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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著作人身权的权利限制——一起委托作品著作人身权纠纷引发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著作人身权,是发表、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统称,而不是泛指作者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人身权.这些权利虽与作者的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有着密切联系,但不同于传统民法中的人身权,因此,不能根据传统民法原理推导出著作人身权不能与作者的人身相分离的结论.在委托作品合同关系中,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人身权的归属是可以由合同约定的.此外,著作人身权还要受到相关法律和习惯,尤其是行业惯例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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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人格的一种体现,专属于作者本身,具有不可转让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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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起源于大陆法系国家,是著作权人的基本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亦规定了该项权利。关于著作人身权的学说主要有人身权说、传统人格权说、身份权说、财产权说,然而现有学说并未深入剖析著作人身权之权利性质,亦未能明确著作人身权于权利体系中的位置。通过分析著作人身权的权利性质,可以总结得出,著作人身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作者,权利客体为著作人格利益,同时,著作人身权应归属于人格权范畴,并与传统人格权处于同一权利层次。由此,著作人身权作为绝对权,不可转让,亦不可继承,更不能放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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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中不涉及财产但与作者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依据主流观点,著作人身权因其具有专属性而不得转移。但在著作权贸易中,著作人身权的这种不可转让性与著作财产权的可转让性往往会产生冲突,为解决这一冲突,学者提出许多理论,但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本文正是从从冲突的源头,即著作人身权是否可以转让入手进行相关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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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转让之合理性研究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而产生的人身权利。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及我国的著作权法均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但这些传统理论均存在明显的缺陷 ,著作人身权在一定条件下转让有其客观性、合理性和必要性。我国著作人身权合理转让的内容应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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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著作人格权的性质,应以著作权的本质为理论原点.在诸多理论中,人格权学说不仅是著作人格权理论的来源,而且直接点明了著作人格权的人格权本质.将著作人格权与民法上的人格权进行比较后可以发现,二者在权利对象上是同一的,由此也就决定了著作人格权与民法上的人格权在制度本义、权利性质上并无二致.因而著作人格权应当尽快完成对民法上人格权的“认祖归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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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的财产分割问题出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知识产权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就是一个新问题。本文拟就著作权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这一问题作一探讨,以供大家商榷。一、著作权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著作权(有的国家称作版权)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对自己的智力创作作品所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是随作品的产生而产生,为著作权人所享有的精神权利,它与作者人身不可分离,是作者专享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