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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地税局原副局长刘生海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一审获刑22年。令人关注的是,这个受贿金额近千万元的“巨贪”,其堕落腐化之路,开始于当初对年节“小礼”的来者不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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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岁末,辽宁省朝阳市温泉理疗医院原院长牟成元迎来了人生中最黯淡的时刻:朝阳市中级法院认定牟成元共计挪用公款740余万元,贪污59万元,受贿总额3.8万元,私分国有资产35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案情一经公布,坊间惊讶:一个官职不大的医院院长居然头顶三种罪名,作案跨度十年之久,涉案金额有800万元之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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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28日,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高速)原董事长、党委书记张晓光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案金额高达7280万元受审,为建国之后吉林省涉案数额最大的一起腐败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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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剑 《支部生活(山东)》2006,(5):47-48
2006年1月17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罪。四罪并罚,判处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原行长戚桂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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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乃佳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省直分校学报》2014,(5):58-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有明确的界定,实践中,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在与时俱进地发生着各种变化,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除《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外还应包括其他主体。就围绕"挪用公款罪主体"界定问题,有必要对挪用公款罪的其他主体的界定展开讨论,如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挪用公款罪是否存在单位犯罪;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成为挪用公款罪主体如何界定;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如何界定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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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明 《共产党员(沈阳)》2008,(7):41-41
已过知天命之年的孙慎普原是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水务局局长,很快就要退居二线。然而,他晚节不保。不久前,孙慎普因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6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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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六合彩”有如狰狞的陷阱,一旦深陷其中就难以自拔。溆浦县桥江邮政支局长段吉建就是这样一个迷恋地下六合彩的“码局长”,他因买码而贪污挪用公款249.76万元。2005年5月13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段吉建犯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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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机关党员干部严宽与单位会计刘旭合谋挪用10万元余元公款,后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在纪委研究对严宽的党纪处分时,就挪用公款罪是否属于《中国其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条例》)第30条中的“经济方面犯罪的问题”出现了异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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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 《共产党员(沈阳)》2014,(9):42-43
去年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武志忠因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从武志忠的多宗罪名可以看出来,他不仅贪婪,而且犯罪手法挺多。作起恶来,大小通吃,机关算尽。他的捞钱招数虽然被揭露和定性了,但仍令人有些迷惑;他的内心世界也有很多矛盾、费解之处,值得深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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忏悔人:王风昭原任职务: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办事处工会副主席、财政所负责人触犯罪名: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决结果:2020年8月18日,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王风昭有期徒刑12年6个月,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6个月。责令退赔贪污违法所得2069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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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兵案发前是重庆市潼南县财政局党组成员、潼南县化工厂集资清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处级)。2002年9月至2007年2月,谷兵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化工厂集资清退款340多万元炒股、炒房,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检察机关查获。最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谷兵有期徒刑8年。至此,这起在潼南县引起轰动、定性处理颇有争议的潼城第一例挪用公款炒股案终于尘埃落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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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艺明 《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2011,(8):51-51
“坐监真的好痛苦,与世隔绝,见不到自己的亲人……”原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镇副镇长兼三洲办事处党支部书记郭锐燎,因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他为此哭瞎了眼睛,写下了让人心酸的忏悔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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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尧都区原区长陈怀生通过捏造假业务、编造假工程、策划假招投标大肆贪污受贿,被查处时又编假话、造假象、做假账.企图掩盖犯罪行为。他被办案检察官称为“造假区长”。7月25日,临汾市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串通投标罪判处陈怀生有期徒刑二十年。法院审理查明:陈怀生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款348万余元据为己有,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89万余元,挪用公款150万元;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1238万余元的损失在招标投标过程中,采用非法手段,损害了国家、集体、他人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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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刑法尚未将单位纳入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中,但是,结合挪用公款罪的设立理念及现实社会背景,我国单位构成挪用公款罪已具备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另外立法规定用语的模糊性,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对"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行为的理解亦存在争议,本文就本罪的这两方面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