普遍醉酒状态下进行犯罪行为的,才负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由于对这个问题的认  相似文献   

3.
对醉酒状态下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定罪量刑及其他相关问题的认识与把握,应依据刑法学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并充分考虑醉酒状态这一特殊性来进行,而不应简单地以行为人醉酒的形态来决定。  相似文献   

4.
单晓华 《人民检察》2005,(15):37-40
我国刑法关于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尽管简单易于操作,但不加区分地要求所有醉酒人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完全的刑事责任,有违醉酒人犯罪的复杂性这一客观事实,也存在着将犯罪和刑罚扩大化的可能性。大陆法系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为我们解决醉酒犯罪人负担刑事责任的根据问题提供了一条崭新的思路和途径,国外关于醉酒人犯罪的立法规定对我们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我国应在立法上确立一些可供把握的具体标准,以明确不同醉酒状态下的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相似文献   

5.
原因上的自由行为与急性酒中毒的司法精神病鉴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汤涛  黄富颖 《法医学杂志》2000,16(4):225-227
"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理论是研究精神正常的行为人自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实施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能免除刑事责任的理论。本文尝试以该理论分析急性酒中毒司法鉴定中的若干问题。醉酒所致精神障碍与本身所患精神疾病不同,醉酒行为是自陷行为,行为人醉酒前精神正常,能够控制饮酒行为和饮酒程度,能够预见醉酒后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醉酒行为是原因自由行为,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原因引起的醉酒,并实施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应评定有责任能力。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醉酒型犯罪的规定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集中体现在第18条第4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其在立法时并没有针对醉酒后行为人可能陷入的责任能力状态的不同在量刑上有所区分。这种立法模式不仅与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内涵相去甚远,而且会在实践中造成许多解释论上的困境。鉴于此,在借鉴国外醉酒犯罪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建议将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醉酒后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下所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作为一种减轻处罚的情节在立法中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7.
黄继坤 《法学》2013,(3):61-69
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是醉酒驾驶行为的性质而非行为的结果,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只要行为人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有认识,即属本罪的故意。为了维护"同时性原则",可以将醉酒驾驶区分为不该当与该当《刑法》第114条(客观)不法要件两种情况,采取"类比犯罪参与"方法确定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若醉酒前的行为人能被评价为"间接正犯"的,处罚醉酒前的行为人,追究其完全刑事责任;相反地,实施不法行为时处于责任能力障碍的事实,就是阻却或减轻责任的理由。若行为人在醉酒前违反客观注意义务,但是其在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故意犯罪的,处罚实施(客观)不法行为时的行为人,限制责任能力者减轻责任。  相似文献   

8.
醉酒是指入由于饮酒过量而引起一定程度的缺失辩认和行为失控的状态。其从表现形式上千奇百怪,而醉酒后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即成为酗酒人。对酗酒人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应否承担全部刑事责任还是减轻其刑事责任,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日本在审判实践中的判例认为,醉酒处于心神耗弱状态,这时实施犯罪,应按《日本刑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刑;联邦德国酗酒人可把醉酒做为辩护理由之一。这说明,醉酒在以上国家可以作为减轻刑事责任的一种情节来考虑。然而,有的国家在处理酗酒人的犯罪行为时,与以上态度截然相反。如苏联,不仅规定对酒醉状态中犯罪的人,不免除刑事责任”(《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十二条),还规定在酒醉状态中的犯罪是一种加重责任的情节。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则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病理性醉酒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这个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并已逐渐引起我国刑法理论界的关注。本文拟对此加以探讨。 病理性醉酒,又称病理性酒精中毒,病态性醉酒,是很少见的一种急性酒精中毒,指小量饮酒后因身体异常反应而急性发作的一种酒精中毒状态。病俚性醉酒完全不同于生理醉酒,它只会发生于极少数人身上,往往是某些平时不饮酒或很少饮酒的人,在饮  相似文献   

10.
醉驾不一律入罪无需依赖于“但书”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醉驾入罪是否需要情节恶劣醉酒,包括事实意义上的醉酒和规范意义上的醉酒,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醉酒是规范意义上的醉酒,而不是事实意义上的醉酒,不以行为人事实上限于酩酊状态为必要,而是指行为人的饮酒量达到法定标准,也就是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法定域值。饮酒之后,人的精神状态亢奋,生理反应与危险判断能力均会有所降低,但是驾驶机动车的人却常常自信甚至于过度自信自己的驾驶技术,使得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升高。  相似文献   

11.
行为人利用被害妇女处于严重醉酒、性防卫能力明显削弱的便利条件,违背被害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对醉酒状态的女性不能简单以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时具有一定主动性或迎合性表现,就断定被害人作出了有效的性同意而否定强奸罪的成立。由于行为人采取不同手段对妇女性自主决定权侵害程度不同,被害人醉酒状态下的趁机型强奸案件量刑一般可以比采取暴力、胁迫手段的强奸案件相对轻缓。  相似文献   

12.
醉酒的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要不要负担刑事责任,各国法律的规定并不相同,但就总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上,都保留有“不能免除刑事责任”的条款。比如《苏俄刑法典》对此就作了相当严厉的规定,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造成危害结果的,不仅不  相似文献   

13.
德国醉酒犯罪的立法模式及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醉酒与醉酒犯罪在一些西方国家已成为引人注目的社会问题,如何遏制醉酒犯罪,是他们面临的共同课题。酒精是对人的中枢神经系统具有兴奋和抑制作用的麻醉剂,酒精中毒时会出现各种精神异常症状,影响人对自身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即影响刑事责任能力。为了达到既处罚该类行为人,又符合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于是,在理论上,“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的理论应运而生;在立法上,各国设计出了各具特色的立法模式。德国模式就是颇具特色的一种。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醉酒犯罪增加趋势出现较晚,且不如西方国家严重…  相似文献   

14.
张爱艳 《河北法学》2001,19(5):147-148
认为我国刑法对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一些缺陷,容易引起理解上的歧义,醉酒人负刑事责任的依据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醉酒状态下的刑事责任能力可以用"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来论证,并针对现行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5.
戴忠杰 《法制与社会》2014,(12):278-279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酒的消费数量每年也在不断的增长,与醉酒后犯罪相关的案件数量也有所增加。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具有完全责任能力,他们在醉酒状态下犯罪后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但是,这一规定与因果关系理论存在一定的不协调。因此,本文希冀通过对自由行为理论的研究,能够更好的建立生理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以及进行处罚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6.
《政府法制》2011,(21):12-12
醉酒导致伤亡不算工伤据《扬子晚报》消息,从2011年7月起,关系到老百姓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这5方面保障的《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了。 省社保专家说,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列出了四种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中第二项就是"醉酒"。专家介绍说,因醉酒导致的伤亡,是指职工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达到醉酒的状态,在酒精作用期间从事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相似文献   

17.
醉驾案件作为一种轻罪案件,需要有相应的特别程序与之配套。在醉驾案件中,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逮捕措施,而应尽可能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认定行为人处于醉酒状态和在醉酒状态下驾车时,应遵循一定的证据规则。最高法院应通过细化量刑规则和发布指导性案例,来统一醉驾案件的量刑。我国未来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建立刑事处罚令程序来处理类似醉驾的轻罪案件。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第15条第3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这里的醉酒,是指生理性醉酒,即由于饮酒过量,超过饮酒者正常的承受能力,导致饮酒者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丧失或减弱的状态.那么,既然由于过量饮酒,行为人减弱甚至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为什么法律还要规定其应当负刑事责任呢?这就是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问题.有感于我国刑法学界尚未圆满地解决这个问题,特撰文略抒己见,就教于刑法学界. 关于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在西方刑法理  相似文献   

19.
胡伟国 《法制与社会》2013,(11):247-248
近年来,对于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探讨问题引起了各方专家的注意。研究和探讨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首先分析了醉酒人形式责任的重要性,其次探讨了其原因自由行为的相关问题,接着讲解了晚上醉酒人形式责任立法的方法:应细化我国刑事关于醉酒人犯罪的规定;对采用与醉酒相类似的方式故意或过失进行规定;将醉酒的各种不同情形进行详细分类,并在刑法中得以体现;刑法中引入"完全昏醉罪"。最后得出,在以后的醉酒人刑事责任研究中,要更加深入更加详细,保证醉酒人行为的准确处理。明确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各种规则要求,在以后的刑法定位中,有更详细的依据。  相似文献   

20.
下班前在陪客吃饭的晚餐中乘兴饮了大量白酒,醉酒下班回家途中不幸被轿车撞伤,依照惯例,醉酒状态,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认定工伤之情形.然而,南京市溧水区一位打工仔却不认同这个说法,他在区人社局两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后,两次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认定其醉酒后受伤为工伤.他的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最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此案的终审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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