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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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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英  王波峰 《法制与社会》2012,(32):134-136
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是一个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分析司法解释中有关"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运用"不确定利益"理论,"不正当利益"可以分为三种:实体违法的利益、程序违法的利益、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的不确定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需要多方搜集证据正确认定。  相似文献   

2.
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界定关系着行贿罪的定罪量刑,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关于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界定也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结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相关规定和解释,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含义、范围意义认定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旨在通过本文的研究,为刑法理论研究提供更加基础和丰富的资料,为司法实践中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提供科学的指导。  相似文献   

3.
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犯罪法律构成要件之一,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已成共识。但同时,对于"不正当利益"如何界定也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界的难点问题,针对上述难题,笔者结合实践试对此问题作些论述。  相似文献   

4.
本文结合刑法理论与刑事司法实务,对单位行贿罪中关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单位行贿中共同犯罪的状态,以及犯罪数额的计算等难点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5.
侵害一般人格权行为的违法性判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般人格权的承认弥补了德国法在人格权保护方面的漏洞,但也带来了违法性认定的难题,这是因为一般人格权内容不明确,且与他人的正当利益经常发生冲突。区分保护范围而为判断的做法对一般人格权进行了有益的类型化尝试,降低了违法性判断的难度,从而优于全景式利益衡量的做法。德国的相关理论与实务对于我们认识违法性要件的功能,认定侵害人格权行为的违法性以及如何具体化一般人格利益均具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为刑法第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对传统的贪污贿赂犯罪而言,是一种新型贿赂犯罪。结合司法实践,需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律适用问题中的主体认定、影响力的认定、"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罪相关共犯的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应行贿行为的处理,以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对司法实务和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7.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行贿的主体、不确定的利益能否认定为不正当利益、回扣手续费如何认定等问题在认定单位行贿罪时争议很大,笔者在总结我处办理的二十余件单位行贿  相似文献   

8.
如何界定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如何认定,一直是司法理论界与实践中不断争论的问题,司法实践在办理行贿案件中趋向于保守,往往只对为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才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行贿罪的打击,从整体上也对受贿罪的遏制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本文认为依据此规定,可从实体、程序、主观及综合这四个方面去界定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涵。  相似文献   

9.
受贿罪中何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直是实务界争论的话题,尽管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会议纪要中给出了明确的界定,但并不能囊括当前交错复杂的职权关系,在职权界定相对不明确的前提下,如何认定"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成为摆在当前实务界的一个难题,本文主旨在于阐明含义、说明情形、帮助实务界在承办具体案件中认定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  相似文献   

10.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对贿赂犯罪的源头治理。行贿罪虽与受贿罪是对合犯,但在司法实践中查办的数量远远小于受贿罪,二者认定相关刑事责任时存在不同的构成要件,即是否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差异,是导致上述情况的原因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二)》进一步明确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行贿惩处偏弱的问题。但在司法实务中,如何准确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一定困惑,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刑法设置该要件之理由亦有其他解决路径,故可探索取消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同时,可从完善维权途径、准确适用法律、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等方面消除该要件取消带来的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11.
网络不正当竞争认定中的公共利益考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不可避免地会考虑中国社会中的多数人、网络用户和互联网经营者的利益。在网络不正当竞争认定时,只有合法的公共利益、长期的公共利益才应当给予保护。当不同层次的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可以通过网络用户的长期利益是否得到保护来判断诉争行为是否正当。认定网络不正当竞争时考虑公共利益必须要符合法律适用方法和法律适用技术的要求。虽然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中的公共利益不是认定"不正当"的积极要件,而是否定"不正当"的消极要件之一,但是,将长期公共利益的保护作为认定不正当竞争的根本原因,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宗旨。  相似文献   

12.
"两高"通过司法解释将行贿谋取竞争优势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表现形式,契合了现阶段反腐败的现实吁求。行贿谋取竞争优势的本质,表现为行贿人在竞争性的领域,试图通过行贿取得竞争优势进而获得不确定利益。谋取竞争优势与谋取不确定利益的勾连,实现了不确定利益到不正当利益的嬗变。司法对谋取竞争优势的认定,应将其限定在特定的竞争场域和特定的时间段,对为维持竞争优势而行贿,也应以行贿谋取竞争优势认定。  相似文献   

13.
正根据统计,2012年行贿案件占贿赂案件总数的22.2%,2013年占23.4%,明显低于受贿案件数。这种现象与立法有关行贿罪"不正当利益"的规定较为模糊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笔者拟就此略陈管见以求教于方家。一、不正当利益的形态划分对利益进行合理的分类,是准确认定"不正当利益"的基础和前提。根据利益的合法与否,可以将利益分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按照利益被获得的状态,  相似文献   

14.
长期以来,由于刑法学界对贿赂犯罪中"谋取"的理解存在重大的分歧,因此,导致司法实务部门在对贿赂犯罪中"谋取"的认定上各行其是。其实只要我们以"不确定利益"理论为背景来理解贿赂犯罪中的"谋取"行为,贿赂犯罪的认定问题并不难解决。当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不确定利益"时,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可将"谋取"区分为初始性"谋取"、维持性"谋取"与扩展性"谋取"。与此相对应,受贿罪中的"谋取"可区分为初始性"给予"、维持性"给予"与扩展性"给予"。借用"不确定利益"理论既有利于揭示维持性"谋取"这一"谋取"类型的本质,又有利于实现统一理解刑法中"谋取"含义的目标。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第389条第一款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行贿罪的必备要件;第二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第二款是否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行贿罪的必备构成要件,多年来一直是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不断争论的问题。笔者认为,认定在经济往来中的行贿罪不需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其理由是: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刑法将行贿罪规定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将"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认定行贿罪的必备要件。这就意味着要认定某一行贿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就必须先探究行为人在该行为的背后隐藏着什么目的,谋求的利益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17.
一、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定义构成的一个必备要件。如何理解法中"不正当利益"的含义呢?第一次对"谋取不正当利益"含义作出解释的是两高《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于1999年3月4日发布,其中明确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  相似文献   

18.
刑法中所规定的贿赂犯罪均涉及到“不正当利益”的规定,但对“不正当利益”存在不同认识。本文从“不正当利益”基本含义出发,对之进行论述,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19.
海外贿赂包括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与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两种互为对合的行为。对该类犯罪主体身份的认定,应参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刑法原则、司法实践以及该犯罪行为的特点。《刑法修正案(八)》根据我国反腐败的实际情况,新设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其中,"给付财物"应包括实际、承诺及提议给付;在"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中,只要我国或者外国(国际)规范的其中之一对某种商业利益的不正当性质进行了规定,就可以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所得利益足以帮助行贿人在商业上实现盈利的,应认定"为谋取商业利益"。  相似文献   

20.
牟歆 《天津检察》2006,(4):30-30
我国《刑法》第389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既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认定行贿罪的关键,那么,正确理解与把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中“不正当利益”的法律内涵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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