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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 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 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 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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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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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当的含义 有学者认为,典当即以个人财产或者可转让的证券或者票据向典当商质押借贷.美国<印第安那州典当业法>规定"典当意指个人财产由典当商占有作为贷款担保";香港<当押商条例>规定"当押商指经营贷出款项的业务的人……并以当押取得的物品作为抵押".由上可知,典当是指典当商收取当物并支付现金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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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金融企业。典当的实质就是典当行在取得一定期限内对当物的占有权(不包括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同时,按当物估价的一定比例借款给当户。典当关系就是以当物价质押的货币借贷关系,借款人与典当行之间就质押借款行为签订的典当票既是典当行给当户的收据又是质押借款的契约。典当是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现代意义的典当行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中的产物,它在非国有中小企业的经营活动和个人生活中起到了缓解资金紧张以解燃眉之急的作用,这一作用是银行金融机构无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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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5年6月28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典当契约》。契约规定,信德公司将桑塔纳轿车一辆质押给承典人典当行,当金10万元;当期一个月,典当服务费率为每月2.5%;由典当行在支付给信德公司当金中扣收;典当期满,信德公司应按期将所当物品赎出,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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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墨 《检察风云》2011,(5):96-96
快速灵活短期融资 典当主要涉及动产质押、房地产抵押和财产权利质押三类。动产主要是金银首饰,也有部分典当行接受高价电器、手表、汽车等。财产权利质押主要是股票、存款单、支票、汇票、股权、债券和知识产权质权等。当金一般为市场价50%-8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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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的兴起,反映了社会对多种融资方式的需求,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典当在商品经济社会中,是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人们在一时急需资金而又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筹措时,以典当物品换取融资救济,不失为一种选择。既然典当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就有必要将其纳入法律规范加以调整,使之健康发展,为经济生活服务。笔者拟就此谈点浅见。典当是指设定动产质权,即指出典人将其所有的合法物品交付特定的承典机构以获取典当金,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典当金及利息而赎回典当物的行为,在典当关系中建体分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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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典当     
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已从我国社会生活中消失的典当业,随着经济的改革开放,又重新出现。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典当在商品经济社会中,是必要的补充,人们在一时急需资金而又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筹措时,以典当物品换取融资救济。不失为一种选择。既然典当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就有必要将其纳入法律规范加以调整,使之健康发展,为经济生活服务。本文拟就此作点粗浅的探讨尝试。典当的法律特征本文所称的典当,系指出典人将其所有的合法物品交付特定的承典机构以获取典当金,于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典当金及利息而赎回典当物的行为。…  相似文献   

9.
我国典当立法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典当是典当行从事的以物质押或抵押的放贷行为,所形成的典当法律关系是独特的法律关系,应有专门的法进行调整,我国现行典当立法存在效力层次不高、民事规范缺乏以及有待细化等问题.我国应制定一部<典当法>,以解决典当立法存在的各种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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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是以财产或财产权利向典当行抵押或质押获取融资救济的选择,是有偿的借贷合同。当票是典当的法定形式,典当行与当户是附期限和附质押或抵押条件的借贷合同关系。本文就典当法律规制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对实现典当法律制度与担保物权制度的契合,促进典当融资,满足社会融资多元化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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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是我国社会主义金融业的组成部分。目前,法学界对典当的理论认识不尽统一,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又不完善,以致典当业的经营方式各行其是,同时也给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典当案件带来一定困难。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典当的有关理论和实务问题。一、典当的概念辨析“典”与“当”二字我国古已有之。传统意义的“典”与“当”均指将一定物品(典物或当物)交与承典人或收当人作抵押而换取相应放款(典价或当金),若到期不回赎时,承典人或收当人取得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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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当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我国一些辞书对“典当”一词的解释为:旧中国以收取衣物等动产作质押,向劳动人民进行放款的高利贷机构。解放后,由于经济制度的更变,典当随之停业。现阶段我国个体经济蓬勃发展,典当业又得以复活。然而,今天的典当无论在经营的目的、经营的主体、服务的对象、典当物的内容都和旧式典当有着本质的区别。在经营的目的上,旧典当是乘人之危,任意压低当价,对劳动人民进行盘剥掠夺。新典当是适应现阶段经济环境的需要,方便群众生活,方便生产,促进流通;在经营的主体上,旧典当基本上都是私营的,新典当有国营、集体、个人合伙经营三种形式;在服务对象上,旧典当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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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典当合同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周文海张德山典当是指设定动产质权,即以动产交付于典当商行,从后者借得短期现金,于当期届满时还本付息,而取回质物的制度;当事人基于此而设立的合同即为典当合同。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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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当的概念及特征传统意义上的典当是个组合概念,即典与当的组合.所谓曲是指一方支付典价,占有他方的不动产且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当是指一方以动产为抵押,从另一方获得当金,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赎回原物.现行的典当,是指一方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包括动产或不动产)向另一方作抵押,获取一定数量的货币.期限届满后还本付息回赎自己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支付货币的人是典当权人,以自己财产向典当权人作抵押的人是典当人.与传统意义上典当不同的是即便典当人典当不动产,也不是把不动产交由典当权人占有、使用、收益,而仅仅是把不动产的权利证书交予典当权人作抵押.因此,从本质上说,现行的典当更接近抵押借款,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抵押借款.二者的不同处在于若典当入与典当权人在典当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不回赎即绝当,则典当权人必须承担典当标的物的价格风险,即形成绝当时,典当权人获得典当物的所有权,而不论其价格相对于典当时是涨还是落.而抵押借款,借款人若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抵押权人则不能当然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只能以抵押物作价或变卖而优先受偿,受偿后多余部分仍须返还抵押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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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在其进行放贷经营活动时,都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向银行提供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向银行提供的担保形式主要有保证、抵押和质押。其中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按照质物的不同种类,可分为动产质押、不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其在有限公司中的股份出质属于权利质押。经营良好的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份是一种含金量较高的质物,因而银行往往乐意接受这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作为质物的质押,但由于相对于普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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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在中外均具有悠久的历史,在现代则发展成为专门以物质押、抵押融资的特殊金融业,在现代金融体系中虽然弱小但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但典当业在存续和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需要完善监管体制与方法,使典当行业健康发展.文章通过比较美国、日本和我国港台地区典当行业的监管制度,给我们提供了借鉴的方向,如依法对典当业进行监管,实行专门机构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完善典当从业人员资格限制,补充退出前履行契约制度,实行典当营业公示制度等,为完善我国典当行业的监管制度提出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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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具有简易、快捷、安全等特点。在贷款政策收紧的情况下更受市场青睐,已成为常见的一种民间融资方式,很多公证处也办理了典当合同公证。但因为我国关于典当的法律规定严重滞后,实践中不少典当合同公证办得比较简单,存在一定的隐患,容易引起纠纷。例如笔者最近碰到如下一个案例:2011年3月20日,甲典当行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地产典当合同,乙公司用其名下的房产作为当物抵押给甲方,典当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月利息为0.3%,月综合费率为2.7%,典当期限6个月,双方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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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在一些法律文书和报刊杂志上,常出现“房屋典当关系”的词句。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不妥当,值得商榷。 “典当:亦称‘当铺’或‘押店’。旧中国以收取衣物等动产作质押,向劳动人民进行放款的高利贷机构。”(《辞海》缩印本,1980年版,第29l页)典当作为一种行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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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系陕西省渭南市某经济贸易公司经理。 1997年 1月 31日,赵某以 180吨绿豆(价值 80余万元)为典当物,与乌鲁木齐典当行签订了贷款 32万元的典当合同,当期一个月;同年 2月 5日,赵某仍以该批绿豆为当物,与该典当行又签订了一份贷款 20万元的典当合同,当期为一个月。合同签订后,绿豆仍放在赵某原租用的一库房内,赵某将该库房大门的钥匙交给了典当行。典当期满后,赵某没有赎当,也未续当,因无力偿还贷款,便与典当行达成口头协议,双方共同联系买主销售绿豆,销售时,必须双方人员在场,销售得款先偿还典当行 52万元贷款,剩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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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当后,消灭当户基于典当合同对当物的回赎权,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典当行业的惯例和社会公众的一般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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