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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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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健康权与政府的保障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健康权是需要国家积极干预的一类权利,而公民医疗卫生权的实现还由于公共卫生事业的特殊性更需要政府的干预。健康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对公民健康权的实现负有保障义务,本文就健康权的政府保障义务做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2.
健康权在任何与健康熙护议题有关的政策上(包括药品知识产权制度)都不可忽略.然而, 《多哈宣言与2003年决议仍未触及药品知识产权保障与健康权冲突的核心问题,这就需要将健康权作为一项政策工具对药品知识产权的影响做补充性的解释.国家保障药物获得权利的义务应根据其实质内涵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掺入防卫权的特色;换言之,药品获得权应区分为国家仅有义务渐进实现的受益权与国家有义务立即实现的受益权.这种通过细化国家保障药品获得权的义务,在具有相同重要性的健康权及药品知识产权产生冲突时,便有足够的基础从权利本质审视两者在冲突时的平衡关系是否适当.  相似文献   

3.
气候变化已然成为了当今社会不得忽视的问题,法学研究现实权利保障也不能脱离气候变化的大背景。健康权与气候变化息息相关,而妇女作为健康权保障上的弱势群体受气候变化的影响更为明显。国家是保障健康权实施的重要主体,国家在健康权保障实施上负有应尽的国家义务,对妇女的健康权保障更是如此。我们必须要将妇女健康权研究纳入到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明确国家应尽义务。  相似文献   

4.
张清  严婷婷 《北方法学》2012,6(4):82-92
适足住房权是指公民有权获得可负担得起的适宜于人类居住的、有良好的物质设备和基础服务设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和尊严,并不受歧视的住房的权利。它主要包括:居住权、安全与健康权(或称舒适权)、住宅公平权、住宅隐私权、住房选择偏好权、住宅救济权以及住宅不受侵犯权和自由处分的权利。人权实现与国家义务之间存在密切的内在关联,对于人权的实现国家既具有消极义务,更具有积极义务。我国政府在公民适足住房权实现上具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应从尊重、保护、促进和实现四个方面对国家义务进行分析,使之具有较强的体系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5.
廖艳 《政法论丛》2014,(1):91-97
自然灾害给健康权的可提供性、可获取性、可接受性以及质量保障方面带来了风险。健康需要与权利的密切关系以及国家的契约义务决定了国家必须化解灾民的健康权风险。国际人权条约和大量软法性国际法律文件为自然灾害下国家保障健康权提供了国际标准,中国自然灾害立法基本符合健康权保障的国际标准,但是仍有一定差距。为更好保障灾民的健康权,中国应该将人权保障原则作为灾害立法的基本原则,增加反歧视和照顾弱者的规定,明确宣示灾民的健康权,并制定《灾害救助基本法》。  相似文献   

6.
健康权的法理学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健康权对人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作为国际人权法承认的一项基本人权,研究它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健康权在历史上经历了由观念意识到法律权利的演变,是一项同时具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混合性质的权利,这也就决定了健康权所涵盖的丰富内容,而在健康权保障机制上,国家义务和社会责任共同推动才能保证健康权的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7.
世界卫生组织在1946年确认健康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健康权作为社会权利,通常认为是积极性的权利,本文分析了健康权具有积极性和消极性的双重属性,进而提出国家在实现健康权方面的三大义务。  相似文献   

8.
王晨光 《政法论坛》2020,(2):F0003-F0003
本书聚焦于健康权的基础理论问题,系统阐述了健康权的重要作用、健康权的历史演进、健康权的价值基础、健康权的的国家义务与政府责任、我国落实健康权的国际义务的制度安排以及健康权法律化和司法化的基本概况,最后对国外主要国家的健康权法律保障情况进行了详细描述和经验总结。  相似文献   

9.
健康权作为二战后兴起的一项重要人权,其发展路径具有从国际法向国内法扩展的特点。"人身的固有尊严"是健康权的正当性基础所在,也决定着健康权的基本内涵。《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第1款规定的健康权既是自由权,也是社会权,既指获得卫生保健的权利,也包括获得构成健康基础条件的权利;第12条第2款规定只是列举了公约起草者认为特别重要的四项义务,而非缔约国的全部义务。缔约国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必须结合公约第2条规定的一般义务条款加以判定。健康权的实施机制包括缔约国报告机制、书面申诉机制,以及调查报告机制三种,不同机制对缔约国的约束力不同,综合运用多种机制确保健康权的有效实施是今后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0.
人权两公约中,A公约与B公约分别关注自由权与社会权,二者集中体现了两类权利的差异.在权利内容上,二者关注的具体权利有所不同,即使两类权利涉及统一领域,也关注不同的方面;在国家义务上,A公约要求国家承担积极作为义务,B公约要求国家承担尊重义务与保护义务;在权利救济上,B公约要求国家对自由权负有救济义务,而A公约并未要求国家负有救济义务;在权利限制上,两类权利均由适格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加以限制,但B公约对自由权的限制更为严格,规定也更为具体.自由权与社会权均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均需各国予以保障实现.  相似文献   

11.
国家把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规定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作为确定公民民事法律地位的根据和参与民事活动的前提。公民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不同的两个概念。首先,他们的内容是不同的。公民的权利能力是国家给予公民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资格。我国的公民具有享有个人财产所有权、财产继承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发明权、发现权等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资格。公民的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相似文献   

12.
徐静莉 《政法学刊》2011,28(4):23-27
规范非婚同居已经成为我国婚姻法学界的共识,但同居中女性的健康权问题却被忽略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法官往往用侵权法规则来解决相关的法律纠纷,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这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女性在非婚同居中的健康权不仅仅是女性健康不受侵犯的一种私法上的消极权利,也是一种积极的权利,国家有义务通过相关法律制度来保障女性健康权,这一点需要通过尽快制定非婚同居的法律来实现。  相似文献   

13.
当代哺乳权观念的法理依据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上位权利是儿童健康权、生命权和食 物权,现实依据则是工业化、商业化条件下防止侵害儿童利益、遏制母乳喂养率下降的必要性和紧迫 性。作为一项新权利,哺乳权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及其相互关系还需要进一步厘清。应当把母亲和 婴儿视为互有冲突的联合权利主体,既确认母亲的哺乳义务,也确认母亲的哺乳权利。政府作为义务 主体应适当干预母婴关系,着力树立哺乳权观念、完善哺乳权立法、加强政策法律实施、加强平等保护和 全面保护。  相似文献   

14.
邓炜辉 《北方法学》2013,7(4):45-54
当前学界对社会权概念的界定,主要存在"内涵—价值分析"、"外延—规范分析"两种路径。虽然以上分析具有逻辑上的内在关联,但它们都没有完整揭示出社会权概念的本质特征。社会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主要立基于对尊严与平等以及社会经济领域公民适当生活水准的价值追求。国家义务作为界定社会权内涵的重要工具性指标,其分别涵括尊重、保护和给付三种义务类型,但在逻辑上,尊重和保护义务只是给付义务的逻辑衍生。在外延上,社会权并非意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各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受国情因素制约,各国宪法对于社会权的规定并非整齐划一。我国宪法层面上的社会权主要包括适当生活水准权、劳动权、获得物质帮助权以及受教育权等。  相似文献   

15.
廖艳 《河北法学》2013,(2):122-128
健康权是人人享有的能达到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由于烟草对人们健康构成了巨大危害,因此国家必须履行尊重、保障以及实现三个层面的控烟义务,以保障人们的健康权。中国虽然采取了一系列控烟措施,但是控烟效果并不理想。因此,中国将来应该改善控烟理念、制定全国性的专门的控烟立法、健全控烟体制、强化司法的控烟功能以及认真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便更好地控制烟草使用,保障公民的健康权。  相似文献   

16.
劳动权的权利属性及其内涵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劳动权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享有的与资;手平等自由地订立劳动契约,通过让渡自身的劳动力使用权以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它包括劳动者的就业择业权、劳动力市场交易权、劳动契约缔结权等。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契约过程中,劳动对于劳动者而言,已不再是一种权利,而是按照劳动契约要求必须履行的约定义务。劳动者在向资方提供劳动给付的过程中,作为合同当事人享有获得工资报酬的契约权利,作为劳动者则享有人格尊严权、人身安全与健康权、休息权、财产权、社会保障权、结社权等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17.
戴庆康 《河北法学》2007,25(10):60-64
为国家设定建立医疗保障体系和高效优质的医疗服务体系以保障和促进人民健康义务的基本人权是医疗权,而不是健康权.合作抵御包括疾病在内的自然的侵害,是人际社会形成的重要根据.现代医疗服务已经成为一种基本的善,一种人之生命的必需.病人的医疗权是病人对分享社会合作成果的一种期待,这种期待具有伦理的正当性,能够得到伦理的辩护.这种作为正当性期待的医疗权本身又要受限于权利秩序中当时的条件和资源.  相似文献   

18.
当前的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理论,主张将个人信息纳入基本权利保护范围,并以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为基础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然而,在概念表达上,该理论以“客观法”表征个人信息基本权的属性,错置了客观法与主观权利之间的关系;用“间接效力”指称个人信息基本权对作为私主体的信息处理者的效力,混淆了“效力”和“效果”的语义。在宪法解释方法论层面,该理论在宏观上具有的法哲学化解释倾向、在微观上对概括性人权条款的悬置处理,使其在宪法教义学上欠缺说服力。面对立法实践,该理论无力解释作为私主体的信息处理者何以承担公法义务。确立个人信息保护权利基础的二元结构,明确个人信息基本权积极面向的主观权利属性,适度延伸个人信息基本权的效力范围,并对国家保护义务内容作相应调整,是重塑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理论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9.
娄宇 《法学》2021,(2):89-107
社会补偿的概念在我国社会法学界没有得到统一适用,有必要追本溯源,探讨中国国情下相关权利的正当性依据、功能、规范结构和规范领域。社会补偿权源自德国立法,基于社会国家原则衍生出的社会共同体义务而产生。国家合法行使公权力或者无违法行为,但是未尽生存照顾职责导致公民生命和健康受损之客观结果时,公民即可享有此权利,例外情况下,特定人群也享有针对机会成本损失的经济补偿权。社会补偿权的本质是实现作为消极权利的平等权,社会共同体成员享有该权利,主要以中央财政预算保障权利的实现。结合“社会平衡”的一般法理与现实国情,我国社会补偿权应当包括军人及家属优抚权、国家政策间接利益损失补偿权、甲类传染病与疫苗接种健康受损补偿权、犯罪受害人补偿权、不真正的工伤补偿权等六类。  相似文献   

20.
矿工的生命权、健康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等多种权利无法保障的现状已经引起有识之士的普遍关注,建立矿工权利保障制度势在必行.矿工权利保障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建立需要政府、企业和矿工等多方的共同努力.综合运用行政与市场手段方能取得预期的效果.为全面保障矿工的合法权利,应当从完善矿产产权机制、改善劳动供需关系等方面入手,构建政府主导型的综合保障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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