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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区别是: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对危害后果是过失的,不追求,也不希望,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对危害后果是明知的、故意的,或者是放任的。两者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所谓公共安全.一般认为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也有的认为.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  相似文献   

2.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一类行为。这一类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单位可以成为其中部分罪的主体。这一类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这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指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这一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多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些行为既有作为的情况,如放火,劫持船只、汽车,也有不作为的情况,如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这些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际后果的,…  相似文献   

3.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法益是集体法益中的秩序安全法益,并非个人法益论中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对该法益内涵的确定,能够有效促进该罪司法适用的规范化。进而结合该犯罪的构成要件,形成两种刑事入罪模式,对犯罪行为模式中的“行驶中”“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擅离职守”等构成要件要素的解读是准确司法适用该罪名的关键所在。从犯罪性质上来讲,基于“危及公共安全”的注意性构成要素理解,该罪属于准抽象危险犯。  相似文献   

4.
试论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及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因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的要件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本罪与渎职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法条竞舍问题.  相似文献   

5.
尹晓 《前沿》2012,(22):76-78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维护社会安定的一个重要罪名,在我国现代刑法体系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然而,在实务之中,我国当前也有肆意扩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的情况存在,这种做法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文章探讨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实现罪刑法定的困惑,从罪刑法定的角度,对我国现行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以及“危险方法”的界定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且提出了完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极为必要的观点.  相似文献   

6.
当前,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涵摄过宽、对入罪核心要素“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把握不准、以及刑罚裁量与缓刑适用没有统一标准等问题。本罪应该以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为定罪量刑的核心,不能将行为的危险程度与行为的危害后果混同。合理厘定本罪的入罪标准、量刑标准、缓刑适用标准对于在司法实践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7.
罗森 《公安学刊》2014,(6):50-54
假药犯罪使我国药品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虽然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如对假药的定义不明确、忽视了其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对构成要件中行为方式的规定过于狭窄等。要全面科学地明确假药的定义,建议将该罪设置在刑法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扩大其行为方式的范围,从而更好地打击假药犯罪活动,保护公众生命财产权益。  相似文献   

8.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威胁到公共安全。在现行立法体系中,将该罪置于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章中稍显不合理。若将该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一章的体系之中,从危害公共安全的角度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行为,将会更切实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相似文献   

9.
《时事报告》2009,(10):6-6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对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的定罪和量刑问题做出了统一审理的裁判标准。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似文献   

10.
生产、交通等领域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特征上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很大的重合性,因而,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就成为定罪的关键因素。在认定时应当全面分析,不能单纯为了加大惩处力度而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能因为危害结果相对较小而片面认定构成其他犯罪。  相似文献   

11.
方淑梅 《传承》2008,(6):122-123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因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的要件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本罪与渎职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法条竞合问题。  相似文献   

12.
论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在我国的表现形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不稳定或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一些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不仅使当地、当事国的人民生活秩序受到破坏,同时也会波及其他周边国家,严重时还会造成国际纠纷,引发武装冲突,使非传统安全问题向传统安全问题转化。文章主要以作为非传统安全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的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在我国的表现形式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当前我国的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13.
刑法第114条"口袋罪"的兜底性设定,极易导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过度适用.通过实证分析可发现,行为危险的直接性和扩散性、场所人员密集、强化行为危险和主观故意等因素对司法认定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呈现出正相关关系.理论契合度分析表明,应以不特定且多数人说来解释"公共"的含义,通过综合行为的"相当性"和场所的"相当性"来判定"危险方法".同时,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中,应明确行为危险具有极度暴力性、高度盖然性和迅速扩散性,且发生在人员密集、流动之场所,并有必要以行为能够"一次性"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作为强化行为危险的前置要件,从而将其与故意杀人等其他罪行区分开来.  相似文献   

14.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法规范已趋完善,迈向罪刑一体化,为我国社会公共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既然具备了有法可依的前提,就应当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是,认真贯彻实施刑法,充分发挥它在维护公共安全中的应有作用。  相似文献   

15.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指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对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即学校的领导人员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所存在的危险是明知的,只是对因此而会引起重大伤亡事故的后果因过于自信而估计不足,即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具体指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安…  相似文献   

16.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修订后的刑法中的一类罪.这一法律用语的主干由“危害”、“国家”、“安全”三个关键词组成,概念明确,清晰而准确地揭示了犯罪客体以及此类罪与种罪的内在联系.危害国家安全罪性质严重.危害性大,因而刑罚重,从严惩治.  相似文献   

17.
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阶段,以危险方式驾驶机动车辆而导致交通事故的现象有增无减,这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家的刑法规范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独立的刑法评价,成立危险驾驶罪。我国刑法对因危险驾驶行为而导致交通事故的规定依附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个罪名。然而,危险驾驶行为有自己独立的罪质,我国刑法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增设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   

18.
本文以孙××醉驾肇事案为切入点,对醉酒驾车肇事行为的性质作了深入探讨。通过比较分析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认为醉酒驾车肇事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通过对孙××醉驾肇事案的分析,主张只有通过完善交通肇事罪的有关规定,才能有效治理醉酒驾车肇事案件。  相似文献   

19.
本文以孙××醉驾肇事案为切入点,对醉酒驾车肇事行为的性质作了深入探讨。通过比较分析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认为醉酒驾车肇事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通过对孙××醉驾肇事案的分析,主张只有通过完善交通肇事罪的有关规定,才能有效治理醉酒驾车肇事案件。  相似文献   

20.
钟欣 《中国减灾》2004,(5):46-47
最新一期《望》周刊载文披露,中国每年因公共安全问题造成的GDP损失高达6%,每年安全问题夺去20万人的生命。文中指出,中国的公共安全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挑战,并呼吁把重视公共安全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文章说,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重大突发性灾害频发,70%以上人口,80%以上工农业和城市,受到各种灾害严重威胁,全国22个省会城市和2/3的百万以上人口的大城市均位于地震高危险区。“天灾”之外,火灾等人祸也直接威胁着生命安全,是危害最持久、最剧烈的灾害之一。中国每年因火灾而死伤的人数都在几千人。此外,食品安全也构成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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