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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行政处罚权是监狱行刑权力链条中最为特别的一环。坚持依法行使对罪犯的行政处罚权可以有效压减监狱人民警察的不规范、任意扩大自由裁量权的现象。为此,从监狱行政处罚制度的概念、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现阶段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完善制度入手,对监狱行政处罚权进行系统的研究,构建完善的监狱行政处罚制度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  相似文献   

2.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是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调整,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行政处罚权,还包括与此相对应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该制度的出台,也促进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发展,为推进综合执法提供了基础。文章将在理解集中行使行政处罚的理论的基础上,分析其在我国运行以来实践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从立法规范、制度精细化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3.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实施行政处罚的核心问题之一。目前,集中行政处罚全部相关权力的模式容易造成集中处罚主体的失范,其解决之道在于转换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模式———以“行政分权”及“行政处罚司法化”为目标,向政府法制部门集中行政处罚决定权。  相似文献   

4.
赵冰 《河北法学》2001,19(2):155-157
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 ,是保证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有效途径之一。我国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是一个多主体、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的系统工程。这一工程的核心体系主要由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三个要素构成。行政听证是行政机关自我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是行政管理现代化和民主化的重要标志。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行政处罚是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在国家日常行政事务当中应用十分广泛。相应地,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滥用自由裁量权势必会损害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势必会影响到法治社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而且也必须对其进行控制,防止其滥用。本文将从权力制约权力的角度,尝试对如何加强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控制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由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较多表现为行为犯,因而我国传统认识习惯于认为危害结果并非行政违法认定体系中不可或缺的要件,没有危害结果并不影响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成立。这种认识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并不相符,容易陷入主观归责的窠臼,同时也可能会导致行政处罚权的滥用。实际上,危害结果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和"危险"两种类型,表现为"可能的危害结果"和"实际的危害结果"两个阶段。在行政处罚中,大部分行政违法行为要么可归入"危险"的危害结果类型,要么便是处在"可能的危害结果"阶段,但无论如何,危害结果都是此类行为的必备要件。  相似文献   

7.
在此次《行政处罚法》修订过程中,处罚种类扩张论得到广泛支持。学者们将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型行为措施定性为行政处罚,并且基于提升公共治理能力、规范行政公权力的良好愿景,主张扩张处罚种类。修订通过后的《行政处罚法》有限度地扩张了处罚种类。然而,从行政处罚内涵和立法政策两个方面进行考察可以发现,处罚种类扩张论并不合理。一方面,通过考察刑罚处罚的特征和狭义行政管理权与行政处罚权之区别可以发现,科处额外负担和非难是处罚的本质要素,典型非处罚行为应当排除在行政处罚之外。另一方面,提升公共治理能力与扩张行政处罚种类并无直接关系,为了规范公权力而扩张处罚种类之考量也将随着行政法制的不断完善而逐渐式微,贸然扩张处罚种类可能造成法律适用上的障碍,因而中间类型行为不宜纳入处罚种类。确立“少而精”的处罚种类,才有利于实现对行政处罚的专业性精准规制。  相似文献   

8.
我国历来的行政法规都是将行政处罚权归口到相应的行政管理机关掌握,也就是说,我国以往的行政处罚权是采取分散的方式予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肯定传统的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方式的同时,明确提出了关于相对集中实施行政处罚权的问题,并作了原则的规定。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本文试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9.
在行政程序中,证据被广泛频繁的使用。特别在行政处罚这个准司法行政行为中,证据的采集方式和证明力问题越来越受关注,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的确定成为行政机关认定案件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对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的研究也就具有了自身的现实价值。而由于我国长期对行政程序的漠视疏忽,对行政证据制定中的行政诉讼制度研究得多,而对行政程序证据制度研究甚少。本文对行政程序证据制度中行政处罚证明标准进行了简要的探讨,并提出"清晰和令人信服的证据"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0.
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首先,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而且这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给予行政处罚的,具有特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才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其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具有行政处罚立法权的主体所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实施,并且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相似文献   

11.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199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根据上述规定,“相  相似文献   

12.
关保英 《北方法学》2011,5(4):58-65
行政处罚法治化是我国行政处罚制度改变和完善的始点与终点,其中行政处罚并用是行政处罚适用中最为敏感的问题,一方面,行政处罚并用是行政法治在一定阶段的必然,没有并用可能难以做到过罚相当;另一方面,行政处罚并用必须依法为之,对行政处罚并用进行必要的法律控制是完善行政处罚实施制度的必要选择。基于此,必须确立行政处罚并用的法律原则、规定行政处罚并用的禁止事项、明确行政处罚并用的适法主体、规范行政处罚并用的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13.
李絮 《法制与社会》2015,(9):164-165
我国的相关法规当中并没有对公安派出所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的权限进行明确,所以这就在很大的程度上直接影响了公安派出所方面消防监督的工作的正常进行.本文主要对公安派出所所实施的消防行政处罚的权限加以界定,同时也对消防行政处罚的主体以及消防行政处罚的详细设定问题进行分析,客观的论证公安派出所授予的消防行政处罚权利本身的无效性,最后也在公安派出所获得消防行政处罚权的可能性进行了探讨,希望本研究能够为往后的研究工作提供相应的参考作用.  相似文献   

14.
《现代法学》2016,(6):33-44
我国《行政处罚法》在总则部分确立了处罚与纠正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若明若暗地包含了行政主体制止违法行为的义务。然而,行政处罚实践证明,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更多将重点集中于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上,没有或者很少同时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从深层次分析,其所追求的仅仅是对行政秩序和行政权威的维护,与行政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只有建立行政处罚中违法行为制止制度,才能纠正行政处罚将报应和制裁作为目的的片面观念,从而使这一制度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基于此,必须建构行政处罚辅助权威制度、行政处罚去利益化制度、行政处罚后评估制度和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制度。  相似文献   

15.
一、现行规定与问题(一)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为原则中国行政执法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为一般原则,即违法行为发生在何处,就由当地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中国《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相似文献   

16.
杨俊峰 《法制与社会》2013,(24):133-134
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执法的一种重要形式,一方面它可以实现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另一方面一旦使用不当,它又会造成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侵害。现行行政处罚体制存在的弊端随着行政法治的发展而不断暴露,一些制度已经落后于法治行政的观念。因此,有必要对行政处罚的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完善行政处罚主体制度、听证制度及强制执行制度,以促进依法行政的顺利开展,保障行政处罚领域内的基本人权。  相似文献   

17.
杨建刚 《法制与社会》2011,(25):269-269
行政处罚涉及到社会的各个行业、方方面面,关乎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且社会影响范围较广。在涉及到多个具体行政权力的行政处罚运行中,搭建一种科学、合理的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机制,对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有效提高行政处罚公正、公平的水平意义重大。而行政处罚查处分离机制则被理论及实践证明是一种较为科学的行政处罚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18.
本文从一起公安交通处罚案件入手,引出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关系问题,接着对行政强制措施是否是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以及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是否影响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两个问题进行分析,尝试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9.
卢运辉 《法制与经济》2009,(16):11-12,14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是我国《行政处罚法》设定的关于行政处罚的一项基本程序,它对告知的时间、方式、内容和不告知的后果都有严格的要求,对规范我国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我国《行政处罚法》对事先告知程序的规定还比较粗糙,造成在适用中的一系列问题,需要加以反思和完善。  相似文献   

20.
刘平 《知识产权》2010,20(2):58-62
<商标法>不加区别地规定一切侵权行为均需承担行政责任,这既不利于执法机关集中力量打击性质恶劣的侵权行为,同时也易使部分执法机关不适当地强化注册商标的行政保护.国家行政处罚权介入私权领域的实质根据是维护公共利益.国家没有必要对一切商标侵权行为都给予行政处罚.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应将承担行政责任的侵权行为局限于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同时应将严重误导相关公众作为侵权人承担行政责任的要件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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