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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办案中曾办理过这样一件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简要情况是:(为保守当事人的秘密,文中单位及名称均为代用名)甲餐饮公司与乙餐饮公司(集体企业)于1999年10月10日签订一份“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有:甲公司为发包方,乙公司为承包方,乙公司租甲公司正在正常营业的“美味餐厅”,租期5年,年租金30万人民币;甲公司协助乙公司办理营业执照相关手续等内容。双方签定合同之后,乙公司对“美味餐厅”进行装修,开始营业。3个月后,甲公司因其主管部门要求减少2年租赁时间,向乙公司提出将租期5年改为3年,乙公司不同意。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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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乡供销社根据政府规定,实行企业改制,将其所有的房屋依法向社会公开拍卖,其中将职工李某无偿居住的房屋依法拍卖给供销社以外的第三人丁某,并为丁某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职工李某也到了拍卖现场却未参与竞买,事后李某以供销社拍卖住房未通知他本人,剥夺了他优先购买权为由,拒不腾退住房。房屋拍卖后,李某辞职离开供销社。供销社遂起诉李某要求腾退住房。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已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双方之间纠纷不属单位内部房地产纠纷,遂对该案予以受理并判决,判令李某腾退住房。该案上诉后,二审法院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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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公司曾与甲公司签订协议.承包该公司的建筑工程.并约定工程款付清之日竣工。施工完毕.甲公司尚有部分工程款未付清。该公司称其名下的土地、房屋已抵押给银行.且银行已主张行使抵押房屋的优先受偿权。请问,我公司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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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盼到了!现在,我可以用自己的房子向银行贷款,新开一个橱柜店了,”端详着崭新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居住在尤溪县城关镇秦泰路的居民周维云显得十分高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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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均系某国有银行正式职工,丁系社会元业人员,甲、乙先后担任该行A储蓄所所长、代理所长,丙担任该行B储蓄所储蓄员。甲。乙先后被本行依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聘用规定》)聘请为聘用制干部,聘期四年,从1996年1月起至1999年12月底止。甲、乙、丙与丁共谋,由丁在社会上以高息为诱饵揽储存人甲、乙、丙所在的储蓄所,并事先通知甲、乙、丙,在储户办理存款时记下储户密码。事后甲、乙、丙利用职务便利,冒充储户填写取款凭条,或采取无效冲正做假帐等手段,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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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 我公司(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乙公司将其拥有使用权的一块土地转让给我公司,我公司支付了转让费。但在我公司开工前不久,乙公司又就同一块土地与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协助丙公司办理了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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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从甲公司处购得两层商住楼。我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时,才知道这块地不是商品房用地。而是工业用地。我要求甲公司办理变更土地性质的手续.但甲公司称相关手续已遗失.无法办理变更。请问,如何才能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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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广东省东莞市的甲公司是一家经营电脑等科技产品的台资企业。2001年8月9日,甲公司向山东省济南市乙公司发货50台液晶显示器。甲公司在广东省东莞市丙火车站办理了托运手续,货物到达站为山东省济南市丁火车站,交货地点为山东省济南市乙公司的仓库,收货人为乙公司。2001年8月19日济南市戊货运公司将50台液晶显示器送到乙公司仓库。乙公司接货时发现,有3台液晶显示器的外包装明显破损。于是,乙公司拒绝接收这3台液晶显示器,只接收了47台液晶显示器。戊货运公司将这3台液晶显示器运回火车货运站。乙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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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夫妇共同经营一个商店,因与我有生意往来.欠我10万元货款。我多次催要,对方一直拒不偿还。经法院判决后,我申请强制执行。但王某的妻子张某说,她和王某已在上个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及其他所有财产都归她,债务全部由王某承担,该协议还经公证部门公证了。现在王某又外出经商了.具体地点不明。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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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1日,原告甲公司(内资企业)与被告乙公司(台资企业)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承租位于广东省某市的胜利大厦一楼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的房屋,月租金为135000元,于每月10日前交付,从第二年起租金每年递增3%;管理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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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要 某老年公寓于2010年1月成立,住所地为某市古楼南大街7号,业务范围包括代养护理健康和非健康老人等服务。2011年1月,某市人民政府出让一块国有土地给该老年公寓使用,并于次年7月为其办理了该土地的使用权证,随后该老年公寓搬迁至新址。2015年1月21日,某市民政局向该老年公寓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有效期限自2015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1日,登记住所为某市古楼南大街7号。随后,某市民政局发现该养老公寓实际经营地与登记住所地不一致,先后于2015年8月6日、2015年11月11日、2015年12月2日三次向其发出第1号、第48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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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9年8月,乙生产队将一地块公开投标,何某以90万元竞标。后何某在该地块上建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作出处罚,认定何某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依据土地法第77条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何某不服。以处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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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8月8日,虹桥开发区26号地块有偿出让的国际招投标项目最终尘埃落定,日本孙氏企业有限公司以2805万美元的价格,获得了该地块1.29公顷50年的土地使用权。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批租,也是上海乃至全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取得成功的重要标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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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俗称“小产权房”。法律法规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因此“小产权房”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