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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在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公职律师——“公职律师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综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职律师,通常被理解为政府律师(governmentlawyers)、官方律师(official lawyers)等,很自然使人联想到好莱坞大片中风度翩翩、口若悬河的控方律师,他们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头上笼罩着正义的光环。在我国,公职律师尚属新生事物,立法上缺乏明确的地位、理论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实际操作中也是"百花齐放"。公职律师制度还处在艰难的起步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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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职律师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职律师是取得律师资格,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以律师身份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公职律师制度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广泛应用,但运作模式各有不同。我国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由司法部组织实施,至本世纪初,公职律师制度初现雏形。由于这项制度正处于初始阶段,各级各地发展状况各不相同,理论界百家争鸣,实务界也是百花齐放。笔者认为,廓清中国公职律师制度中的若干重大问题,是推动公职律师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一环。本文试就中国公职律师制度设立和完善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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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制度“厦门模式”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福建省厦门市司法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于2003年初开始进行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形成了有别于其他省、市公职律师试点做法的“厦门模式”。从开展试点以来的情况看,厦门公职律师供职于政府各部门,对促进依法行政起了很好的作用。实践证明,“厦门模式”是可行的。本文从“厦门模式”出发,探讨公职律师制度模式问题。 一、“厦门模式”的特点 (一)以推动依法行政为主旨。依法行政是实践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依法行政既表现为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也表现为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律。在政府宏观决策层面上,为一级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帮助,对律师的综合素质有较高的要求,并非一般的公职律师所能胜任,因此我们拟通过组建市长律师团并设立首席律师加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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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扬州市被司法部确定为当时全国唯一的地市级公职律师试点城市。六年多来,扬州公职律师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在总结中提高水平,在探索中努力创新,在规范政府和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政府依法管理社会经济文化事务水平、推进地方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形成了独具特色并运行良好的“扬州模式”,得到了扬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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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律师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律师,以及为企业、政府部门、军队所雇佣的律师。前者可以称为外部律师或者社会律师,后者则可以称为内部律师。内部律师也是法律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内部律师包括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和军队律师。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等的分类,是按照他们所处的执业背景、隶属关系来划分,而不是按照服务对象来划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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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职律师机制的理论探索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在广州,为适应现代化发展需求,我们积极推进公职律师工作,在全国率先创新机制、深入研究、努力实践,创建成为赢得各界肯定的“广州模式”,此时,更需要我们及时总结、与时俱进、致力发展,笔者谨就此探讨——第一篇“广州模式”的机制创新公职律师是我国新兴的法律服务机制,至今全国共有20个省、直辖市建立了公职律师机制。产生了“扬州模式”“、厦门模式”“、广州模式”等创设。其中“,广州模式”展现了独创的机制、积极的理念和成功的范例,在体系上为揉合“双轨制”发展。“双轨制”是指创建专职的公职律师和事务所,与发展兼职的政府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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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律师法》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其中律师职业定位、律师执业保障等成为公众尤其是律师界关注的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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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消息称,某省将设立首批公职律师,专为政府提供法律决策。司法厅有关负责人说,公职律师的职责是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按照政府的要求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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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变量保持大致恒定的前提下,律师职业的发达程度与律师执业风险的大小构成反比例的紧张关系,而律师执业风险的大小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律师责任制度建构的合理与否。从现有框架审视律师赔偿责任的性质定位即成为重构该制度的逻辑起点和基本前提。律师赔偿责任的性质可定位为产生的传递性、实现方式的补偿性、执行的或然性、转嫁的现实可能性和形式的二重性五个方面。《律师法》的修改应体现律师赔偿责任性质定位的辐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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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对实施了十多年的《律师法》进行修改的决定。修订后的律师法根据十年来律师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适应新时期新阶段党和国家的新要求,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对原律师法作了较大修改和完善,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我国律师制度改革发展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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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即将施行。自新法公布以来,围绕旧《律师法》、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意见言说,不时见诸报端、杂志。笔者试从律师辩护权角度,尤其是对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豁免权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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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修改后的《律师法》将于2008年6月1日开始施行。与现行的律师法相比,新修订的这部法律在律师职业性质的重新定义、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律师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其中部分内容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有所突破。特别是关于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取证权的规定。必将给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工作尤其是自侦和公诉工作带来很大影响。如何应对这种挑战.我认为应当加强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