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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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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运用非常广泛,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具有重要意义。如何正确运用证人证言?其关键是查证核实,即以实为证,不以众为证。这是因为证人提供的证言,有真实的,也有虚假的。那么,应从哪些方面进行查证核实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弄清证人证言的特征。证言是人提供的,人是有思维的,所以,证人的证言往往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因此,在审查判断证人证言时,要注意审查证人及其影响证言真实程度的诸因素。一、审查提供证言的人是否能充当证人  相似文献   

2.
真实、准确、完整的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诉讼法规定的重要证据之一。但是,由于证人证言非常敏感,其可靠性很容易因各种因素的影响发生变化,因此,司法实践中对证人证言的使用一直持高度重视,但谨慎采信的态度。心理学关于证人证言可靠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证人证言可靠性的影响因素;证人证言可靠性的审查和判断;提高证人证言可靠性的方法。根据证人证言可靠性影响因素的来源和稳定性,可以将其分为:内部稳定因素,内部不稳定因素,外部稳定因素和外部不稳定因素,其中,询问过程和辨认方式的有效性和相关技能训练是警学界应重点关注的课题。非言语行为观察和陈述真实性判断是证人证言可靠性审查和判断的重要途径,如何加强应用研究,探讨案件调查中证人证言可靠性审查策略及审查能力的培养,是今后研究的方向和课题。催眠技术和认知询问技术是唤醒并避免证人记忆受到污染的实用技术,这两种技术的应用还有待于理论和应用研究的不断推动。  相似文献   

3.
在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制度有着不同的解释与特征。专家证人制度的内容包括专家证人主体制度、专家证言的质证和专家证言的采信。在我国,以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为基础,构建和完善刑事诉讼专家证人制度必须厘清以下问题:专家证人的性质、专家证人的资格条件、专家证人的选任程序、专家证人的权利义务、专家证人意见的开示和专家证人意见的采信标准。  相似文献   

4.
证人证言是一项重要的证据种类,其确实性和充分性直接影响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动机是推动证人行动的内在力量,证人陈述证言的行为和态度,受证人自身的心理支配。影响证人作证的动机和态度主要涵盖政治经济和治安形势、证人的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证人与案件之间利害关系、不同的询问方法等方面的因素。办案人员在询问证人工作中,应采取正确态度和方法,有的放矢的做好证人的心理转化工作,营造证人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言的气氛和条件,有效地消除证人作证的心理障碍,实现对其不利作证心理的矫正。  相似文献   

5.
周成泓  ;曾友祥 《求索》2008,(5):208-210
中国古代的民事证人制度历史悠久,但其经验主义浓厚,未能发展出一套现代证据制度。中国古代的民事证人资格具有普遍性,但包括身份关系和年龄条件两个方面的例外。专制制度决定了民事证人只是诉讼客体,其义务很多,权利却很少。证人应当如实陈述案情,对其可以刑讯,还可以进行对质等。证言的判断主要委诸法官自由裁量,但也存在“五听”和根据证人与案件及当事人的关系衡量证言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形式性规则.并且“据证”与“察情”常常相互结合。  相似文献   

6.
与国外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相比,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人证言这一证据形式规定得极为简略粗疏。为了恢复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地位,杜绝虚假证言,应当对目前证人询问规则加以所谓"科学化"、"规范化"的整体改造。我们必须借鉴英美法系国家成熟的"交叉询问",建立证人询问程序和证明力判断标准,充分激励代理律师,加强对证人的询问,努力向法庭展示案件事实,推进我国民事诉讼的庭审改革。  相似文献   

7.
一、问题的提出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收集、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过程。刑事诉讼的每一环节同证据均有密切联系。“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证据。”[1]然而,我国现行刑事证人制度难以保证证人证言作用的充分发挥,证人远未完成法律所赋予的重要使命,造成司法实践的困难,出现诸多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的现象,严重制约刑事案件的及时、准确审判。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制度,发挥证人应有作用,已成为当务之急。二、我国现行刑事证人制度的主要缺陷(一)证人资格界定模糊,造成司法实践困惑刑事诉讼法第48…  相似文献   

8.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制度有其悠久的历史。我国古代法律典籍《周礼》中就有其记载。近代和现代世界各国在诉讼立法时均将其纳入其中。在当代我国诉讼制度中,无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有证人证言制度的规定。而证人证言是由证人所提供的。因此,哪些人能够充当证人,哪些人不能充当证人,易言之,证人资格和范围问题就是一个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其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较难审查认证 ,文章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认证方法进行了探讨 ,为全面、合理地认证证人证言的合法性和客观真实性提供了一些借鉴。  相似文献   

10.
通过证人证言认定案件事实,需要经过证据准入和评估两个阶段,主要围绕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审查展开。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可信性的质证存在证人不出庭、质证能力低、质证运行差、质证后不评价和忽略非语言行为等问题,导致证人证言可信性审查不足,庭审质证虚化,案件事实认定不准确。应从“证言三角形理论”分析证人证言的形成机制,明确证人证言可信性的内核,进而确立证人证言审查重点,即证人证言的法律可信性、逻辑可信性和补足可信性,并设置“三步走”可信性审查模式,以弥补现有证言可信性审查的不足,提升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率,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  相似文献   

11.
拒绝证言权是指证人在司法机关要求其提供证言时基于法定的事由而得以拒绝的权利。各国刑事诉讼中多有此项证人权利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规定的拒绝证言权的对象和范围相对英美法系国家宽泛。立法者承认证人有拒绝证言的权利 ,是在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间价值权衡的结果 ,在逻辑上和学理上是沉默权延伸的必然结果。因此 ,拒绝证言权不仅仅是证据法上的一项抗辩权 ,更应属于基本的人权范畴。拒绝作证权在我国有实行的必要 ,应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证人拒绝作证权制度 ,包括拒绝自陷其罪权、亲属之间拒绝证言权和职业、公务上的拒绝证言权。  相似文献   

12.
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一直是各国主要关注的问题 ,而证言运用的核心又在于证言的可采性问题。本文从比较研究的角度 ,对中英两国刑事证人证言可采性标准及检测方法作了具体分析 ,认为中英两国刑事证明标准的不同 ,决定了两国证人证言可采性标准的差异 ,从而导致检测这一标准的方法也各异 ,并认为英国现行的刑事证明标准及由此决定的证言可采性标准有可资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13.
伍浩鹏 《求索》2008,(3):143-145
证言拒绝权不仅为现代西方各国所普遍认可,在我国也有其深厚的历史根基。确立证人的证言拒绝权不仅有助于确保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也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和谐。目前,我国庭审制度的改革也对确立刑事诉讼中的证言拒绝权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通过对证言拒绝权的实证考察,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中我国应赋予近亲属、律师证言拒绝权,以及被追诉人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  相似文献   

14.
匡青松 《求索》2008,(8):152-154
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一直是困扰我国审判实务部门的难题。由于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十分复杂,仅基于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认识提出引进国外的证人作证制度来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难以在真正意义上解决问题。为充分发挥证人证言的证明价值,尽可能发现案件真实,求得最终的审判公正,我国宜建立“攻守结合”的证人作证制度,即一方面,就“攻”来说,我们要积极采取必要措施促使证人出庭作证,另一方面,就“守”来说,直面证人不可能百分之百出庭作证的事实,对证人庭外提供的证言不作绝对的排斥,对证人书面证言的采纳和运用作出规制。  相似文献   

15.
初查中所收集人证的证据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德宏 《公安研究》2007,152(6):44-47
初查是立案前必须的步骤,初查中所收集的证人证言和潜在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供述在不同的权利背景下其证据能力呈现差异。我国现行行政性初查忽视了被对调查对象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初查应归于诉讼行为,其所获得的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也不应具有当然的证据能力。  相似文献   

16.
从本质上说,证人证言真实性的保障制度属于民事诉讼法领域。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社会实践需要确立、完善证人证言真实性的保障制度,而证人证言真实性的保障制度的确立与完善有助于诉讼公正、效益价值的实现、证人制度的完善。为了实现公正、提高效益、遏制伪证,我国应确立证人宣誓制度,引入和改造交叉询问制度,完善证人伪证处罚制度。  相似文献   

17.
证人提供的证言是刑事诉讼中最为普遍的证据来源,询问证人是侦查过程中运用得最普遍的侦查措施之一.我国应细化保障证人权益的规定,规范询问证人的期限和笔录内容,并在询问证人时注意语言的文明合法、准确规范和简明灵活.  相似文献   

18.
就刑事诉讼而言,保障证人如实作证暨防止证人作伪证是实现“正当法律程序”的关键性内容。如何防止证人作伪证?取证阶段,取证人员要掌握取证技巧,采取高科技手段固定证言;举证阶段要建立证言庭前展示制度,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设立证人宣誓制度;质证中可采用交叉询问、对质询问的方法;认证过程中可采用逐一甄别、相互对比、综合印证等方法。  相似文献   

19.
张月满 《青年论坛》2005,(4):110-112
文章从总体角度论述了建立程序性刑事证人证言规则的必要性及原则考虑,并对目前应建立的具体的程序性刑事证人证言规则的内容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以期为完善证据立法尽微薄之力。  相似文献   

20.
暴力取证罪     
暴力取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证人证言的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工作秩序。犯罪对象是证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使用暴力指实行肉刑、伤害、殴打等危害证人人身健康和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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