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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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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芸 《法制与社会》2011,(26):275-276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在理论上存在多种学说,在立法上各国也采取不同的立场。我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了实践中业主委员会在内部治理和外部关系协调上陷入困境。通过立法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具有必要性,应该将业主委员会界定为非经营性质的团体法人,使其能够享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独立地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立法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的物业管理实践中,也一直存在着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明,权、责、利不清等诸多问题;因此,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进行正确定位就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本文参考国外的相关立法,从业主委员会目前所面临的理论争议入手,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作了简要分析;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对业主委员会的相关立法,提出未来的发展趋势是确立业主团体的法人地位,从而顺利解决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  相似文献   

3.
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及制度完善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陈雯 《政法学刊》2003,20(5):39-41
随着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物业管理在法制化进程上又迈向新的一步,但该条例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规定尚未明确。业主委员会既非法人,也非社会团体等经济组织,其权利来源于全体业主的授权,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全体业主实施业主对物业的自治管理,应确立业主团体的概念以理顺物业管理外部关系,参考现代企业制度中董事薪酬制保障业主委员会对内责任能力。  相似文献   

4.
我国业主自治组织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3年6月8日由国务院颁布并于同年9月1日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赋予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若干权力。但是,却没有涉及其法律性质与法律地位问题。业主自治组织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业主自治组织权威性不够,不能正确行使职权,作用发挥不明显;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难;业主自治组织的运作缺乏外部的约束;这些问题已成为业主自治发展道路上的障碍,严重制约着业主自治的发展。明确业主自治组织的地位和职权,赋予业主大会以诉讼主体资格是发挥业主自治组织功能,完善业主自治组织制度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5.
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之后,"业主"这个概念随之产生,而业主委员会作为近年来新兴的一个群众组织,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不具有法律地位,但是业主委员会在生活中承担着代表业主与其他组织签订各种合同的责任,同时还要配合基层政府部门居委会维护社区的秩序,对业主负责的责任。由于业主委员会现在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使得在其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会遇到各种阻碍,从而使业主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本文从行政法的角度分析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6.
《物业管理条例》在立法层面上正式创立了我国的业主委员会制度。《物权法》也进一步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相关制度,但是对业主委员会制度的规定都很不具体,存在着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没有统一规定、主体资格不明确的缺陷。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是我国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专业化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的基础,也是规范物业管理的前提和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7.
业主委员会是指经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在业主大会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前提下,业主委员会作为其机构之一,并不当然具备民事主体的地位。目前,由于业主大会是业主委员会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最终的责任主体,所以应当赋予业主团体法人地位,从而顺利解决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  相似文献   

8.
我国目前在立法上没有对业主团体做出明文表述,在理论上造成主体体系不健全,在实践中造成业主权利保护不全面.对此,本文将从我国是否应当在立法上明确业主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如何确立其法律地位以及在此基础上如何来确认其民事能力等三个方面来探讨业主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缺陷和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我国有关业主委员会的立法实际出发,通过深入分析指出我国业主委员会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通过与国外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立法模式比较分析,最后提出完善我国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对策。  相似文献   

10.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一直困扰学界多年。焦点之争,在于业主委员会是否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即使承认业主委员会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学派,在面对业主委员会是否有自己担责财产的质疑时,其反击也是空洞无力的。本文通过解析财产的涵义,发现业主委员会有一种完全可以承担民事责任但却被人们忽视的的财产:债权。正因为业主委员会有这一重要财产,所以业主委员会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地位。这一认识解决了因对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定位的模糊,所导致的许多立法及实务问题。  相似文献   

11.
《物权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其中该法第6章所规定的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但该章的规定没有明确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这给《物权法》的实现带来了很多问题。本文仔细分析了现行的有关规定,认为目前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物权法》的规定要实现,必须结合实际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12.
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问题,是《物权法》颁布前后一直没有明确的问题。应当尽快通过制定配套法律法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等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立法上应当借鉴外国立法经验,仔细研究法国、德国等国相关立法现状,确认符合条件的业主团体的法人资格,细化业主委员会相关制度,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协助,进一步理顺业主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关系,以此解决我国《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在业主委员会制度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黄萍 《行政与法》2008,(1):74-77
《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业管理的法律基础。已经施行4年的《物业管理条例》存在诸多不足。应在《物权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专门的物业管理法。明确界定物业、物业管理和业主的范围以及物业管理中的各方关系,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明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完善物业管理制度。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4.
谭玲  廖鹊鸣 《政法学刊》2005,22(2):64-67
国务院2003年6月8日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就业主与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等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实践中,有关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以及物业管理制度设计等问题,并未因该条例的出台而中止争议,相反,该条例在物业管理制度设计中存在的缺陷,再次引发人们对物业管理制度设计的思考.  相似文献   

15.
王发强 《时代法学》2005,3(1):76-80
房地产开发项目停工后 ,商品房无法交付 ,按揭银行先起诉购房户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购房户后起诉房地产商和按揭银行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贷款合同。两案应否合并审理 ,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 ,两案应合并审理或中止商品房贷款合同案诉讼。不合并审理或中止诉讼 ,直接剥夺了司法解释赋予购房人要求房地产开发商直接返还购房贷款的权利。将导致两案判决发生直接冲突。合并审理或中止诉讼能提高审判效率 ,减轻当事人诉累。符合“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惩罚过错方并保护弱势群体购房户合法权益的宗旨和目的。  相似文献   

16.
程啸 《法律科学》2011,(4):164-174
不动产登记簿错误可以分为权利事项错误与非权利事项错误。权利事项错误意味着登记簿上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记载不正确,而非权利事项错误则是指那些不涉及物权归属和内容的登记簿错误。二者在是否会对物权构成妨害、是否导致善意取得以及更正登记的程序上完全不同。我国《物权法》第19条区分了这两类错误,并确立了不同的更正程序与要件。当不动产登记簿上存在权利事项错误时,应由利害关系人行使更正请求权请求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同意更正。如果权利人拒绝的,更正请求权人应诉请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解决该民事争议。原则上,只有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才属于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证据,登记机构才能据此进行更正登记。但是,对于非权利事项错误,权利人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而申请更正登记,登记机构也可以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  相似文献   

17.
曹伊清 《北方法学》2010,4(1):125-135
房地产契证制度是中国一项传统的房地产法律规范制度,至清末已发展得相当完善。房地产契证不仅记录房地产交易的具体内容,记载政府的法律规制情况和对房地产的实际管理状况,也反映了社会的发展状况。在清末社会的动荡变革中,财产关系相对稳定,房地产交易能够正常进行,社会生活得以正常延续,一定程度上得益于房地产契证制度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财产秩序方面的作用。通过颇具特色的清末南京地区房地产契证制度,研究清代房地产契证与房地产法律规制的实际作用,研究清末完善的契证制度在保护个人财产、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基层管理秩序、保护基层社会老百姓的生存权利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8.
刘兵红 《政法学刊》2013,30(1):63-67
产生于中世纪的英国衡平法地产权是英国财产法极具特色的制度安排。衡平法地产权经历了从对人权到对世权的演变之路:起初,衡平法法院在承认受托人普通法地产权人权利的基础上赋予衡平法权益人对受托人请求交付地产收益的相对性的权利,后来衡平法权益人的利益可以对抗除支付合理对价且善意受领普通法地产的第三人以外的任何人,成为真正对世权意义上的地产权。了解衡平法地产权之演变可以了解对人权与对世权对话与沟通,有助于各种财产权的权利性质的分析与把握。  相似文献   

19.
本文从研究前期物业管理法定内容出发,站在法律角度总结与分析我国前期物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明确具体地提出加强和完善前期物业管理若干建议与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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